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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遺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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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遺屬補助【1】
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局、財政局,省直各部、委、辦、廳、局人事(干部處):
我省自1980年轉發民政部、財政部《關于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云人[1980]工字第111號、[80]云財事字第24號文件)以來,先后幾次調整困難補助標準,對維護社會穩定,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起到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由于各方面情況的變化,特別是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以下簡稱“補助”)發放標準明顯偏低,已不能保障確有困難遺屬的基本生活。
為此,本著“困難大多補助,困難小少補助,不困難不補助”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現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作出調整,并對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補助標準
(一)標準計算:
符合條件列入遺屬困難補助對象,區分其是城鎮還是農村戶口,每人每月補助標準以遺屬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農村最低保障標準為基礎的一定系數發給,即: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城市居民(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3。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規定的系數計發生活困難補助:
1.因工(公)死亡人員,計發系數為1.5。
2.補助對象是孤兒或無子女的老人,計發系數為1.5。
同時符合條件1和2的,可在上述計發系數的基礎上再提高0.2。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隨補助對象戶籍所在縣(市、區)城市居民(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超過云南省內城市居民(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標準的,以云南省內最高的城市居民(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高標準為基數計發。
二、相關政策
(一)列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人員條件,仍按云人[1980]工字第111號、[80]云財事字第24號,以及云人工[1996]26號、[1996]云財文事字第140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其中,依靠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的母(養母)或妻的補助條件,按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死亡職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固定收入在職工生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以下的,可以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扣除社會平均工資數額作為本人生活費以后,余下部分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部分,按本通知規定的補助標準予以補足。
職工屬因工(公)死亡的,計算補助時可不受死者配偶的收入限制。
(三)補助對象出現就業、去世、供養關系變化(如職工配偶再婚)以及年齡超過規定情況時,單位應及時停發補助。
(四)補助對象沒半年應提供戶籍所在地社區(鄉鎮)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生存、學習、有無經濟收入等情況證明,否則單位有權停發補助。
(五)超計劃生育的子女不享受補助。
(六)每個補助對象職能享受一份補助,不得重復享受。
(七)職工本人因違法犯罪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能享受補助。
(八)補助對象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勞動教養等刑事行政處罰期間,停止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九)職工有多少個符合享受補助條件親屬的,其分別計發的補助總額和原則上不得超過職工本人生前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的限制。
(十)補助對象原已按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本通知規定補助標準的,由職工生前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本通知下發以前已享受最低生活困難補助的,從本文執行時起改按調整后新的補助標準發給,補助對象原享受的除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外的其它補貼停止執行。
(十二)新參加工作,在試用期、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期間非因工(公)死亡的,其遺屬不納入本通知規定的補助對象范圍,對其家屬單位可酌情給予一次性困難補助。
(十三)死亡職工的父母無固定收入但尚有其他有經濟收入子女的,其子女應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職工生前所在單位可按合理分擔的原則,酌情給予其父母適當補助。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職工生前所在單位支付,所需經費按單位原撥款渠道解決。
四、本通知未作規定的其他政策問題,仍按國家及我省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五、本通知從2010年4月1日起執行。
云南省遺屬補助【2】
云南省女工人退休規定
人社部回應延遲退休猜想:退休年齡暫不調整
日前,人社部副部長王曉初在一個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目前,我們對退休年齡的問題還在進行研究。這個問題需要綜合考慮中國人口結構變化的情況、就業的情況來進行研究。我們注意到國外有一些國家在研究、討論或者已經決定要提高退休的年齡,同時我們也注意到這個問題在國外也存在一定的爭議。”
此前,有研究機構曾提出,鑒于我國人口壽命延長的實際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應當延遲退休年齡。
有人因此誤以為我國即將更改退休年齡,社會各界對此高度關注,并引起討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暫時不會調整退休年齡。
有關部門目前只是在研究一些“延遲退休”的建議,不代表現行退休年齡規定即將更改。
據介紹,我國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并在這類崗位工作達到規定年限的職工,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退休。
延長退休年齡并不是當前立即需要實行的政策。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干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
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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