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上訴狀_上訴狀】
上訴人xx縣城關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縣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趙xx,主任。
被上訴人王xx,男,5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zhèn)沈河村。
被上訴人宋xx,男,40歲,漢族,住寶豐縣xx鎮(zhèn)古垛村。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4)x民初字第216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guī)定
該案被上訴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擔保,在貸款催收協(xié)議書上除王xx和宋xx簽字之外,在借款人處多加蓋xx縣xx鎮(zhèn)陶瓷廠公章。法院即以將王xx列為被告明顯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為由駁回起訴。
上訴人認為,信用社提供的貸款催收協(xié)議書存在的一點瑕疵,在借款借據(jù)、借款合同等資料佐證下,并不足以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況且,此案二被告缺席且未舉證,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法院在被告放棄辯解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依照信用社起訴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判!
此外,民訴法第108條關于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于被告是否適格,系實體審查問題,而非程序審查問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二、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金額錯誤
對于駁回起訴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明確規(guī)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駁回管轄權異議案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取受理費。按照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guī)定,此類案件受理費一律為50元。一審法院確定案件受理費826元由上訴人承擔違反上述規(guī)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確定案件訴訟受理費錯誤!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寶豐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駁回起訴上訴狀_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華攬洪,法文名Leon HOA,男,1912年9月16日生,法國國籍,現(xiàn)住法國巴黎
委托代理人:華新民,女,1954年2月13日生,法國國籍,住址:北京市東城區(q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陳剛,職務: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主任,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南禮士路60號,郵編:100045。
上訴人因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初字第779號《行政裁定書》,現(xiàn)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初字第779
號《行政裁定書》。
2、 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在受理并于2006年11月7日立案開庭審理上訴人訴2005規(guī)(東)建字第0399號《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注:指位于金寶街7號地的在建香港賽馬會北京會所工程)案之后,于2006年11月20日以上訴人與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為由,裁定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資格。
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的理由是:上訴人沒有提供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土地及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法律憑證,但至于什么才算是有效的法律憑證,一審法院沒有指明,至于上訴人提交的證據(jù)為什么不是有效的法律憑證,一審法院同樣沒有作出一個字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