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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的基本知識
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下面是小編分享的醫療保險的基本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1、醫療保險的概念:
廣義的醫療保險,又稱全民健康社會保險,即保險待遇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險制度;狹義的醫療保險僅指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生活和醫療救治方面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我國,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經常互用。
2、醫療保險的特征:
(1)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不應針對特定人群,每一個人都有患病的可能和治療的必要,不論其身份、地位如何,都有患病可能和治療的訴求。
(2)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的技術性。醫療保險相對來講技術性更為復雜,也就是說,該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不僅是“社會保險”技術的運作問題,而且還涉及醫療、衛生技術的配合和協調。
(3)醫療保險的實施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存在交叉性。在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項制度實施過程中,需要有醫療保險制度與之協調。
3、醫療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
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我國將逐步實現“全民醫保”。根據《社會保險》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主的個體工商戶、位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報消費。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4、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
根據《社會保險》的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雇主的個體工商戶、位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報消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5、醫療保險待遇:
(1)疾病津貼。是指被保險人因疾病中斷工作而給予的物質幫助。疾病津貼一般按照被保險人的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發放,一般能為被保險人工資的50%-70%。疾病津貼是針對職工勞動者而言的,不具備職業勞動者身份的人不應享受疾病津貼。
(2)醫療救治費。是指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救治所花費的相關費用。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3)供養親屬的醫療補助。各國在向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補助的同時,也應向他們的親屬提供類似的服務。受供養的親屬包括沒有收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依賴被保險人贍養的父母等。
6、醫療保險法律制度中的醫療服務管理:
現行醫療保險由政府確定服務范圍和標準,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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