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東莞積分入學公布
2017東莞積分入學公布政策了,下面就是2017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歡迎大家閱讀!
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更好地解決我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統稱“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招生管理,根據《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本方案適用于6-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
隨遷子女,其父或母須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就業或經商,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表》)以及在東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條 本方案的隨遷子女是指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或
法定監護人)以及本人均為我國非東莞市戶籍公民(含香港、澳門戶籍)。
擁有臺灣身份證或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于本方案,其入學辦法按照相應的入學政策申請。
父母雙方是東莞市戶籍或“父母一方是東莞市戶籍,另一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不納入積分制入學范圍,其入學辦法由鎮(街道、園區)教育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并統籌安排入學。
第三條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年滿6周歲(統計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必須符合相對應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不能申請留級重讀。
如發現申請留級重讀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已在東莞市義務教育公辦小學或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小學就讀的隨遷子女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后再升讀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初中或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初中學校,需重新申請及計算積分。
第四條 符合申請資格的隨遷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務地或其父母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兩者任選其一)的鎮(街道、園區)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提出申請,通過積分制方式,入讀申請地所在鎮(街道、園區)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
申請人父母在莞的服務年限、居住年限、參保年限、納稅情況、文化程度、國家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職稱、居所情況、科技情況、參加社會服務情況、計劃生育情況以及申請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況作為計算積分的依據。
第五條 本方案中的“申請人”(即學生)選取父或母一方作為“積分方”進行積分,父母雙方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積分方式如下:
選擇以服務地申請 |
父母雙方均繳納社會保險費 |
父母雙方在同一鎮(街道、園區)服務 |
按總積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取父或母其中一方進行積分 |
父母在不同鎮(街道、園區)服務 |
以在申請地服務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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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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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請 |
父母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總積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取父或母其中一方進行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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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
第六條 本方案共有六個積分項目(見第七條),其中一至五項為基本積分;第六項為加分項目。
第七條第五項“在莞接受教育年限”項目為申請人(即學生)積分,第六項“加分”項目第5小項第(2)點為申請人(即學生)和積分方(即申請人父或母)合計積分,其余積分項目為積分方(即申請人父或母)積分。
第七條 具體積分項目、分值如下:
(一)在莞服務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就業或經商的時間:
1.工作累計1-2年的,每滿1年1分;
2.工作累計3-5年的,每滿1年2分;
3.工作累計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3分。
(二)在莞居住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時間:
(1)居住累計1-2年的,每滿1年1分;;
(2)居住累計3-5年的,每滿1年2分;
(3)居住累計6年及以上的,每滿1年3分。
(三)在莞參保年限
在東莞市按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繳納1個險種每滿1年1.5分,總分不超過50分。
(四)在莞納稅情況
在東莞市內累計納稅情況(該項可合計國稅、地稅稅款的分值,稅額以稅款入庫期計算,此項最高不超過100分):
1.個人所得稅
(1)近3個納稅年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滿3000元的,10分;滿4000元的20分;滿5000元的30分。
(2)近3個納稅年度除工資薪金外的其他個人所得稅:每滿1000元積1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2.個體工商戶納稅
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近3個納稅年度繳納的稅額,每滿1000元積1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3.企業納稅
在我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認繳資本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稅額的,近3個納稅年度繳納的稅額每滿3萬元積10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4.房屋契稅
近5個納稅年度個人在我市購買住房所繳納的房屋契稅,每滿1000元積1分,多套房屋契稅可累計,最高不超過30分。
(五)在莞接受教育年限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
1.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累計滿2個學期的,3分;
2.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累計滿4個學期的,6分;
3.在東莞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累計滿6個學期的,10分。
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和初中學校:
1.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2個學期、有學籍的,2分;
2.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4個學期、有學籍的',4分;
3.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6個學期、有學籍的,8分;
4.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8個學期、有學籍的,12分;
5.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10個學期、有學籍的,16分;
6.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12個學期、有學籍的,20分;
7.在東莞市公、民辦小學接受小學教育累計滿14個學期、有學籍的,24分。
(六)加分
1.文化程度
(1)大專學歷,5分;
(2)本科學歷,10分;
(3)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15分;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30分。
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分別參照大專和本科學歷積分。
2.國家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
(1)高級工或初級職稱,5分;
(2)技師或中級職稱,10分;
(3)高級技師或高級職稱,15分。
3.居所方面: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已辦理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備案),5年以內的(含5年),15分;5年以上的,30分。
非住宅類房產不加分。
4.科技方面(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選取最高一項加分,多項不累加;同一項目獲得多個發明或獎勵的,選取其中一項加分):
(1)滿足以下任意一項,30分:近5年獲發明專利授權的發明人;近5年獲市級科學技術獎勵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前三完成人;近5年獲市級及以上專利獎的實用新型專利發明人;
(2)近5年獲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發明人,20分。
5.在莞參加社會服務:
(1)近5年在莞參加義務獻血的,每次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近3年申請人和積分方在莞參加市志愿者聯合會及其會員單位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的,每滿50小時2分,兩人合計分值最高不超過20分;
6. 計劃生育方面: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20分;
(2)如實申報婚育信息的,5分。
第八條 各積分項目提供材料見《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九條 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愿以及學位供給情況,統籌安排被錄取的申請人入讀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抽簽、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申請人因其父母服務地或自有居所變化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政府購買學位民辦學校的,或申請積分入學未被錄取需要再次申請的,需在新一年度的積分入學申請期間重新向鎮(街道、園區)新莞人服務管理中心提交申請材料,各審核部門根據積分標準,重新評定申請人積分,并按照當年提供的學位數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十條 申請人在積分制入學過程中提交的申請表、證件、證書及相關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一經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材料,將取消申請資格,并且在之后的3年內不予受理積分制入學申請,被取消的積分制入學指標將按照申請人的積分順延錄取。
入學后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或重讀的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學期結束后,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在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就讀的,該學期結束后,取消其免交學雜費的待遇。
第十一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鎮街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市成立監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督本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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