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
在出現交通事故糾紛的時候,在多次的協商未果的時候我們可以運用,法律的上訴狀來完成我們的訴求。那你知道交通事故起訴狀范本是怎樣的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訴狀范本,僅供借鑒參考。
交通事故起訴狀范本【1】
原告:xxx,男,xxxx年x月出生,x族,xx人, 法定代理人:xxx,男,成年,系原告的父親現住xx市xx區xxx.
代理人聯系電話:26146633、27782006
被告一:xxx,男,xxxx年生,廣東省陸河縣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xxxx區xx鎮xxx 聯系電話: 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二:xxx 系xxx區xx玻璃鋁合金裝飾部的業主 地址:xx市xx區xxx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總經理 住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2號新聞大廈7、20層 聯系電話:xxxxxxxx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支付醫療費 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殘疾賠償金 元;
3、判令被告支付護理費 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營養費 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續治療費 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費 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費 元;
9、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 元;
10、判令被告支付傷殘鑒定費 元;
以上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 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x年x月x日17時06分許,被告一駕馭被告二粵B/xxxxx號貨車沿xxx路東往西行駛至xxxx路段時,遇原告人騎自行車橫過公路,被告一避讓不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
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寶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一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在該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過錯,造成原告重度顱腦損傷,右額顳部急性硬膜下血腫、右額顳葉腦挫裂傷、顱骨骨折、腦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腫,外傷性癲癇。
經深圳市康寧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癲癇發作程度應屬于三級傷殘,精神障礙屬于輕度范圍,構成八級傷殘,構音障礙應為十級傷殘;對原告精神傷殘的護理依賴等級為部分護理依賴,護理人數估計為0.5,后期醫療費用總計應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經濟損失費達 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被告對原告的一切損失應承擔賠償之責任。
被告二于2004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購置了“第三者責任險”等車輛保險,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規定,被告三應對被告一、被告二所負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是,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三被告卻不履行賠付之義務。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并且直接給原告造成了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懇請法院
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起訴狀范本【2】
申請人:馮 玲, 女, 19XX年 06月 22日出生, 漢族, 住上海市徐匯區徐梅路東灣14號, 電話:15800306493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 元;
(包括:醫療費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元;交通費 元;護理費 元;誤工費 元;殘疾/死亡賠償金 元;被撫養人生活費 元;鑒定費 元;營養費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駕駛 號車)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駕駛 號車,由于被告駕駛不當,將原告撞傷(導致發生兩車相撞事故 )。
本次事故經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隊認定,被告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同等/次要責任,原告對本次事故不承擔/承擔同等/承擔主要責任。
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經過多次協商未果,不得已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交通事故起訴狀范本【3】
上訴人:張某,男,30歲,漢族,司機,地址:
被上訴人:李某,女,30歲,漢族,無業,地址:
原審被告:馬某,男,38歲,漢族,車主,地址:
上訴人因不服呼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新民五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二、 一二審的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合理分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故使上訴人承擔的賠償費用超出了法定的標準,故提出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以糾正一審判決的不合理裁判。
一、 誤工費的計算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吳俊林在住院期間,一直聲稱自己是下崗職工,沒有收入來源,但在開庭時,卻出示了會計師事務所的工資證明。
證明吳俊林的工資為1900元,另外每個月支付其通訊費150元,合計2050元。
上訴人認為,這份證明明顯是不真實的,另外,工資的損失不應當包括通訊費,因為通訊費是員工在工作中需要聯系業務而由單位支付的費用,并不是收入來源,不能算作工資,故工資不能夠按2050元進行計算。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0條,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但一審法院沒有聽取上訴人的一審答辯,做出錯誤的判決,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 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和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故要讓上訴人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那么應當以吳俊林的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作為作為計算的依據,而一審法院以傷殘鑒定作為計算的依據是明顯錯誤的。
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22條,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本案的一審原告吳俊林沒有能夠證明其花費的交通費與自己的住院有聯系,特別是在時間上,其提供的票據與其住院時間根據不能夠一致,而一審法院濫用審判權,支持了吳俊林的交通費的請求,是錯誤的。
三、 關于吳俊林的醫療費,也有一部分與要次交通事故無關。
從醫院的病歷中可以看出,吳俊林在治療過程中,用了進口的貴重藥品,有與醫院簽訂的“使用貴重藥品協議書”。
另外,有明顯與本案無關的治療和用藥。
在醫院的病歷中,看到吳俊林在住院期間治療了一些與脖子無關的病。
所以,這部分費用應當予以減除,而一審法院全
額支持了其醫療費14109元是錯誤的。
另外,本案的具體侵權人是上訴人,而與劉英武無關,故不應當由劉英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總之,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醫療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項目在計算上都存在一些明顯錯誤,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此 致
呼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8月17日
更多【最新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閱讀
【最新交通事故上訴狀】相關文章:
最新的關于交通事故糾紛的上訴狀06-03
2016最新的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06-03
2016最新關于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06-13
交通事故上訴狀10-07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文10-01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本10-08
交通事故上訴狀范本(詳細)10-07
交通事故上訴狀優秀范文10-05
交通事故糾紛上訴狀范文10-08
道路交通事故上訴狀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