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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教師遺屬補助
關于非因工致傷、死亡的待遇沒有規定,現行有效法律《工傷保險條例》的前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已經不能再適用,而現行的法律和法規有沒有明確的規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該如何處理。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山東省教師遺屬補助,希望對你有幫助。
山東教師遺屬補助
1、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是如何規定的,什么時候實施?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將分三步展開:第一步從2009年1月1日起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第二步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第三步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
這項工作,我們正積極籌備中,待上級明確政策后再進行安排。
2、機關公務員是否可以辦理提前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公務員法》第十四章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執行。
其他事業單位不適應上述政策。
3、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退怎么規定的?
答:按照國發(78)104號文件規定: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因病或因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申請參加勞動能力鑒定,辦理提前退休。
達不到上述年齡條件的,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申請辦理退職手續。
4、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以及緩刑期滿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員待遇方面有什么規定?
答:新的工資制度實施后(即2006年7月1日后),對事業單位被判緩刑以及緩刑期滿重新分配工作的人員待遇方面的政策也相應做了調整,按照上級人事部門的答復意見,在國家未出臺新的辦法前,緩刑期間生活費的發放,仍根據人函[1999]177號文件及魯人薪[2000]3號文件確定的原則操作。
自2012年9月1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出臺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和被判處拘役宣告緩刑、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管制的人員,處罰期滿被事業單位聘用后,崗位工資按現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低定三個薪級。
如降低后的薪級工資低于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
5、退役的義務兵、志愿兵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如何確定工資待遇?
答:根據濰人薪[2000]2號文件規定,義務兵、志愿兵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按所在單位新確定的工作崗位核定工資待遇。
其中,安排到非技術工種崗位工作的,按普通工人確定工資待遇。
安排到技術工種崗位工作的,已取得人事部門核發的技術等級證書且確定的崗位與獲得的技術等級崗位相符的,按相應技術等級確定工資待遇;未取得人事部門核發的技術等級證書或雖已取得人事部門核發的技術等級證書,但確定的崗位與獲得的技術等級崗位不符的,按普工確定工資待遇。
6、新錄用公務員,如何確定工資待遇?
答:按照魯人薪[1997]10號文件規定,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均實行一年的試用期。
試用期工資按照濰政辦發[2007]8號文件,根據其工作年限和學歷、學位確定。
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按任命的職務比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標準確定工資待遇。
7、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大中專畢業生,如何確定工資待遇?
答:按照濰政辦發[2007]8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新參加工作的雙學士大本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生、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以及本科學歷及以下畢業生均實行一年的見習期,發給見習工資,工資標準按學歷的高低分別執行不同的標準;見習期滿后按確定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工資待遇。
獲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不實行見習期,在確定職務前執行初期工資,參加工作后即確定了職務的,按確定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工資待遇。
8、事業單位工人聘任了專業技術職務,如何確定工資待遇?
答:按照業務上級文件規定,這類情況本著就近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以工人對應的薪級工資額就近套入新聘崗位對應的薪級工資額,然后再對應享受新聘崗位的各項津貼補貼待遇。
9、今后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后如何兌現工資福利及離退休待遇?
答:根據魯人發[2007]103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后,從批準登記的下月起,列入參照管理的人員執行公務員職級工資制,工勤人員執行機關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制,達到退休年齡時,按公務員或機關工人的相關政策辦理退休手續并計發退休費。
事業單位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已確定的基本離退休費和增發離退休費不變,今后繼續按照計發離退休費職務增加離退休費。
10、在農村鄉鎮、村任教的教師如何實行浮動工資?
答:按照國家、省、市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從2006年7月1日起,該項政策不再執行。
而且這項政策我市從來沒有執行過。
11、工資制度改革后,國家公務員退休后如何計發退休費?
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50%計發。
計算工作年限時,要按照周年周月計算。
12、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后如何計發離退休費?
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計算工作年限時,要按照周年周月計算。
13、工資制度改革后,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如何計發退休費?
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與技術等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70%計發。
計算工作年限時,要按照周年周月計算。
14、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如何計發退職費?
答: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職后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退職前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其中,工作年限滿20年的,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60%計發。
計算工作年限時,要按照周年周月計算。
15、工資制度改革后,提高退休費計發標準有什么規定?
答:工資制度改革后,按照國家、省、市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提高退休費計發標準,只能執行國家統一下發的文件,其他一律不再執行。
按照魯人發[2008]58號規定:2008年1月4日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印發〈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的通知》印發前,已受到省部級以上領導機關表彰獎勵的特殊貢獻人員凡符合國發[78]104號、[1988]魯勞險字第217號、魯政發[1988]16號、[1991]魯人退字第1號、[1991]魯人退字第39號、[1991]魯人退字第41號、魯政發[1998]62號等文件規定,退休時仍保持榮譽的,可相應提高退休費比例。
即:曾獲國務院等領導機關授予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的人員,可提高退休費比例10%至15%;曾獲得省部級領導機關授予的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及記一等功的人員,可提高退休費比例5%至10%。
公務員獎勵規定印發后受表彰的公務員,除明確享受省部級以上勞模待遇的人員可相應提高退休費比例外,其他受表彰獎勵的人員不再提高退休費比例。
按上述標準提高后的退休費,均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16、退職人員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答:退職人員有兩種,一種是按照國發[78]104號退職,其退職待遇大約800元(不含住房補貼)。
第二種是五、六十年代精減退職人員,其退職待遇大約490元(無住房補貼,含2006年7月1日增加退職費160元,2007、2008、2010年增加的地區附加津貼精減退職人員不享受)。
近幾年按國發[78]104號退職的人員待遇因人而異。
上述人員死亡后,其遺屬不享受遺屬補助待遇。
17、安家費、建房補助費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諸老發[1991]4號,辦理退休時還要審批安家費、建房補助費(房屋修繕費)。
現行規定是:無論干部、工人家在城里居住的均可享受150元、在農村300元的安家費;干部如果不住公房、房改房,且有自己的私房,還可享受4500元的建房補助費;工人即使有私房也不能享受建房補助費,只能享受安家費。
18、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按照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按下列標準計發工資:
①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②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③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病假超過6個月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
病假人員的各項津貼補貼項目的發放,按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19、職工探親假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國發[1981]36號文件規定,享受探親假待遇的范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探親假期如下:
①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假期為30天。
②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假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③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④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20、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市于2008年轉發了濰坊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年休假的實施意見》,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工作人員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日工資計算辦法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21、喪葬補助費是如何確定的?
答:按照省財政廳[89]魯財行字125號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去世后,喪葬補助費標準不分職務級別,每人500元,主要用于骨灰盒等項開支。
22、最新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根據民發[2011]192號文件規定,烈士和因公犧牲的: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病故的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調整標準自2011年8月1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目前還沒文件規定調整。
23、最新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答:按照魯人發[2005]22號文件規定:
A 、補助范圍:工作人員犧牲或者參加工作5年病故后,對死者當年符合條件的遺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
父、夫年滿60周歲,或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母、妻年滿50周歲,或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子女,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的,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遺屬系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補助范圍。
B、補助標準:根據濰人社發[2012]82號文件規定: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
目前,我市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級標準為450元。
即在此基礎上再上調50%,即675元,烈士遺屬為1013元,離休遺屬887元,因公死亡遺屬810元。
調整標準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C、下列遺屬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
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或被判刑或管制的,管制期間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工作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取消;
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去世后,其供養的遺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可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至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另外,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遺屬是否符合條件為準,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又符合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給予臨時補助。
24、目前,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是否調整?
答:按魯老干[2014] 2號文件,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調整到每人每月3000元,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調整為每人每月2100月,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調整為每人每月1700元,自2014年1月起執行。
目前我市離休干部護理費調整到相應的標準。
拓展閱讀
補償項目
1、喪葬費: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發放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廳級及以上人員(含經批準享受廳級待遇的離休人員)為4000元,其他人員為3500元。喪葬費包干使用,節約部分歸親屬所有,超支部分親屬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陜勞險發[1986]138號規定執行,已經沒有實際意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間,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后,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支付渠道
1、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遺屬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
2、依法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的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條件范圍
1、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生前直系親屬無生活來源,系依靠死者供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
(1)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滿55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祖父、祖母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無子女或子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入來源者。
(3)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或雖滿16歲仍在上中學或職業中學的;孫子女、弟妹作為供養對象,還必須是無父母或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而又沒有收人來源者。
2、職工及離退休人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長大,現撫養人符合第一條(1)、(2)款條件的,可視為供養直系親屬。
3、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符合供養條件的,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凡職工及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當時不符合供養條件,以后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再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遺腹子可列為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不受本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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