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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
刑事訴訟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和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結果。
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1】
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與法律的一般目的是一致的。
任何國家進行刑事訴訟,均期望達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
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表現為兩方面:一方面,國家通過刑事訴訟活動,要在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確適用刑法,懲罰犯罪,實現國家刑罰權;
另一方面,國家在進行刑事訴訟過程中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別是保障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
刑事訴訟根本目的的實現有賴于直接目的的實現。
在美國、日本、德國及我國臺灣地區,關于刑事訴訟目的的理論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學說:
1.犯罪控制模式與正當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價值體系的理論基點是:控制犯罪絕對為刑事訴訟程序最主要的機能,刑事程序運作的方式與取向,應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標進行。
該模式的基本價值理念是:刑事訴訟以懲罰犯罪的“效率”為目標與評價標準。
一個能以有限的資源處理數量龐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與有罪判決率的刑事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
與犯罪控制模式對立的是正當程序模式,該模式的理論基礎是自然法的學說,認為人類擁有某些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如果統治者侵犯了這些權利,人民將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統治者的權利。
因此,該模式主張刑事訴訟目的不單是發現實體真實,更重要的是以公平與合乎正義的程序來保護被告人的人權。
2.家庭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與正當程序模式的劃分,受到了學者的批評。
主要是認為該模式劃分是基于“國家與個人間為敵對關系”,并以“整個刑事程序自始至終為一項戰爭”為出發點的。
因此,兩個對立模式實為一項“戰爭模式”或“爭斗模式”。
對此,有學者提出了刑事程序的第三種模式,即家庭模式。
該模式以家庭中父母與子女關系為喻,強調國家與個人間的和諧關系,并以此為出發點,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
3.實體真實主義與正當程序主義。
對于實體真實主義而言,刑事訴訟旨在追求案件的實體真實的訴訟目的觀。
在實體與程序的關系上,它意味著實體對程序的優越地位,而將刑事訴訟法視為為發現實體真實服務的實現刑法的手段;在人權保障與實體真實的關系上,實體的真實也處于優勢。
對違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權利的效果,是由有關部門給予個別處理,而不影響其后的訴訟行為。
實體真實主義可分為積極實體真實主義和消極實體真實主義。
傳統的實體真實主義僅指前者,認為凡是出現了犯罪,就應當毫無遺漏地加以發現、認定并予以處罰;為不使一個犯罪人逃脫,刑事程序以發現真相為要。
消極實體真實主義是將發現真實與保障無辜相聯系的目的觀,認為刑事訴訟目的在于發現實體真實,本身應包含力求避免處罰無罪者的意思,而不單純是無遺漏地處罰任何一個犯罪者。
正當程序的目的觀認為,刑事訴訟目的重在維護正當程序。
正當程序主義的認識論基礎是:刑事訴訟對案件事實的認識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訴訟中的真實只是作為認識的真實。
因此,當在訴訟中根據能夠利用的資料作出合理的事實認定時,只能是視為真實的相對的觀念。
在這個意義上,刑事訴訟是將真實設定為訴訟程序之外的客觀實在,并謀求通過訴訟程序內的活動來接近它。
刑事訴訟所追求的,是在所給定的程序范圍內,竭盡人之所能,將以此認定的事實視作真實。
這種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正當程序進行。
當然,也有不少學者提出刑事訴訟具有追求實體真實與維護正當程序兩方面的目的。
我國訴訟理論一般認為,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兩個方面應當并重。
因為只強調懲罰犯罪,忽視保障人權,勢必導致蔑視法制、違反程序、刑訊逼供、濫捕濫判,造成較高的錯案率,最終既不能保障人權,也不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
反之,只強調保障人權,忽視懲罰犯罪,勢必放縱犯罪,社會秩序的穩定難以實現,同樣不利于實現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
只有將兩者結合起來,才符合刑事訴訟的內在規律,才能使刑事訴訟真正符合國家、社會及民眾的需要,也才能正確指導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刑事訴訟活動,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要求。
刑事訴訟主體【2】
刑事訴訟主體是所有參與刑。
事訴訟活動,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其中承擔基本訴訟職能的專門機關和當事人是主要的訴訟主體,其他訴訟參與人是一般訴訟主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主體包括三大類:一是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刑罰執行權的國家專門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
二是直接影響訴訟進程并且與訴訟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當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是協助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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