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格式范文
上訴狀的格式【1】
一、上訴狀的概念
上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內(判決或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審、改判所制作的書狀。
上訴狀中的當事人雙方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可以是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
二、上訴狀的使用范圍
1.上訴范圍限于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
2.上訴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才有效。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民事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
上訴期限都從第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算起。
三、上訴狀的特點
1.強烈的針對性。
這是上訴狀最顯著的一個特點。
寫上訴狀時,要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對在認定事實、定性、運用法律條款和執行訴訟程序等方面的錯誤進行上訴。
2.充分的說理性。
上訴狀否定或部分否定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除指出在什么問題上不同意加以否定外,還需要指出為什么不同意,這就需要擺事實、講道理。
四、上訴狀的作用
1.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制度的建立,體現了全體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民主精神。
2.上訴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強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提高辦案質量。
五、上訴狀的結構、寫法
上訴狀一般由首部、案由、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幾部分組成。
1.首部
由標題和當事人基本情況兩部分組成。
(1)標題。
應寫明案件的性質和文種,如“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基本情況。
應先寫上訴人,次寫被上訴人,并用括號注明二者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是被告還是原告)。
然后分項依次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當事人如系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則應寫明其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則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和住址等。
z.案由
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裁定的來源,如“上訴人因x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號判
決(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即上訴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一審法院裁判的請求。
撤銷原裁判的要具體寫明撤銷一部分還是全部。
4.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是論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的。
上訴理由是否充分有力,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
因此,要針對原審裁判的不當之處,進行有理有據的論述。
上訴理由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認定事實方面。
既可以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的錯誤進行論證,具體指出其錯誤的所在,并提出客觀、準確的事實進行說明,用以否定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又可以對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進行論述,這主要是指出原裁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充分。
(2)定性和適用法律方面。
如原審裁判認定的犯罪性質不準、罪名不當,或者混淆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具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等情節,而沒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裁判,均可以提出來,以便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時予以注意。
(3)審判程序方面。
主要是指出原審法院在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裁判。
如人民法院違背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狀副本的送達期限,沒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等,凡是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均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提出。
上訴理由論述完成之后,可以寫一簡短的結束語,如“為此,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裁判”。
5.尾部
注明致送機關:“此致X 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蓋章:具狀的年月日和附項。
附項主要包括上訴狀的副本份數,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物證和書證的件數。
六、上訴狀的寫作要求
1.實事求是,J洛守法定程序。
書寫上訴狀必須切實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的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經得起二審人民法院的調查核實。
要悟守法定程序,如有關上訴期限、上訴程序、上訴狀內容和格式等。
2.上訴理由要有理有據,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闡明上訴理由時,要針對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不準、不實、不清,使用法律不當,運用程序方面的錯誤,陳述正確的事實,講明其中的道理,提出上訴理由,切不能以非為是,無理纏訟。
3.上訴請求必須簡明、具體,針對原判的不當之處提出。
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一審被告):x/縣公路段,地址://縣x x街4號,電話235XXX
法定代表人:黃x,職務:該公路段段長
委托代理人:張x/,/x地區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縣林業局,地址:/x縣xx路12號
上訴人因與x x縣林業局路政管理一案,不服x x縣人民法院(19XX)x法行字第08號判決,特向你院提起上訴。
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上訴請求事項:
1.撤銷//法院(19XX)/法行字第08號判決;
2.依法維持/縣公路段作出路政管理處罰裁決書(19XX)x路政字第03號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xx人民法院(19XX )/法行字第08號判決認定:x村地段不屬城鎮扦村,林業局在該村建房是經本縣有關部門批準的,距/x公路水溝10米以外,不屬違章建房。”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實際上,從xx縣城建局繪制的“X X縣集鎮規劃圖”可看出,林業局建房位置已被納入集鎮范圍。
現在那里已修建了旅館、酒家、商店等固定建筑物101間,已形成初具規模的扦村,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據上訴人多次實地勘查,林業局所建房屋外墻與公路水溝外緣間的最遠距離只有8.5米,距公路中心線只有17米。
原判決書認定林業局所建房“距、X公路10米以外”毫無證據。
根據《/X公路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城鎮抒村在過境公路兩側建房,房屋各自離公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少于:國道省道20米。
第21條還規定:“郊外公路從公路林帶外緣或水溝外緣、路堤坡、路塹頂算起,國道省道兩側10米以內不得建房搭棚。”無論依據哪一條,林業局在X/村所建房屋都屬違章建筑,應予拆除。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
本案是路政管理糾紛案,認定林業局行為是否違章,只能以《xxxx公路管理條例》為準繩,而/X縣人民法院卻根據《民法通則》第”條第2款來定案是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19XX) X法行字第08號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準,適用法律不當。
特請求貴院依法給予重審改判。
此致
X 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 X縣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黃XX
委托代理人:張XX
19XX年X月XX日
附項:
1法定代表人證書1份;
2.授權委托書1份;
3.物證(照片)1份。
行政上訴狀范文【3】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
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
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
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
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
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
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
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
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
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
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
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 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筑。”這是不能成立的。
因《私房建筑許可證》是被上訴 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筑申請書》審查批準后發給的。
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 樓圖紙,做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核實,才發給《私房建筑許可證》。
特別是劃線、打樁、 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并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么能說我 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筑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 行建筑,這怎么說是“確屬違章建筑”呢?
四、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
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 條和第69條的規定。
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19××年×月 ××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
結果等到19× ×年×月×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
上訴人接到后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 ,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
按被上訴 人《關于辦理私房建筑手續的規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
在時隔近幾 個月的19××年×月××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
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 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 出了判決。
《判決書》認為:“被告根據19××年×月××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次會 議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 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 規是“(××)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161號文及《×××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 法(試行)》”有關條款。
可見,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是怎么做的!連被上訴人處 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么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 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 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 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上訴狀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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