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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保險公司用)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順慶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順慶區三公街9號,電話:0817-2800318
公司負責人:何捷,支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黎容錫,男,1949年2月10日生,漢族,中專文化,退休工人,住遂寧市船山區凱旋下路162號附14號5棟4-4-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春林,男,1971年2月7日日生,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住遂寧市船山區凱旋下路3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充市嘉聯車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體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張勝,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 (2010)船山民初字第88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令撤銷(2010)船山民初字第88號判決第一項并依法改判。
2、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和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上訴人于2010年9月16日在一審中針對成蓉鑒(2010)精鑒字第556號鑒定意見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進行審定。最后由四川中益司法鑒定中心僅對第三項醫療費按國家基本醫療作出鑒定。沒有對住院時限、是否存在護理依賴及依賴時間進行鑒定。由于原審原告患有右肝原發性肝癌,對護理依賴重新鑒定對查明本案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是必要的。經查,中益司法鑒定中心比成都蓉城司法鑒定中心在地理位置和鑒定資質上有高低之分。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原一審判決對有異議的護理依賴作出了裁判,嚴重違反程序,沒能查明本案基本事實。并且部分護理依賴也是按照30%計算,大部護理依賴才是按40%計算。護理依賴時限認定10年也過高,原審原告是60歲,癌癥是肝癌,存活年齡不應依據四川省平均年齡71.2歲計算。營養費,病歷醫囑和鑒定都沒有明確規定,不應支持。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本省規定應當按15元/日計算。依照交強險條款責任免除規定和司法實踐,鑒定費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范圍,上訴人不應賠償,應由其他原審被告負擔。
此致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市順慶支公司
201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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