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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上訴狀范文精編
導語:民事上訴狀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要求撤銷、變更原裁判所提交的文書。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行政案件上訴狀范文精編,歡迎閱讀。
行政案件上訴狀范文精編(一)
上訴人:劉xx,男,漢族,1971年5月1日,住xxx縣中興路67號3號樓三單元104室,身份證號碼:3708.......
被上訴人: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濟南市公和街9號 聯系電話:8691**** 、8601****
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
上訴人于2012年2月24日收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10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說明,可以確認原告劉xx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2011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10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后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并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系。對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并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xx的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后的2011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于無效。該文件后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2010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山東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于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注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準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于2010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后附《關于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說明》中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范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準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于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993】1號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于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范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行政案件上訴狀范文精編(二)
被告:談俊,男,19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2102019,現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芙蓉中路二段99號東成大廈2室(物業編號),聯系電話:1370。
原告:蔣仕軍,男,19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43012119,現住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芙蓉中路二段99號東成大廈1室(物業編號),聯系電話:13。
被告:長沙市芙蓉區城鄉住宅建設局,地址: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東路189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暫不予東成大廈業主委員會備案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請求法院責令被告為東成大廈業委會換屆辦理備案手續;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東成大廈第四屆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在社區和街道的指導下,于2015年6月5日完成。2015年7月1日,將備案材料送到芙蓉區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科。7月7日,被告下達《關于東成大廈業主委員會暫不予備案的通知》,列出了8條不予備案的理由。業委會對應當補充完善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街道社區在相關資料上蓋了章,并于2015年7月9日再次將備案材料送到芙蓉區城鄉建設局物業管科。但芙蓉區城鄉建設局物管科以《關于東成大廈業主委員會暫不予備案的通知》中的`第6、7項沒有整改到位為由,拒絕出具簽收備案材料的書面證明,拒絕發放業委會備案表。
被告在《關于東成大廈業主委員會暫不予備案的通知》所列第6項為:部分委員未繳納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和維修基金;第7項為未提交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表決票。根據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及《長沙市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的規定,其中第6項并不是業委會備案需要審查的內容,而且當選委員已經通過訴訟解決物業費糾紛。維修資金是因為東成大廈的建設單位沒有在維修資金中心開設賬戶,業主多次前往市維修資金中心交納,都被拒絕;第7項是針對首次業主大會和修改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情況下提出的備案要求,此次,業主大會是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沒有涉及小區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修改。況且東成大廈此次業主大會,不首次業主大會,只是換屆選舉。不存在必須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問題。
因此,被告《關于東成大廈業主委員會暫不予備案的通知》內容違法,屬于行政亂作為,嚴重侵犯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賦予業主的合法權利,困此,請法院詳查,依法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責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為東成大廈業主委員會發放備案通知。
此致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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