廣州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高溫一波接一波來啦!高溫補貼跟上了嗎?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下面,文書幫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2016廣州的高溫補貼標準,2016廣州高溫補貼是哪幾個月。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016廣州高溫補貼標準
廣州高溫補貼時間:6月至10月期間
廣州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
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也不是一成不變的。省政府授權省人社部門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平均工資、消費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并可年度調整。
1、達37℃以上,下午暫停工
日最高氣溫達到39℃以上,當日應當停止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戶外露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12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2、孕婦工作環境不能超33℃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工作及溫度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視為工傷
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不發高溫補貼員工可依法維權
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或撥打12333投訴。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
另外,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補貼。
除了發放高溫津貼,還應免費提供清涼飲料。新快報記者 孫毅/攝(資料圖片)
廣州市人社局:該發不發屬于違法行為,最高罰1萬元;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企業可發可不發?針對不少企業甚至勞動者存在的前述觀念誤區,廣州市人社局昨日提醒: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最高面臨1萬元罰款;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新快報記者 占文平 實習生蔡燕株 通訊員陳爍
白開水不能算作“清涼飲料”
根據上級部署,市人社局聯合市安監局、市衛計委、市總工會,于今年的7月1日至8月14日期間,在廣州地區開展用人單位高溫防暑降溫情況專項檢查行動。昨日上午,由市人社局副局長陳建龍帶隊檢查了廣州市海珠區新珠江蒸餾水有限公司和中鐵建工集團的廣州地鐵線網運營管理指揮中心項目工地。
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前期檢查中發現,不少農民工對高溫津貼了解甚少,普遍認為高溫津貼只是一項福利,可發可不發。對此該局作出了前述表示,并提醒除了發放高溫津貼,還應免費提供清涼飲料,“這也不是可發可不發的,且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或變相從勞動者報酬中扣取‘清涼飲料費’。普通白開水不能算作‘清涼飲料’”。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每年6月至10月為廣東地區的高溫津貼發放期。高溫津貼發放對象為兩類人群:一類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二類是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或者每人每天6.9元。上述規定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強制執行,而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則不強制要求。
粵建筑行業或可按項目買社保
昨日執法檢查發現,中鐵建工集團工地部分分包單位存在未給工人買社保的情況。市人社局勞動監察處處長劉捍東介紹,這一情況在建筑行業普遍存在,未來廣東或在此方面爭取有所突破。“全省建筑行業,或將按照項目打包形式參加社保,根據你項目員工規模核定繳費比例,然后參加工傷保險,其他的險種則自主選擇。”劉捍東透露。
他稱,此舉將可大大提高建筑行業用工方及建筑工人權益保障水平,有利于行業健康發展,“畢竟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在廣州一個人的賠償等各項成本約為70萬元。以前很多建筑工地都沒參保,萬一出事只能企業自費,企業壓力很大,工人也可能得不到及時的賠付和治療”。不過此項規定與社保法有不一致之處,廣東省層面正在積極爭取有所突破。
他還透露,為了預防建筑行業的欠薪問題,廣東省已于近期發文,在建筑行業推行工資賬戶和工程賬戶分賬管理。“省里已經發文,我們也轉發了,馬上就進入落實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