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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狀最新說明
說明: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行政上訴狀,是指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行政判決、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一審判決、裁定的書面請求。”
格式:
行政上訴狀(1)
(公民當事人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
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號行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行政上訴狀(2)
(行政案件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行政機關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被上訴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本上訴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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