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二審上訴狀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2017交通事故二審上訴狀范文
導語: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下面是小編收集的2017交通事故二審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
2017交通事故二審上訴狀范文(一)
上訴人:xxx
上訴人:xxx
被上訴人:xxx
上訴請求
1、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
2、判令被上訴人xxxxxxxx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xxxx醫療費用、xxxxx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責任。
3、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xxx并非本車人員
事故發生時受害人處于車下,并非車內!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依據該規定,可推斷出交強險屬于“第三者”責任險范疇,“第三者”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對于“被保險人”,交強險條例第42條第二款作出界定,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而對于“本車人員”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對任何人而言,不能永遠處于某一靜止的時空關系中,不能因為曾經乘車,就只能永遠成為本車人員,車下人員可以上車成為本車人員,同樣,本車人員也能下車后成為車下人員,究竟是車上還是車下,只能根據特定的時空點來判斷。就本案而言,受害人xxx的身份必須結合事故發生前后特定的時空點來確定。事故發生前,xxx坐在車內,是車上乘客,屬于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xxx被甩出車廂,自脫離車體那一刻開始,就不再置身于車廂內,不屬于本車人員,事故發生后,xxx在車下摔傷。此外,準確判斷本案,不光要結合特定的時空點來判斷事發時xxx的位置,還要結合最終的結果來綜合判斷xxxx的身份。本案系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危害后果的發生在交通事故案定性中所起的意義遠勝過單純分析時間和空間,而事故意味著,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其定性的必備要素。如果xxx在車內摔傷,身份當然是本車人員;如果xxx甩出車廂后未發生傷亡,因為沒有侵害的后果,就不存在交通事故,也同樣不會引發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xxx不光在事發時脫離了車廂,還因為該事故傷重不治致死。交通事故認定書也認定xxx是在車下摔傷致死,并非在車廂內摔傷死亡。如果因為xxx曾經乘車,就認定其為本車人員,那么xxx是否離開了車廂也還是本車人員?其最終摔傷并致死的地點,即使是在車下,也還是要把他硬拉回車廂內,歸入本車人員?本案中,在交通事故發生時,xxx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一審判決卻堅持認定xxx系肇事車輛乘客,忽略了xxx僅在事故發生前是乘客,事發時已經脫離車廂,且最終是在車下摔傷致死的基本事實,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應予以撤銷。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責任
1、“本車人員”由于法律由于并未明確界定,因此,對于格式合同有不同理解的,也應綜合考量全案,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則進行解釋。根據交強險的立法目的,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責任。在司法審判時,若將抽象的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法律事實,必須通過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方法具有位階性,由高到低依次為文義解釋、立法者的目的解釋等等。本案中,對交強險條例第21條規定的“本車人員”,若依據文義解釋仍不能做出準確的.界定,則依據立法者目的解釋,即交強險設立的目的,也應當認定受害人xxx屬于“第三者”范疇,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在于整合社會力量以彌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損失,盡量使他們恢復到事故前的生活狀態。交強險本質上屬于責任保險,帶有社會保險的性質,具有明顯的公益性,保護受害人利益是交強險制度的根本原則。實踐中,車上人員被甩出車外受傷之情形越來越多,如將此類受害者排斥于“第三者”之外,將會導致很多無辜的受害者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賠償,有違交強險立法之目的。
2、依據公平原則,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原則在適用上一般不應優先于法律規則,但若窮盡了法律規則,為了實現個案正義,且沒有更強理由,可徑行適用法律原則。本案中,對于“本車人員“,法律沒有明確界定,且xxx交通事故致死造成巨大損失,與保險公司相比居于弱勢地位,鑒于以上原因,可補充適用法律原則。保險法系民法范疇,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公平原則。當一項民事活動是否違背了公平原則,難以從行為本身和行為過程做出評價,就需要從結果上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來評價。本案中,一方面,對于因xxx死亡造成的損失,若僅由肇事司機承擔,易造成保險公司與肇事司機利益上的嚴重失衡,巨大的數額更易導致對受害人xxx的賠償遲遲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因此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2萬內予以分擔。另一方面,若僅僅因為事故發生時受害者居于車上或車下的位置不同而對受害者給予不同的待遇和保障,有失公平,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死者xxx系家中主要經濟來源,其家人在事發后首先通過上訪來反映其訴求,最終決定通過訴訟解決,也是因其相信法律之中應有天理人情在。
三、國內大量類似判例均支持應由保險公司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目前國內大量判例均支持在類似情況下,保險公司應進行賠償。同樣的案情,理應得到相同的判決。否則,有損判決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上訴至貴院,懇請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還上訴人一個公道。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2017交通事故二審上訴狀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漢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漢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住鄭州市惠濟區××××。
上訴人因不服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做出的(×××)金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一審判決對賠償責任的承擔比例認定錯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比例偏高。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證據,但不是民事責任的劃分標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都存在過錯,并且都為機動車輛方,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上訴人雖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但是,綜合事故情況,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80%的賠償比例過高,上訴人認為根據客觀事實情況,應承擔60%賠償責任。
二、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6043.51 元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判決顯示公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雖然提供了6張醫療票據,但其中3張只是復印件,無法客觀公正的證明醫療費用的事實情況。在質證階段,未提供原件核對其真實性,上訴人當庭不予認可。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又未提供其他證據來相互印證該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所認定的事實并非案件客觀事實真相,屬于錯誤判決。
三、一審判決中關于誤工費6833元的判決錯誤。
1、誤工時間計算錯誤。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但在原審判決中,原告實際住院時間天數為22天,法院在對方沒有提供醫院證明的情況下,“酌情誤工時間為100天”于法無據,屬濫用自由裁量權,且顯失公平公正。上訴人不知道一審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對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按照被上訴人實際誤工時間進行改判。誤工費以實際減少的損失為依據,在沒有醫院其他證明材料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憑空主觀意斷多認定出78天的誤工天數,對于被上訴人后期所產生的損失費用,待事實情況確定后可以另行起訴,但法院的判決中不能包含受害人后期未確定的損失。
2、根據人身損害標準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在一審法院審理中,盡管被上訴人提供了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但這只能夠證明被上訴人的實際工資收入。并且在現實生活中,找個單位開個證明是很容易操作的事,其事實的真實性很難讓人完全相信。依照相關規定,被上訴人在一審開庭過程中,應提供其最近三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或稅后工資卡等來證明其固定收入狀況,最為重要的是要提供被上訴人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等相關證據材料。但在一審開庭過程中,被上訴人未提供上述證據材料,所提供的工資收入并不當然證明其實際工資減少的事實。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的誤工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結果難以讓人信服。
四、一審判決中伙食補助費過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鄭州市實踐操作情況,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一審法院的判決的費用過高,存在明顯不合理。
五、一審判決中關于營養費1000元的認定過高,且有錯誤。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被上訴人住院時間22天較確定,盡管出院時醫囑需加強營養,但并未給明確的意見。 “酌定按100天時間計算”,時間過長,費用過高,并且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顯示公平,其中有些費用不排除屬于后期未發生的不確定的后續費用,需要被上訴人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不在一審法庭審理的范圍內。
六、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不合理,且無法律依據。根據最高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因侵權致人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本案當中,被上訴人的傷情未構成任何的傷殘,也沒有達
到法定的嚴重后果。依照病情狀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不應支持其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要求。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賠償比例的確定;及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賠償項目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二審上訴狀】相關文章:
交通事故二審上訴狀范文01-15
二審行政上訴狀01-13
二審上訴狀格式04-01
二審的上訴狀怎么寫04-01
二審民事上訴狀范例02-02
民事二審上訴狀范文04-01
關于勞動爭議二審上訴狀05-09
2017行政二審上訴狀范文05-12
合同糾紛二審上訴狀范本12-30
交通事故上訴狀案例范文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