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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1】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后,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郭X平(被告人),男,漢族,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所:XXXX。
戶籍所在地:XXX,現被略陽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委托代理人:王X新,男,陜西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人)李X華,女,漢族,出生于1976年1月26日,系死者馬X斌之妻,住所XXXX。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昆,男,漢族,出生于2005年1月12日,系死者馬X斌之子,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馬X權,男,漢族,出生于1931年10月2日,系死者馬X斌之父,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原告人)葛X,女,漢族,出生于1941年10月15日,系死者馬X斌之母,住址同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狀》,答辯人已于2006年6月22日收到,為正視聽,答辯人現提出答辯狀:
第一、答辯人不應賠償原告人因被害人馬X斌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案中:
、贝疝q人與被害人馬X斌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從未傷及胸腹部和面部。
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醫護人員對被害人馬紅斌的現場檢查和入院檢查得出的檢查結論和該院醫護人員的證言,以及相關鑒定結論均證實了被害人馬X斌肋骨骨折及胃壁挫傷的損傷與答辯人無關,被害人馬X斌的死亡結果的發生與答辯人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⒉答辯人與被害人馬X斌雖曾發生過撕打行為,但造成的后果連輕微傷都不構成(無相關鑒定結論),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答辯人的行為既然不構成犯罪,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缺乏前提。
試問,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第二、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來自于被害人馬X斌因長期吸毒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與答辯人的的行為之間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因答辯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自然不應當由答辯人賠償。
如原告人認為答辯人的行為、西安鐵路分局略陽醫院的診療行為、緝毒干警、戒毒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違法和瀆職行為誘發、導致或延誤了對被害人馬X斌的治療,而要求答辯人對其因馬X斌死亡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因純屬民事糾紛性質而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民法通則》對于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的要件建立了有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兩項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只有在具有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實施了某行為,并使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時,才能對此結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無過錯原則則無此要求,僅以條文列舉的方式將其嚴格限制在極小的,諸如從事高度危險作業對周圍的人生和財產造成的損害的無過錯賠償等范圍之內,如《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
顯見,本案所及民事責任并不在《民法通則》所界定的無過錯責任范圍之內。
由此,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答辯人的行為并不具備《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主觀方面要件,同時答辯人的行為與被害人馬X斌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刑法》規定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具備的因果關系。
在民事責任上答辯人沒有過錯責任,不應當承擔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案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不符合法定條件,其請求賠償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略陽縣人民法院
具答辯狀人:郭X平
委托代理人:王X 新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惠某, 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山西省××市××區××鄉人,現住××區勞動局家屬樓。
因楊某等訴惠某故意殺人刑事附帶民事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答辯人的行為屬于正方防衛,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刑事自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自訴人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
我國刑事訴訟實行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原則,主要目的是實現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平衡國家公權與公民私權之間的關系。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自訴案件的類型: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訴轉自訴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顯然屬于第三類。
20XX年9月15日下午發生在朔州的楊某某被殺案,可謂朔州全城轟動,答辯人作為嫌疑人之一,被朔城區公安局刑事拘留,鑒于該案件的影響重大,山西省公安廳,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派多人充分,多次,多方位調查取證,朔州市城區兩級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階段,指導取證工作。
在對答辯人是否批準逮捕階段,特列由偵查機關,批捕機關,辯護人,受害方召開的聽證會,決定對答辯人不予以批捕。
該案件由公安移送到朔州市檢察院后,朔州檢察院對該案件特別重視,對是否起訴答辯人惠某召開由偵查機關,起訴機關,辯護人,受害方,社會各方人士多方參加的聽證會,并有全程錄音錄像。
20XX年4月23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朔檢公訴一刑(20XX)第3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答辯人惠某用撬板打擊楊某某,是對正在進行的行兇采取的防衛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決定對答辯人惠某不起訴。
二、答辯人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20XX年9月15日下午,楊某某伙同其他兩人來到答辯人惠某的電焊鋪,在雙方發生爭執后,楊某某向答辯人開槍,在這種危急性命的情況下,且答辯人腿部已經受傷,自衛行為不違法。
答辯人與受害人楊某某原本沒有直接的糾紛,20XX年9月13日,楊某某的車被答辯人用磚砸壞也是有原因的。
楊某某事后多次找答辯人,雙方并沒有直接的接觸,答辯人沒有必要因此就有殺死楊某某的主觀故意。
受害人楊某某有重大過錯,殺死楊某某是惠開的行為,與答辯人沒有關系。
楊某某是引起案件發生的主要責任人,其作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索要車輛維修費不是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而是非法持槍要挾。
更為惡劣的是,20XX年9月15日,楊某某伙同其他兩人攜帶槍擾民,在楊某某拿槍打中答辯人的情況下,答辯人惠某的自衛行為只有用撬板砸楊某某,再沒有其他過激動作,完全屬于合法的正當防衛;且答辯人在腿部受傷后就去了醫院。
楊某某最終的死亡是惠開用鐮刀砍死的,與答辯人惠某沒有任何關系。
綜上,本案的發生,受害人楊某某有重大過錯,答辯人的家人在20XX年9月14日已經報警,但是公安沒有及時出警協調;導致楊某某作為人民警察目中無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伙同其他兩人,并且非法攜帶槍、火槍彈,在與答辯人惠某發生爭執的情況下,對答辯人開槍,面對生命的威脅,答辯人惠某的反擊是正當防衛行為。
楊某某最終的死亡是惠開用鐮刀砍死的,與答辯人惠某沒有任何關系。
答辯人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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