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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遺屬補助標準
企業遺屬補助標準,企業職工遺屬補助由企業從企業管理費用中列支,下面帶來企業遺屬補助標準相關文章,歡迎閱讀借鑒。
企業職工遺屬待遇標準有調整【1】
近日,筆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企業職工遺屬等待遇調整,此次調整內容包括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調整時間從今年1月1日起。具體調整為:
國有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1.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為每人每月1420元。
2.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分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每人每月分別為870元、720元。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調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我市2014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據了解,以上這些補助標準已考慮了各項物價補貼因素,執行后不再發放物價補貼。市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參照調整。
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2】
為保障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的基本生活,使遺屬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有所提高,今年,海鹽縣根據浙江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標準的通知》文件精神,對全縣享受企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進行了待遇調整。
本次調整的標準為:(一)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86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57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42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940元。
記者了解到,與往年不同的是,海鹽縣此次調整標準不再區別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實現了城鄉人員待遇的并軌。據統計,全縣企業單位共275人參與了調整,基金每月增加支出約5.61萬元。本次調整從2016年1月起執行,于2016年10月發放到位。
企業遺屬補助標準上調【3】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對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后其供養遺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三類人員的待遇標準進行調整,以保障他們基本生活水平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據了解,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610元調整為186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360元調整為157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230元調整為1420元。
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調整為87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調整為720元。
對于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調整,文件規定,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調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職工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2014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對于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調整,根據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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