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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能過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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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產權保障房交易細則出臺
1、共有產權保障住房5年內回購有什么具體規定?
購房人、同住人在提出申請后,取得房地產權證未滿5年前,存在戶口遷離本市或者出國定居、全部死亡以及購買商品住房(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難面積標準除外)等情形之一的,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應當由區政府指定的機構予以回購;在此期間,購房人、同住人因夫妻離婚析產或者無法償還購房貸款等原因,確需轉讓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也可以向區住房保障機構申請政府回購。
回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回購價款為原購房款加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計息周期為自原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至回購合同簽訂之日止。
對回購申請、審核及實施的相關具體要求請查閱《實施細則》具體條款內容。
2、共有產權保障住房5年后交易價格及計算方法?
購房人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后交易住房統一執行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
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由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信譽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參考屆時房源項目相鄰地段、相近品質商品住房價格等因素,擬訂住房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報請同級房管部門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地稅、規土等部門共同審核,并報住房保障領導小組批準后公布。
各類交易價格計算方法如下:政府指定機構優先購買的,交易雙方以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為基礎,協商確定交易價格;購買政府產權份額的,按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計算;上市轉讓的,按照上市轉讓價格及其浮動幅度計算,如上市交易價格低于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的,按房源項目市場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計算。
3、對供后房屋違規違約使用行為如何處置?
購房人、同住人應當按照房屋管理有關規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約定使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嚴禁實施擅自轉讓、贈與、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或者設定除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等行為。
購房人、同住人實施上述行為,違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協議約定的,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可以按照協議約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違約責任。
在行政責任方面,對于違規出租、出借的對象,由房屋所在地區縣房管部門按照《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章搭建等一般房屋使用違規行為,由房屋所在地區城管執法部門等按照國家和本市物業管理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購房人、同住人違規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騰退住房,并禁止5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同時,對于存在因違規違約使用行為受到處理后又再次實施等嚴重違規情形的對象,區房管等部門可以將其違規違約行為情況和行政處理決定等信息,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供有關主體查詢使用。
管理部門提示: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政府組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嚴禁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出售(房地產權證未滿五年)、出租、出借等業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違規代理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出售、出租、出借等業務的,由區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簽備案資格,處3萬元罰款。
購房人、同住人將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交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和經紀人員違規代理的,除將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罰外,交易雙方屆時將面臨無法辦理交易過戶(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和道德風險,并承擔相關合同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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