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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范本
以下為一則房產買賣合同無效之訴民事起訴狀范本,供參考。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決確認被告雙方于2009年11月11日簽訂的《房產買賣協議》及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均為無效;
2、 請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 100 萬元,并依照定金罰則另行向原告支付款項人民幣 100萬元。
3、 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元(詳見利息損失計算表)。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 年 月 日簽訂了《房產買賣協議》。協議中雙方約定:
1、 交易標的為廈門市思明區 號的房產,該房產為危房。
2、 上述房產交易價為 萬元。乙方(原告)應支付定金 萬元。
3、 甲方(被告)交付房產應保證房屋無結構性損壞,門窗及配套水、電、煤氣等管道應當完好。
4、 甲方(被告)保證上述房屋權屬清楚。
5、 雙方不得中途毀約。否則適用定金罰則。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房產買賣協議》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 萬元。
訟爭雙方于 年 月 日達成《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再支付定金 萬元,原告付清全部購房款時間延期至 年 月 日。該協議簽訂后,原告及時支付了該 萬元定金。
最近,原告獲悉,被告于雙方簽訂《房產買賣協議》之前便在交易標的之上為第三人設立了抵押。而被告至今未告知原告交易標的上設有抵押,更未在《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上提及針對上述抵押的處理方法。
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原告認為:《房產買賣協議》及其《補充協議》應依法確認為無效合同。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為保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此請求貴院,判決如所請。
此致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原告:
2011年7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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