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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農村宅基地確權
天津農村宅基地確權流程怎么走?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天津農村宅基地確權最新消息,僅供參考!
天津農村宅基地確權【1】
全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調查工作原則上于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原則上將于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
本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調查的任務范圍包括全市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已完成房屋拆遷、已取得集體土地征收批準文件,以及已列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并已取得項目用地整體審批批復文件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除外)。
各區縣國土資源部門逐村確定調查范圍,并上報市地籍管理中心備案。
調查工作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組織開展,采用核實和調查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地籍總調查的方式開展房地權屬調查和土地房屋測量。
天津農村宅基地確權【2】
為規范天津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日前,針對登記發證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天津市下發《天津市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確權登記發證若干規定》。
宅基地登記發證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屬于“一戶多宅”的,原則上申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處宅基地進行登記發證。
據了解,宅基地登記發證應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每戶宅基地面積標準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各村實際人均耕地情況具體確定。
對于超出規定面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不同時期宅基地準予登記的面積進行確定,并在土地使用權證書記事欄注記:實測用地面積××平方米,準予登記面積××平方米,準予登記面積中有××平方米超出宅基地規定面積標準。
房屋所有權證書記事欄注記:房屋面積××平方米,對于其中位于準予登記用地范圍內房屋面積××平方米予以登記。
屬于“一戶多宅”的,原則上申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處宅基地進行登記發證,其余的只調查不登記。
其中,家庭中有18周歲以上成員的,可單獨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登記發證,具體“戶”的認定辦法由區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農民集體成員,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因還遷宅基地等原因合法建設的共用宗地的樓房,不計入“一戶一宅”。
天津農村宅基地確權【3】
一、天津農村宅基地確權工作原則
天津市對于農村宅基地確權沒有做出特殊的規定,因此對于天津市農村宅基地的確權適用全國性的規定。
工作原則是:
(1)政府主導原則:各縣(區)人民政府主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多部門統籌協調密切配合完成。
(2)穩步推進原則:試點先行,摸索經驗、穩步全面加快推進。
(3)尊重歷史和現實的原則:土地權利歸屬的確定,既要根據當時的歷史條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慮當前的實際狀況。
(4)有利于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的原則:在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和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化解矛盾,解決爭議,對一時難以處理糾紛的宗地暫緩登記,暫不發證。
(5)依法登記的原則:嚴格依照《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依法辦理登記。
(6)全部覆蓋的原則:堅持全面覆蓋的原則,不重不漏。
(7)免費原則:此次登記發證將有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減輕農民負擔,測繪、登記都不需農民花費任何費用。
二、天津農村宅基地怎樣確權
1、符合規定分戶建房標準而未分戶,現宅基地不超過分戶合計面積的,不作為超面積處理。
2、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3、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4、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5、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15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6、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不確定使用權。
已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經濟組織報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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