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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因訴訟時效中斷過上訴狀的范文
導語:訴訟時,有時候會因為訴訟時效中斷而需要提交二審,這時需要準備好上訴狀。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因訴訟時效中斷過上訴狀的范文,歡迎參考。
關于因訴訟時效中斷過上訴狀的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歐施耐電氣(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八里莊西里1號住邦2000(1號住宅樓)10層1003室,法定代表人:施國光,職務:總經理,電話:13911716800,13911625738。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1889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11889號民事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拖欠的貨款212083.85元,并賠償因遲延付款而產生的利息損失(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自2009年10月3日起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證明催要過貨款的時間為2012年5月23日,已過兩年訴訟時效,上訴人提交的兩份電話錄音,系在訴訟時效經過后產生,不能成為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事由,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首先,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已過兩年訴訟時效是錯誤的。上訴人自2009年10月3日催要到被上訴人最后支付的4萬元貨款后,于2010年、2011年一直都在向被上訴人催要尚欠的貨款,只是被上訴人總是以第三方的款還沒結回來等為由予以推托。上訴人提交的2012年6月1日的錄音證據里能明顯地體現出這個事實,通話過程中被上訴人對此不但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并且還是予以認可的。盡管時間是在二年后錄制,但證明的內容是二年訴訟時效之內,也就是說上訴人于2010年、2011年一直都在向被上訴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是在不斷的處于中斷過程當中。同時,上訴人跟被上訴人沒有其他業務,上訴人在通話中明確是要賬,如果被上訴人不認為是要賬,那么,此時,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上訴人不是來要賬,因此,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已過兩年訴訟時效是明顯錯誤的。
其次退一步講,即便說是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但是上訴人分別于2012年5月23日、6月1日與被上訴人的通話錄音中,也明顯可以看出被上訴人不但認可尚欠上訴人貨款的'事實,并且也同意付款,還主動約上訴人過去商談付款事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既然被上訴人已經作出了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那么即便說是上訴人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一審法院也不應該再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而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不是正確貫徹我國關于經濟工作的司法政策(最大限度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時效宜松不宜緊),一審法院這樣判決,是錯誤的,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是縱容老賴,是達不到定紛止爭的目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性,終局性,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關于因訴訟時效中斷過上訴狀的范文(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通許縣食品飲料廠,負責人: ,地址:通許縣人民路。
上訴人(一審被告):通許縣商業總公司,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地址同上。
上訴人(一審被告):通許縣商務局,法定代表人: ,職務:局長,地址:通許縣人民路與幸福路交叉口。
委托代理人:周傳海,徐志剛,河南子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通許縣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職務:經理,地址:通許縣文衛路西段。委托代理人:
上訴人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通許縣人民法院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通民初字第907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2013)通民初字907號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認定建筑工程款沒有超過訴訟時效,該認定是錯誤。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通許縣食品飲料廠與通許縣第一建筑公司雙方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系。一審法院認定通許縣食品飲料廠與通許縣第一建筑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合同是在1997年,該合同是雙方自愿簽署,合同合法有效。其次,該合同約定了債務履行期限,該工程施工期限是一年,付款期限是:甲方先撥付3萬元,待工程竣工驗收決算后一次付款。第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該時效是法定期間,是不變期間,不因當事人打欠條或另行約定而改變。到期不付款被上訴人即可催討。第四,出具欠條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當事人出具欠條是雙方結賬憑證,是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需要從新計算,即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 35號也有明確答復意見,即從出具簽收欠條之日起起算訴訟時效,本案符合該意見適用條件。第五,被上訴人怠于行使債權,已過訴訟時效。從一審庭審了解到,被上訴人自認:通許縣食品飲料廠已付建筑款12萬多,然后打一個欠條,被上訴人一方的人員王金良隨便把欠條放在家里,十多年找不到,所以他也沒要,去年他在家里清理東西時才找到,并訴至法院。該案不適用《合同法》62條第4項規定的情形,因為雙方建筑工程合同明確約定了債務履行期限(付款期限),并非債務履行期限約定不明,被上訴人在合同履行時以及出具欠條時,就已經知道權利被侵害,就應當及早主張權利,故一審法院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之20年的訴訟時效是錯誤的,應當使用第135條2年的訴訟時效。
上述事實已經表明,被上訴人怠于行使債權,致使超過訴訟時效,又沒有提供訴訟時效中斷、終止、中止的證據,一審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一審法院認定通許縣商務局是通許縣食品飲料廠的主管部門,該事實認定錯誤。
從通許縣食品飲料廠建廠檔案材料(企業法人申請開業登記注冊書)上看出,通許縣食品飲料廠屬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具有法人資格,批準單位是通許縣編委,通遍【1993】6號文,成立單位是國家即通許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通許縣商業總公司,通商總字【1993】15號。
通許縣商務局不是商業局。通許縣商務局是2004年4月才成立的政府行政局,通編【2004】03號,是在撤銷通許縣經貿委、財貿委基礎上而組建的,將原經貿委、財貿委職能劃入商務局。該局的前身是經貿委和財貿委,其職責是行政監督管理,對全縣商業企業無論是國有、集體、個體等任何形式的.企業都有監督管理權,但并不是他們的主管單位。通許縣商務局與通許縣食品飲料廠沒有法律關系。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通許縣商務局是通許縣食品飲料廠的主管部門,是沒有根據的,也是錯誤的。
三、一審法院判決通許縣商務局、通許縣商業總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通許縣食品飲料廠是企業法人,對外獨立承擔債權債務。 通許縣食品飲料廠于2011年12月被吊銷營業執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下落不明,歇業,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訴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下面簡稱“意見”)第27條第31條、32條、33條規定,主管單位作為清算主體,基本的民事責任清算責任,一審法院應當判令主管單位限期清算。
清算主體的另一責任是賠償責任。但是有條件、有限制的。“意見”34條明確規定。被上訴人于2012年9月起訴被上訴人的,距離被上訴人通許縣食品飲料廠被吊銷營業執照不足一年。故不符合意見第34條的規定。清算主體的賠償責任是在其未盡清算義務造成該企業財產損失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而非債權人的債權數額,并且要有證據,要在法庭上查證落實才能判決。不能隨意擴大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不能簡單判決讓清算單位承擔全部責任或承擔連帶責任,這與法人責任相沖突,也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此案,在案件事實認定上不準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以致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貴院上訴,請求依法判決。
此致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通許縣食品飲料廠(印章)
負責人:
上訴人:通許縣商業總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
上訴人:通許縣商務局(印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周傳海
徐志剛
2013年6月26日
附:1、上訴狀副本1份;
2、上訴人證據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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