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刑事上訴狀優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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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的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或工作單位、住址等)。
上訴人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月___日(__)___字第__號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附:證物___件;書證___件。
經典的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A先生,199X年出生于XX省,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代理人)
上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XX市第X人民法院(201X)東X法刑初字第5XX號刑事判決書,現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A先生構成搶劫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認定為多次搶劫,導致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5]8號,第三點:關于“多次搶劫”的認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本案中,第二宗搶劫和第三宗搶劫,上訴人和其他被告人系開車流動連續搶劫,兩宗搶劫僅隔十多分鐘,基本在同一路段進行的搶劫,且在同一時間段內,均系201X年1X月1X日2X時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與“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的情形極為類似,“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理應認定為一次犯罪,因此,上訴人不構成多次搶劫,一審判決認定構成多次搶劫,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上訴人A先生并未參與201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A先生實施了該起搶劫,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根據公安機關提交貴院的證據顯示,上訴人A先生201X年1X月X日晚并未到過XXX鎮,而是一直呆在XX新城附近。因此,被告人A先生并未參與201X年1X月X日的搶劫犯罪。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提交的下述證據予以證明:
1、《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一卷)》中第30序號(93—103頁)對B小姐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B小姐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并未參與;
2、《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二卷)》中第15序號(42—48頁)對C的第三次訊問筆錄中C供述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為C、D、E及B小姐等四人,A先生并未參與;
3、《刑事偵查卷宗(訴訟證據三卷)》中第17序號中《關于F、G被搶劫案的破案報告書》中辦案民警對參與1X月X日晚參與搶劫的人員的描述中確認上訴人A先生并未參與;
4、《刑事偵查卷宗(補充偵查卷)》中第9頁,上訴人A先生辯解自己并未參與1X月X日晚的搶劫犯罪。
(2)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A先生參與了201X年1X月X日晚的搶劫案定案依據存在疑問。
1、被告人D供述和辯解否認201X年1X月X日參與了搶劫,其供述和辯解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A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被告人D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第四次筆錄以及在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階段均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辯解沒有到過XXX鎮。D在檢察機關不承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并稱不認識“E”。
2、被告人H多次穩定的供述不足以信。被告人H供述稱B小姐參與了這次搶劫,但是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
3、被告人B小姐供述,先稱參與了這次搶劫,后來又否認參與了這次搶劫,其供述極其不穩定,且一審法院查證認為B小姐沒有參與這次搶劫,其供述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A先生參與這次搶劫的依據。
4、被告人I供述,“他不知道“D”“C”“A”他們來之前做過什么事”,因此,也不足以證明被告人A先生參與了這次搶劫。
5、被害人的陳述中,兩個被害人均辯認出被告人D、H,但是并沒有辨認出有上訴人A先生。
四、上訴人A先生在201X年1X月1X日晚參與的兩起搶劫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1、上訴人A先生在第一起搶劫犯罪中起輔助的作用,A先生并未首先提起犯罪意圖,A先生只是協助其他5人將受害人拉上車,在此過程中,A先生并未使用暴力加害受害人,根據《刑法》第27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A先生在本起犯罪中是從犯,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2、根據《刑法》第23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訴人A先生參與的一審法院查證的第三起搶劫犯罪,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A先生等人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的情況,請求貴院在量刑是予以考慮。
五、一審法院既然認為上訴人實施的第三起搶劫案屬于犯罪未遂,且被上訴人不認可第一宗搶劫,那么不應該認定為多次搶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從輕處罰。
上訴人在第三宗搶劫實施搶劫過程中,上訴人A先生等已經被公安民警抓獲,他們實施犯罪的行為沒有完畢。因此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量刑時應考慮與搶劫既遂區別對待,且上訴人不認可參與了第一宗搶劫,那么一審法院不宜認定多次搶劫,一審法院的判決量刑偏重。
綜上所述,上訴人A先生沒有參與1X月X日的搶劫犯罪,其次在參與1X月1X日的兩起犯罪中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一審法院量刑偏重,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給予上訴人A先生從寬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零一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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