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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離婚上訴狀常用范文2016
導語:圣人能生法,不能廢法而治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典上訴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經典上訴狀范文【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某某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某某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改判不準張某某與王某某離婚。
事實與理由: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婚后感情一般,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吵鬧,與事實不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從外地來到平頂山新華區做生意,上訴人為了家庭生活更好,收廢品,開超市,兢兢業業,任勞任怨,作為男人,難免在外應酬多點,但被上訴人對此不予理解,以常年在外打牌,對家人不管不問為由起訴離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結婚二十幾年了,兒子今年26歲,女兒今年14歲,雖有爭吵,但絕不是經常,雙方存在感情基礎,且兒女雙全,有和好的可能,如判決離婚,雙方很難再組成新的家庭,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 綜上所述,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xx年十二月九日
經典上訴狀范文【篇二】
上訴人:鐘某某,男,漢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被上訴人:張某,女,漢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
上訴人鐘某某因被上訴人張某某訴鐘某某離婚訴訟一案,上訴人鐘某某不服宣武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玄民二初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裁定撤銷南京市某區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并直接改判南京市某區某某路某某號501房(以下簡稱501房)由上訴人、被上訴人各占25%的產權或由上訴人按房屋評估價值的25%補償被上訴人;
2、某區某某路278號504房(以下簡稱504房)婚后還貸部分的金額,上訴人同意補償被上訴人23129.80元;撤銷民一初字第188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并直接改判上訴人無須向被上訴人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訴理由:
一、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宜將被上訴人可分得的產權份額折價,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本案中,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上訴人母親及姐姐等家人關系惡化。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有該501房產權而成為共有權人,將來必然會面臨以下問題:被上訴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訴人如何解決其居住權問題,在501房共同居住時是否會引發新的沖突,就出賣501房各方是否會引發新的爭議等等。顯然,這些均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相沖突。結合本案案情,宜將被上訴人應得產權轉給上訴人而由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作出補償。
二、房建筑面積為59.06平方米,市場價值約為39萬元。原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占501房40%的產權,被上訴人多分到15%,該部分產權價值為58500元。而上訴人婚后還貸部分金額僅46259.61元,被上訴人應分享的金額為23129.8元。兩部分抵消后,原審法院判決多分給被上訴人的財產共計35370.2元。
二、上訴人的.行為尚不構成家庭暴力,更不構成虐待行為,被上訴人對自己受傷也存在過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明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訴
人不尊重老人致雙方發生爭吵,然后被上訴人手持鋒利的剪刀企圖傷害上訴人,威脅到上訴人人身安全的情況下,上訴人只好實施正當防衛去搶奪剪刀,最終導致雙方在搶奪剪刀的過程中都有受傷?梢姳簧显V人也是過錯方,無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懇請貴院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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