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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障房綠本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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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適房滿5年換紅本操作辦法出爐 政策解讀
經適房簽訂合同滿5年
業主可繳納增值收益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
征求意見稿明確,該辦法適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所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該住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
所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并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第三人。
征求意見稿中同時規定,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其產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持有《房地產證》(綠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占有、使用該經濟適用住房。
深圳市經適房繳納增值收益比例為50%
根據深圳市政府于2012年12月發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綱要》,對已售出的經濟適用住房,達到規定年限經批準取得完全產權并轉讓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征求意見稿明確,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深圳市住建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與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繳納增值收益的比例屬于中等偏低水平。
廈門的繳納比例為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與原購房價之間差價的90%,廣州為80%,北京為70%,杭州為55%,上海的繳納比例則約為市場價的35%-45%(政府產權份額)。
經適房取得完全產權前發生繼承或遺贈
繼承人仍可按規定取得完全產權、上市交易
《辦法》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對繼承或遺贈的情況作出了規定。
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前發生繼承或遺贈,繼承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該套住房完全產權或將其上市交易。
繼承人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深圳市住房困難標準,除上述渠道繼承外,也可以申請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在該種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增值收益。
草案歷經多輪討論修改,數易其稿
據深圳市住建局介紹,2008年1月,深圳市出臺《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深國房〔2008〕37號)。
文件中明確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
市住房和建設局自去年就啟動了《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起草工作。
期間,與市人大、市政協、市政府法制辦以及相關兄弟單位多次進行討論研究,并到北京、上海、杭州、廣州等地實地考察調研。
為充分聽取人民群眾的訴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局領導多次帶隊到我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與業主進行面對面溝通交流,掌握第一手資料信息。
自啟動起草工作以來,已歷經多輪討論修改,數易其稿。
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可以說既體現了國家和深圳的相關法規政策,又充分吸取了兄弟城市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同時也充分尊重了廣大經濟適用房業主的利益訴求。
附:
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綱要》(深府〔2012〕1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及概念釋義】 本辦法適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區兩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與低收入家庭簽訂買賣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增值收益,是指《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其他相關文件中規定的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繳納的土地收益和房產增值收益等價款。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該住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全部權利,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前,其權利人根據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將該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且同時登記至第三人。
第三條【申請條件】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或者上市交易,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證》(綠本)登記的權利人,且經其他權利人一致同意;
(二)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
(三)已經依照買賣合同付清購房款。
為購買本套經濟適用住房而按揭貸款并設定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四)不屬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規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住房完全產權申請的情形;
(五)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四條【受理和批復部門】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和上市交易的申請受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售出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由市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受理、審核;
(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售出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的,由區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受理、審核,并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前款規定審核通過的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申請,由市主管部門統一按本辦法規定出具批復。
第五條【增值收益繳納金額】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取得完全產權或上市交易應當按照50%的比例繳納增值收益,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繳增值收益=(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50%-稅費(原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前款規定的稅費,是指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房地產證(綠本)時實際支付的稅費,包括契稅、印花稅、交易服務費。
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格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其市場價格按照申請時稅務部門核準的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計算;
2、申請上市交易的,其市場價格按照申報的交易價格計算,但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申請時稅務部門核準的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的,按照稅務部門核準的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計算。
稅務部門核準的二手房交易計稅價格低于經濟適用住房原購買價格的,申請人無需向政府繳納增值收益。
第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的辦理程序】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受理部門申請取得所持有的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
(二)受理審核。
受理部門根據本辦法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經濟適用住房增值收益繳納通知書(以下簡稱《增值收益繳納通知》),載明應繳增值收益金額、有效期和收款銀行賬戶等信息;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準予批復。
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門提交繳納憑證。
經核實增值收益足額繳納的,市主管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準予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的批復。
申請人未在《增值收益繳納通知》有效期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增值收益并提交繳納憑證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
(四)變更登記。
申請人持市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向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申請將該套經濟適用住房變更登記為普通商品住房,權利人不變。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操作流程】經濟適用住房權利人申請上市交易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在自行確定該套住房買受人及其交易價格后,向本辦法規定的受理部門提出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并上市交易的申請,并如實申報已確定的買受人及交易價格。
(二)受理審核。
受理部門根據本辦法進行審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受理部門出具是否按照申請人申報的交易價格優先回購該套住房的書面意見,予以優先回購的按本款第(三)項規定辦理,不予優先回購的按本款第(四)項規定辦理。
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其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予以優先回購。
受理部門決定優先回購該套住房的,通知申請人簽訂回購合同,按照申請人申報的交易價格扣除其應繳增值收益后向申請人支付價款,收回該套住房產權,并將其重新納入保障性住房房源。
(四)不予優先回購。
受理部門決定不予優先回購該套住房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1、受理部門出具《增值收益繳納通知》,載明應繳增值收益金額、有效期和收款銀行賬戶等信息。
2、申請人一次性足額繳納增值收益后,向市主管部門提交繳納憑證。
經核實增值收益足額繳納的,市主管部門于5個工作日內出具準予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并上市交易的批復,批復中須載明買受人及交易價格。
申請人未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與受理部門簽訂購房合同,或未在《增值收益繳納通知》有效期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增值收益并提交繳納憑證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申請。
3、申請人和買受人持市主管部門出具的批復文件,向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同時申請辦理變更和轉移登記,將該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并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第八條【增值收益的用途】向市主管部門繳納的增值收益款,納入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
向區主管部門繳納的增值收益款,資金用途參照前款執行。
第九條【保持原狀】簽訂買賣合同滿5年,不申請取得完全產權、不申請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其產權性質不變,權利人繼續持有《房地產證》(綠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等相關規定占有、使用該住房。
第十條【繼承和遺贈】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完全產權前發生繼承或遺贈,繼承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增值收益后,取得該套住房完全產權或將其上市交易。
繼承人如申請將該住房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應當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無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難標準。
住房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一條【有效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十二條【解釋主體】本辦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負責解釋。
http://www.euroma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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