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格式
上訴狀格式1
x事上訴狀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按被上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上訴狀格式2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漢族,29歲,住XX省XX市鼓樓區XX路XX花園XX區502室。電話:0591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XXX律師,電話: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省XX縣三江并流梅里雪山景區管理局。
住所地: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該局局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扎西某某,男,1968年生,藏族,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第二村民小組。
上訴人因與二被上訴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X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迪法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簡稱原審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省X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迪法民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
2、改判二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醫療費194670.25元、誤工費40820元、護理費30000元、交通費257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營養費8916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2040元,后期康復護理必需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522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共計936206.25 元。
3、判決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關于上訴人王某某誤工費中月固定收入的問題。上訴人月固定收入應為4082元(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14可以證明),而非一審法院認定的1416元(被上訴人景區管理局一審提供的證據11),理由如下:
1、XX東南電視臺只是福建電視臺的一個頻道,根據XX電視臺的規定,需要對外出具員工收入狀況時(比如員工按揭貸款時需要向銀行提供收入情況)必須由福建電視臺人事保衛部統一出具,因此被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11是無效證據,月固定收入應采用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14。
2、被上訴人的證據由XX東南電視臺20xx年5月18日出具,上訴人的證據是由福建電視臺20xx年6月14日出具,從時間上來講,上訴人的證據效力也大于被上訴人的證據。
3、眾所周知,記者的實際月固定收入除基本工資外,還有大量的采編稿費、獎金等收入。因此,由福建電視臺20xx年6月14日出具的收入證明能反映上訴人的真實收入。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1條,上訴人已取得一份新證據,該證據(隨本上訴狀一并寄往貴院)由福建東南電視臺出具,證明上訴人王某某月平均收入為4082元。
二、上訴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一審法院認定王某某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責任并作出其對809546.25元的損失承擔150000元的判決是錯誤的。
首先,雨崩瀑布是XX縣委、XX縣旅游局對外公開宣傳和作為精品旅游景點對外推介的(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五、六、七可以證明),上訴人是在景區內去雨崩瀑布的路上受傷的。
其次,上訴人是在梅里雪山景區售票處買過門票(買門票同時還購買了旅游人身保險)并經旁邊檢票設卡處檢票后放行進入梅里雪山景區的,而雨崩瀑布是該景區中的一個景點。(上訴人一審提交的證據17、19、20、21可以證明)。
第三,原審判決14頁17行也認為,“原告王某某購買門票的行為,是對被告景區管理局向社會公眾要約的一種承諾”,那么景區管理局的要約內容是什么呢?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五、六可以證明,雨崩瀑布是德欽縣委、德欽縣旅游局對外公開宣傳介紹的一個精品旅游景點,而上訴人正是接受了這樣的要約,在梅里雪山景區售票處買過票后進入景區的。而景區管理局并沒有在上訴人買票時告知其只能游覽明永冰川,也沒有在景區內公開張貼告示告知游客只能游覽明永冰川,所以上訴人去游覽景區內的雨崩瀑布是對景區管理局要約的承諾,自身沒有任何過錯。而且梅里雪山景區售票處的工作人員也無法區別游客經過售票處后是去哪個景點,因此,無論游客去明永冰川、雨崩瀑布還是西當溫泉,一律要購買門票后才能進入景區,這也說明門票包含了明永冰川、雨崩瀑布和西當溫泉等景區管理局對外公開宣傳的景點。
因此,上訴人對本案的'人身損害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所有損失都應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三、在此次人身損害事件中,景區管理局有重大過錯,應承擔所有責任,賠償上訴人所有損失。而原審法院判決景區管理局賠償190000元,扎西尼瑪賠償469546.25元,實際上是本末倒置,無助于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該規定看,景區管理局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過錯的:
1、景區管理局沒有采取措施,禁止當地農民在景區山上伐木,以致農民提布伐木后將木材從山上扔下而驚嚇上訴人所騎馬匹,導致上訴人從馬上摔下受傷;
2、景區管理局對景區內所提供的服務項目應負有管理的義務。而正是由于景區管理局對景區內的馬夫沒有嚴格管理,要求被上訴人馬夫扎西尼瑪在為上訴人提供服務時應確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才導致悲劇的發生。
因此,景區管理局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負所有賠償責任。而原審法院將本應由景區管理局賠償的部分判決扎西尼瑪賠償,其作為一個普通的藏民,在年收入不足千元的現實情況下,令其賠償469546.25元,無異于緣木求魚,上訴人根本不可能得到這部分賠償。這樣的判決對于上訴人來講,又有什么意義呢?
四、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要求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沒有受傷以前,是東南電視臺記者,年齡還不到30歲,每月收入4000多元,充滿了對美好人生的憧憬。而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他將不得不面臨后半生在輪椅上的生活。事實證明,上訴人精神遭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即使賠償1000萬,也無法讓上訴人再過上一個健康人的正常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上訴人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五、二被上訴人應承擔一、二審案件全部訴訟費用。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也沒有提出過高的賠償請求,故一、二審案件訴訟費用應全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的客觀事實,導致對本案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錯誤,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敬請二審法院查清本案事實后,依法秉公處理,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王某某
20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格式3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上訴狀格式4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 本文提供最新離婚起訴書范本,以供讀者參考。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上訴狀格式5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況:原告嘛,自己對自己當然是相當了解,所以要寫得詳盡些。①原告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或出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系方式(如手機)等;②原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
2、被告基本情況:原告對被告的一些情況可能不會非常了解,當然其最基本的信息還是應當也是必須要寫明的。①被告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基本信息(聯系方式要盡可能打聽清楚和寫明,以方便法院送達);②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單位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當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也能夠寫明是最好不過的了)。
3、第三人基本情況:同“被告基本情況”。
注:如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為多人,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這一順序分別列出。原告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是否在起訴狀中寫明,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需要列出(如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訴,或者由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等情況),代理人應列在原告之后,所應寫明的事項同上述“原告基本情況”。
二、訴訟請求
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訴訟請求要分項列明。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扼要,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民事訴訟本著“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原告不再訴訟請求中提出的請求,法院不會主動審理和保護。所以,事前應盡可能想得透些全些(當然也不能胡亂地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得不到法律保護卻還要分擔訴訟費用),以避免事后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等麻煩,更要杜絕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發生。還有,千萬不要遺漏訴訟費用承擔項,要明確提出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的請求。
三、事實與理由
這一部分至關重要。事實和理由要在簡明扼要的基礎上盡可能真實詳盡,理由充分。這一部分是為訴訟請求服務的,要做到有的放失,切不可不著邊際地洋洋灑灑上萬言卻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更不能犯“下筆千言,離題萬里”的錯誤。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舉證倒置”情形外,《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所以,原告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事實與理由,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的法律義務。
證據如是證人證言以外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要列明證據名稱和來源。如系證人證言,須注明證人姓名和住所,以備人民法院查對證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證。
證據來源是指獲取證據的地點﹑時間和途徑。當事人提供證據比較多時,為了便于自己在庭上舉證和便于法官了解,應當依據一定的標準進行分類﹑編號,比如依據證明的對象不同而分類﹑編號,這樣有助于法官更清晰地了解你的主張。
五、起訴狀結尾部分
起訴狀除應證明上述法律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寫明收受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和起訴的年﹑月﹑日,并由起訴人簽名和蓋章。起訴狀中的“人民法院的名稱”要頂格,以視對人民法院的尊重。
六、相關提示
按法律規定應的事項起訴狀記載如有欠缺,接受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原告進行補正。
起訴狀是公民打官司時向法院遞交的重要訴訟文書,因此制作起訴狀是一件嚴肅的事,要求按起訴狀的格式敘述清楚,要忠于事實真相,有根有據,合理合法,防止虛構捏造。
起訴狀要求用毛筆或鋼筆眷寫,現在由于科技的發展應以打印為好,以便于人民法院審閱﹑整卷和歸檔保存。
向法院提交訴狀時,同時按被告及第三人數量提交起訴狀副本。
上訴狀格式6
上訴人(原審第一被告):1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國路100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2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紅纓路86號。
被上訴人:(原審第二被告):3公司,住所地:咸陽市渭陽中路中段體育場內。
上訴人1公司(以下簡稱“1公司”)為與被上訴人2公司(以下簡稱“2公司”)及被上訴人3公司(以下簡稱“3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秦都區人民法院(20xx)咸秦初字第000178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駁回被上訴人2公司針對上訴人1公司的起訴及訴請。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為:“被告1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終止,且原告與被告均不認可該聲明。故合議庭對該份證據要證明的問題不予采信。”上訴人認為這種判斷與認定是不符事實和法律的,也是邏輯混亂的認定。
1這種認定不符合事實。
在原告的一審起訴書中就明確的聲稱:“第一被告(上訴人)召集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代表吳飛、被告代表周進修、洪瑤珠(被上訴人3公司)以及其他債權人,于20xx年7月8日13時30分簽訂了一份聲明,作廢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和第一被告(上訴人)簽訂的所有合同、協議、補充協議。以后合同均同3公司、洪瑤珠簽訂,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負責,聲明簽字后即付工程款。”這說明,作為原告即被上訴人2公司是明確同意并認可上述三方所簽訂的聲明的。即使在其起訴時也是明確認可這個聲明的,并沒有否認這個聲明。只不過是在最后另一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并沒有按照這個聲明的規定履行其所有義務,所以被上訴人2公司才要起訴。故,從被上訴人自己的起訴書中我們就能夠確認上述的聲明是真實的,有效的,沒有違反被上訴人2公司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
2,這種認定違反法律規定。
該聲明是否有效力,并不在于是否當事人雙方過后的自我陳述。而在于當時簽訂時刻的具體情況即簽字的當事人意思是否明確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及其代表的意思如上所述是真實的,表達是明確的。而且,在法律意義上該聲明實質上是一種典型的“債的轉移”。法律規定,債務的轉移需要債權人的同意,債權的轉移需要通知債務人。而本案中,原來承包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很明確已經在聲明中移轉給了被上訴人3公司及洪瑤珠,而且,在移轉的具體過程中,三方都是同意并且簽字,符合債的轉讓的法律程序與規定。所以,依法進行的這種債的移轉即權利義務的移轉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及于三方,任何一方不能再任意改變。在原審中,兩被上訴人認為上述聲明是無效的,這種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與上訴法律規定相悖的。而原審法庭沒有把法律的依據及法理說清即認定聲明無效,顯然是不適當、不合法的隨意而為。
3、這種認定的依據及邏輯是混亂的。
原審法庭因為“原告(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告(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均不認可該聲明”從而認定聲明是無效的。這種邏輯讓人瞠目結舌。法庭判斷一個事實,不應當完全憑借當事人之中的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的陳述,而是要看證據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和是否合法性。在本案中,被上訴人2公司與被上訴人3公司在原審庭審中不認可聲明的原因其實就在于想使各自的利益能夠最大化,所以才作出這種說法。但是,他們不能否認的是他們各自的代表都在那份聲明中明確簽字同意聲明的內容。沒有任何人強迫及欺騙他們簽字。他們理應對他們的.簽字負責,他們理應對他們所實施的法律行為負責。(洪瑤珠是濱海餐飲公司的法人,其行為代表公司。吳飛是2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其行為也代表公司。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被上訴人2公司的起訴書中也明確表明“原告代表是吳飛。”)
所以,不去看證據的來源與真實性,而僅僅憑利益相關方為了自身利益而作出的違背事實的否認來認定聲明的效力,是嚴重的邏輯混亂。
綜合,原審法庭對于上述聲明的認定是錯誤的。我們不知道原審法庭以什么法律依據判斷這個聲明是無效的?是不真實的么?還是違反了哪一條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原審法庭在判決書中并沒有闡明這一關鍵問題。原審判決沒有給上訴人以合適,合法,能夠服眾的理由與答案。
上訴人認為:該聲明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在簽訂該聲明以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再無任何經濟及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4,在簽訂上述聲明之后,如果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沒有按照約定向被上訴人2公司付款,也與上訴人沒有關系了。被上訴人2公司只能再向被上訴人濱海餐飲公司及洪瑤珠主張權利,因為2公司已經在聲明中簽字明確表明同意“一切責任均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而這個聲明是一經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并不是一個附條件的文件。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公司沒有任何實質上的經濟關系。
被上訴人2公司實際上是給原來的瑤珠酒店進行裝修,當時雙方的承包合同明確甲方為“瑤珠酒店”。而當時的時間是20xx年4月23日,而在此之前的20xx年4月19日,洪瑤珠才與陜西咸陽長存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承包咸陽市體育賓館、創辦瑤珠酒店的協議書。因此,在簽訂裝修承包協議書的時候,瑤珠酒店的公章就不存在,無法蓋章,故,才在甲方瑤珠酒店的字體上暫時蓋上了上訴人的公章。
基于這種混亂的情況才促使三方在同年的7月8日共同簽訂了聲明,表明原先的合同作廢,一切責任由3公司和洪瑤珠負責。這才是整個事件的全貌。故,上訴人與裝修合同之前無任何關系,在簽訂聲明之后更無任何關系。上訴人不應當對明確應當由3公司及洪瑤珠負責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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