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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關于行政上訴狀范文精編
導語: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要有上訴對象,也就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關于行政上訴狀范文精編,歡迎閱讀。
最新關于行政上訴狀范文精編(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F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 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筑。”這是不能成立的。因《私房建筑許可證》是被上訴 人根據上訴人的《私房建筑申請書》審查批準后發給的。在發證前,被上訴人都嚴格審查建 樓圖紙,做了必要的調查,進行了核實,才發給《私房建筑許可證》。特別是劃線、打樁、 定位這些工作都在發證以前做了,《許可證》上并沒有記載說明應遵守事項,這怎么能說我 們是未按《許可證》施工呢?上訴人的建筑樓房是按《許可證》和現場畫線、打樁、定位進 行建筑,這怎么說是“確屬違章建筑”呢?
四、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市人大通過的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 條和第69條的規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吧,上訴人是19××年×月 ××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等到19× ×年×月×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后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 ,被上訴人引用法規條文不當,另外還有其他錯誤,自動撤銷了《處罰決定書》。按被上訴 人《關于辦理私房建筑手續的規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 個月的19××年×月××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 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就草率地作 出了判決。《判決書》認為:“被告根據19××年×月××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次會 議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 有關規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 規是“(××)國函字121號文和冀政(19××)161號文及《×××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辦 法(試行)》”有關條款?梢姡瓕彿ㄔ涸趯徖泶税钢械墓ぷ魇窃趺醋龅!連被上訴人處 罰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沒弄清,這怎么能公正審理案件呢?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綜上所 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 法律、法規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 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最新關于行政上訴狀范文精編(二)
上訴人(原審原告):雷XX,男,漢族,出生于XXXX年X月X日,聯系地址阜新市XXXXXXXXXXX。電話: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阜新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
地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局長
第三人(原審第三人):阜新市太平區房屋拆遷辦公室
地址:阜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訴阜新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行政裁決一案不服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12)太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 請求撤銷阜新市太平區人民法院“(2012)太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將此案移送其他區法院重新審理;
2、 訴訟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和第三人行政裁決一案,太平區人民法院已做出判決,以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起訴。這一判決枉顧事實和法律,是太平區人民法院為維護自己制造的冤假錯案,而做出的枉法裁判。
在事先沒經過任何協商的情況下,2012年4月9日,上訴人收到阜新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送來的一份編號為“阜遷裁字[2012]第XX號”的《拆遷安置裁決書》,4月10日,阜新市太平區房屋拆遷辦公室向太平區人民法院提起以阜新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為被告以上訴人為第三人的行政裁決糾紛訴訟,并于4月 12日提起強制拆除上訴人房屋的先予執行申請,太平區人民法院于4月13日作出”(2012)太行初字第XX號的予以先予執行的裁定,4月26日,上訴人的房屋被太平區人民法院強制拆除,隨即,太平區房屋拆遷辦公室就向太平區法院申請了撤訴并被準許。隨后,上訴人于5月15日向太平區法院提起對“阜遷裁字 [2012]第XX號裁決”的訴訟,卻被百般阻撓不予受理,無奈之下上訴人只好于5月22號向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立案申請,后在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責令之下,太平區人民法院于5月29號對上訴人的起訴予以受理。8月1日,在第一次開庭時,上訴人發現主審法官居然是審理太平區房屋拆遷辦公室先予執行申請案的主審法官冉XX,立即對其提起了回避申請,卻被駁回。8月13日,第二次開庭時,上訴人發現第三人居然沒有提交身份手續,對其提出異議,冉XX法官給第三人三天時間去補手續。8月20日第三次開庭,第三人提交了“阜編辦發[2011]49號《關于阜新市房屋開發拆遷辦公室更名調整職能的批復》”、 “阜太編發[2011]18號《關于阜新市太平區房屋拆遷辦公室更名并調整職能的批復》”、《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盧闖身份證》這幾個材料作為其身份手續,于是開庭繼續進行。2012年8月27日,太平區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人起訴的判決。
在這個過程中一審法院在程序和實體方面都枉顧事實和法律,違法審理和判決,具體如下:
一、 為使自己制造的冤假錯案不被翻案,執意違反關于回避的規定,構成重大程序違法并導致嚴重的枉法裁判
“阜遷裁字[2012]第XX號”的《拆遷安置裁決書》(下簡稱《裁決》)上明確寫明“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可在接到本裁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上訴人于2012年4月9日收到此《裁決》,即使上訴人不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此《裁決》至少應當在2012年7月10日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意事件的緊急通知》第三條: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期限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的條件;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可見,太平區人民法院2012年4月26日強拆上訴人房屋的行為是違法強制執行尚未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是一起嚴重的錯案。這次錯案的主審法官就是在這次訴訟中再次擔任審判長的冉XX法官。
《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顯然冉XX法官已經不能再參與上訴人起訴《裁決》的案件,但是此《裁決》已經被太平區法院先予執行,難道可以再確認其違法嗎?如果確認其違法,太平區人民法院就得承擔錯案追究責任,冉XX法官個人也得承擔責任,所以絕對不能讓別的法官來審此案。于是太平區人民法院就置最高院的規定與《行政訴訟法》上關于回避的規定于不顧,執意讓冉XX法官來審理此案,以保證此案的審理結果不致以給前一個錯案造成翻案的風險。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行的訴訟可想而知將會是一個什么結果,果然,在后來的訴訟和判決過程中,一審法院制造了許多“奇跡”:
二、審理和判決中的“奇跡”
“奇跡”一:明目張膽地抹殺上訴人舉證的事實編造上訴人沒有舉證的事實
判決書第三頁第一段言稱:“原告雷XX訴稱:被告所作裁決程序、實體均違法。故起訴來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阜遷裁字[2012]第XX號裁決房屋拆遷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未提供相關證據。”這是赤裸裸的謊言。事實是上訴人提交了自己的《房產證》,“阜遷裁字[2012]第XX號”的《拆遷安置裁決書》這兩份證據。原告要提起訴訟怎么可能沒提交證據?要什么證據都沒有憑什么立案?法院又憑什么受理?不要說《行政訴訟法》上的規定,就從常理來說也是不可能的。一審法院明目張膽的抹殺事實和編造事實讓人不禁拍案驚奇!
“奇跡”二:公然置法官中立的身份地位于不顧,幫助被告完善舉證責任
被告提交的證據在證據目錄上沒有列明證明目的和證據來源(這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庭審中關于證明目的只是簡單的分別以證明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來主張了一下,但是在太平法院在其作出的這份一審判決上,卻替被告詳細的列明了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見判決書第3頁倒數第一段至第4頁第一段)。法院和被告共同完成被告的舉證責任這簡直是中國司法史上的創舉,這還讓原告怎么活?
“奇跡”三:公然剝奪原告的舉證權
上文已經說過,在本次訴訟中,上訴人是舉了證據的,即使一審法院在收案登記材料上抹殺了原告的舉證,但是看看上訴人的起訴狀,最下面明確寫道“附”字下面的清單,也知道原告舉了證據和舉了什么證據。但是庭審中,自始至終審判庭卻沒給原告舉證的機會,就這樣赤裸裸的剝奪了原告的舉證權。那么在這里上訴人有必要說明一下自己這兩份證據要證明什么:第一份證據《房產證》證明被告據以作出行政裁決所依據的房屋權屬材料是假的以及原告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第二份證據“阜遷裁字[2012]第XX號”的《拆遷安置裁決書》是要證明原告和所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利害關系和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違法。
“奇跡”四: 不依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審查所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評判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標準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和實體是否都符合法律上關于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的規定。
在庭審中審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實體法律依據環節,原告說了一句“沒有異議”,主審法官好像逮住了救命稻草一樣立即興奮得宣布:“由于原告對被告的法律依據沒有異議,故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依據合法。”從而不履行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義務。以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無異議作為依據來認定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這是中國哪部法律規定的?沒有。根本沒有這樣的法律規定,而且將來也不會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因為這和行政訴訟法的根本原則是違背的。那么一審法官為什么要這樣認定呢?因為他認為這是個幫助被告的機會,必須立即抓住。那么原告說“沒有異議”這句話的意思是什么呢?是認可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依據合法嗎?當然不是,原告那樣說只是說認可被告列舉的那些法條是作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依據的法條,但絕不是認可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法律依據合法,因為被告的列舉并不全面,而且就即使被告列舉的那些事實上被告都沒有遵守,但是一審法官逮住機會就終結了這一環節的審理,再沒有給原告繼續說明的機會。
奇跡五:庭前居然不審查第三人身份,庭審中居然一再延期以使第三人補充身份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案中第三人居然到開庭都沒有提交自己的身份材料證據,庭前和庭審之中沒有提交延期舉證的申請,應當依法認定第三人申請行政裁決的資格違法。但是太平區法院卻在第三人沒有申請的情況下當庭主動給予第三人3天時間去補充身份材料,3天期滿后第三人仍無法提供,于是一審法院又以法庭需要時間去主動調查第三人身份為由再次非正常非正式延期,直到7天后的8月20日在第三人已經“補”到了身份手續后才正式開庭。
奇跡六:在庭前給原告送達被告證據材料時公然扣留關鍵證據
原告庭前找太平法院要被告提交的答辯書和證據材料,法院給的材料中并沒有《評估報告》,被告的證據目錄中也沒有列明有《評估報告》。但是庭審中,被告卻言稱自己提交了《評估報告》,主審法官也當即在案頭拿起一份《評估報告》以響應被告庭前提交《評估報告》的事實。顯然,一審法院在給原告送達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時故意扣留了這份《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是拆遷裁決時所必須具有的關鍵證據,沒有這份材料,拆遷裁決必然違法,其重要性可想而知。由于一審法院扣留了這份證據,所以庭審中原告對這份證據并沒有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這份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在一審判決中卻堂而皇之的成為了判定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主要證據。
三、本案所訴具體行政行為嚴重違法
1、第三人并無申請裁決的資格
第三人并無申請裁決的資格這并不僅僅是因為第三人庭前沒有提交身份證據材料的問題,還因為第三人本就沒有這個資格。
首先,第三人后補的身份材料并不具有真實性。根據“阜編辦發[2011]49號《關于阜新市房屋開發拆遷辦公室更名調整職能的批復》”、“阜太編發 [2011]18號《關于阜新市太平區房屋拆遷辦公室更名并調整職能的批復》”、《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盧闖身份證》這幾個材料,第三人在2011年5月和11月就已經做了名稱變更,但是從前一個訴訟到這個訴訟,第三人都仍然以變更前的名稱來參與訴訟,這說明這些材料是第三人為了應付這個訴訟而在訴訟中臨時后“補”的。另外,合法的變更應該附具變更前的身份材料,此材料只有變更后的身份材料,而無變更前的材料,說明所謂的變更只是臨時憑空變造出來的。
其次,即使依據第三人后“補”的材料,第三人也無進行房屋拆遷的職權,更無申請拆遷裁決的職權。根據第三人后“補” 的材料,第三人是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房屋征收管理職能的事業法人,其在行使房屋征收管理職能時的身份是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在其職責名目中并無充當拆遷人,直接進行拆遷的職權。為什么?因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連充當拆遷人的資格都沒有,更不要說以拆遷人的身份提起拆遷裁決申請了。
2、被告作出《裁決》所依據的材料嚴重違法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五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四)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七)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八)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我們來看一下被告提交的以上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疟徊疬w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被告提交的這份材料和原告手里的《房產證》內容上并不一樣,為此原告當庭對其提出質疑,指出其提交的是偽造的材料,對此被告當庭答復說此材料是從房產局調出來的,不可能有假。但是被告提交的這份材料上并無房產局的印章,顯然這一說法不是事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票徊疬w房屋的估價報告
上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見過針對上訴人的房屋拆遷有什么單位作出過什么評估報告,一審中不管是被告還是法院都沒有給過上訴人這個材料。
⑶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應當依據《評估報告》做出,本案中都沒有《評估報告》,卻先有了補償方案!這樣的補償方案怎么能合法?怎么能作為裁決的依據?再說了,這個補償方案作出的主體居然又是作為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的第三人,顯然違法。
、壬暾埲伺c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第三人從未和上訴人協商過拆遷補償事宜,卻冒出來了一份協商筆錄,分明是其杜撰偽造的。用以證明其真實性的證據是劉XX、張春祥這兩個無身份證明的人名,無法證明其真實性。
⑸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這一份《未達成協議的比例及原因》,卻沒有附達成協議的人員名冊和協議,以及未達成協議的人員名冊,顯然無法證明其真實性,更不要說合法性了。
、势渌c裁決有關的資料
、俅_認評估機構結果通知書、送達回證
首先,從真實性上來說,此確認書上沒有拆遷辦和社區的公章,不具有真實性。另外代表社區簽字的牛桂杰,劉XX沒有附其身份證明,無法證明其是社區工作人員。其應到人數和實到人數都未附名單表,顯然是隨意擬就。作為選定評估機構主體人員的村民代表簽字欄居然是空白,可見這份材料根本就是杜撰出來的。還有,在這上面簽字的幾個拆遷人也沒有附其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無法核實其是否是合法的拆遷人。
其次,從合法性上來說,《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對《河北省建設廳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行政裁決中法定程序的請示》的答復意見第二條“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前應先進行調解”、“應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當事人有異議評估結果應委托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等規定,是規范行政機關和拆遷評估機構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各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評估機構及拆遷當事人在拆遷工作中應當嚴格遵照執行。本案中的這張所謂選定評估機構確認書中收回選票居然為零,那這個機構是誰選定的?肯定不是被拆遷人。其選定程序已經違反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對《河北省建設廳關于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行政裁決中法定程序的請示》的答復意見中的規定,當認定其違法無效。
最后,其附帶的送達回證從來沒有人向原告送達,哪來的原告拒簽?這上面的見證人,未附身份證明,無法核實。
、诜课莶疬w評估結果、估價明細表、送達回執單
首先,房屋拆遷評估結果回執單,并非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裁決的依據。其估價明細表的內容和實際出入太大。其所謂的送達回執名字叫《告知權利書回執單》卻未附權利書,不知道其送達的是什么。從內容上看,卻是一個打印好的證人證言,言稱茲有雷XX的房產評估報告書已送達到本人手中,情況屬實,收件人簽字欄卻是家中無人社區代簽署名的還是那個劉XX。首先,既然言稱以送達到本人手中,又哪來的家中無人社區代簽一說?既然是別人代簽的,怎么能說已送達本人手中? 其次,如此重要的文書,因家中無人就可以交由他人代簽嗎?如果是本人拒收,他人代簽還尚有可愿,因家中無人怎么就可以讓他人代簽?再說,這劉XX到底是什么人?原告根本就不認識,憑什么代簽原告的法律文書?
其次,此份《初步估價通知送達結果回執單》和《估價明細表》未附作為估價機構的“阜新市廣廈房地產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明,所謂的評估結果上也沒有兩名以上的注冊估價師的簽名,其真實性合法性都不具備。
再次,從程序上來說。《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規定,拆遷估價人員應當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做好實地查勘記錄,拍攝反映被拆遷房屋外觀和內部狀況的影像資料。實地查勘記錄由實地查勘的估價人員、拆遷人、被拆遷人簽字認可。本案中,被告提交的估價資料中根本就沒有相應材料來證明估價人員曾經進行過實地查勘,顯然,估價程序也是違法的。
最后,評估報告嚴重背離了房屋的價值,更不能作為裁決的依據!冻鞘蟹课莶疬w估價指導意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方法,并在估價報告中充分說明原因。此估價回執單中住宅面積居然都只有1850元每平方,請問現在誰用1850元能蓋起原告原樣的房子?或者買到等面積的房屋?顯然評估結果根本不是根據市場比較法及遵循合法性、利益最大化原則作出的,而是根據行政命令的補償標準簡單計算而來的。
這樣的違法和無效的估價結果通知書怎么能被當作評估報告作為裁決的依據呢?
、鄄疬w許可證、拆遷公告、拆遷延期許可
《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梢姡景钢羞@份以接受委托行使征收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為被許可人的《拆遷許可證》是一個違法證件。
這份拆遷公告,未附帶告知或張貼過的證明材料,根本無法證明其有效性。因為公告書只有以特定方式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公告過的公告書只是一張廢紙,和案件毫無關系。
再說這張被告提供的意圖證明其拆遷許可證進行過延期許可的上面蓋有三個公章的紙。如果說這是一份延期批準書,怎么沒有附帶申請書?沒有申請哪來的批準? 從內容上看上面只有延期兩個字,后面是一串的公章。看不出“延期”這兩字的對象是什么,以及其性質是什么。更搞不清后面的一串公章是什么意思,是證明“延期”這兩個字是自己寫的,還是證明見過這張紙。其毫無真實性,也無法證明和本案有關聯性。另外,從時間上說,《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本案中的拆遷許可證2011年2月17日到期,8月17日才申請延期,早已超過了法定時效。已經屬于無效拆遷許可證,對于無效拆遷許可證根本不存在延期一說,因為無效的東西根本無需以法律的方式延長期無效性。
3、被告作出裁決時的程序嚴重違法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但是被告在進行裁決時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
首先,被告沒有向上訴人送達過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上訴人的權利。
其次,并沒有審查相關材料、程序的合法性。如果被告遵守了這一程序規定的話,首先就不應該受理第三人的申請,因為其并無作為拆遷人的資格;其次,像《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拆遷延期許可》等那些明顯違法的材料就應當審核出其違法性。
再次,沒有組織當事人調解,也沒有核實補償安置標準。如果其認真核實過的話,就應當發現補償安置標準并沒有依據評估報告作出是違法無效的。
最后,作出書面裁決沒有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值得一提的是訴訟中被告提交了一份《會議記錄》以證明自己做出這一裁決經過了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但是,會議記錄應當有會議參與人員的簽字,這份會議記錄卻只有一個公章,并無參與人員的的簽字,顯然不具有真實性。另外,看其內容只是聽取和贊同拆遷辦的拆遷方案,卻并沒有對作為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主體資格進行審查,顯然不符合行政裁決合議的要件。
綜上所述,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是違法的,但是由于一審法院為了掩蓋自己制造的冤假錯案,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制造“奇跡”來違法審判,卻做出了這樣荒唐的判決。這讓作為老百姓的上訴人還如何討還公道?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一道防線居然被人為操作成這樣,還讓老百姓怎么活?
希望中級人民法院能將一審法院的違法判決撤銷,并將此案發到其他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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