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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的現實意義
法家思想是中國歷史上研究國家治理方式的學派——法家提出的思想,其范圍涉及法學、經濟學、金融、貨幣、國際貿易、行政管理、組織理論及運籌學等。那么法家思想在現實中有這怎樣的意義?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一些相關資料,歡迎參閱!
法家思想的現實意義
首先,先秦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 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2487頁。
]和“立公棄私”的法治觀,能夠為當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全面從嚴治黨提供智識支持和歷史鏡鑒。
全面依法治國,要求法律具有絕對權威、至上性地位和據此產生的支配性效力。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根本要求,就是強調憲法和法律在社會治權結構中的絕對性支配地位,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以憲法和法律為最終行動準繩。
法治能否實現,關鍵是政府權威服從于法律的權威,任何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和社會團體和政黨(包括執政黨),都必須服從憲法和法律,任何公民(包括國家機關公職人員)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反對存在超越于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行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凌駕于憲法和法律之上。
西哲柏拉圖就曾在其晚年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處于從屬地位,沒有權威,我敢說,這個國家一定要覆滅;然而,我們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這些官吏服從法律,這個國家就會獲得諸神的保佑和賜福。
”[[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
轉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25頁。
]在法律享有絕對權威這一點上,先秦法家思想和西方主流哲學是達成一定程度的共識的。
先秦法家思想文化的核心主張,就是“以法治國”,“任法而治”。
在先秦法家看來,法治主張“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這就內在地要求對統治權力必須予以必要的法律約束和控制。
必須任何人,包括君主,都應當服從作為公義的法律,因為“令尊于君”,所以“不為君欲變其令”[ 《管子·法法》],最終實現“立公棄私”。
而當下執政黨提出全面從嚴治黨,堅決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重申執政黨的行動不能超越于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強調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這些主張都與法家的基本思想存在實質上的共通性。
與此同時,法家強調法律的明確性和穩定性(商鞅指出“立法,必使明白易知”[ 《商君書·定分》],韓非子強調法治必須“易見”、“易知”和“易為”[ 《韓非子·用人第二十七》])、
主張維護法律的統一(“法莫如一而固”[ 《韓非子·五蠹》])等主張,對于當下全面推進法治建設,落實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法治建設目標,以及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都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
其次,法家的改革發展觀,能夠為當下全面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智識支持和歷史鏡鑒。
改革發展是當下中國政治的首要主題。
深化改革是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歷史復興和建設富強、民主和文明的社會主義強國的根本動力。
當下中國正在處于歷史發展的新階段,面臨著無限的機遇,但同時也面臨著著一系列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國際地緣政治斗爭日益復雜、國內地區發展不均衡、城鄉二元結構仍未徹底打破、東西部區域發展差距持續擴大、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較大、人口老齡化加劇、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經濟增長速度放緩、環境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受到諸多約束、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日益加劇,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以及改革紅利并未遍及全民等,
都制約著中國建成小康社會這一戰略目標的實現,從而制約著“中國夢”的實現。
因此,有必要反思和重視先秦法家“不法古、不循今”、“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改革變法觀。
先秦法家的變法實踐辨明,為了實現“國富”、“兵強”和“統一天下”的政治戰略目標,必須憑借政治自信,以極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沖破思想觀念和體制上的束縛,打破利益固化狀態,全面深化改革。
鄧小平同志早在1992年的南方談話中,就旗幟鮮明地指出,要以“三個有利于”來作為判斷工作得失的標準,即:是否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社會的生產力、是否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這種政治判斷,無疑符合并發展了先秦法家關于“圣人茍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茍可以利民,不循其禮”的改革變法主張。
而當下全面深化改革過程中,也應該批判性繼承和發展先秦法家的改革觀,進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增強社會活力,為實現“中國夢”提供強大動力。
法家思想的作用
法布于眾
法要“布之于眾”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國家的依據,是人民應當遵守的行為規范,那么法律就應當以成文的形式出現,并做到公布于眾,并爭取做到“家喻戶曉”。
韓非強調:“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萬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為了監督官吏公開斷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依法辦事
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其權威性。
法家堅決反對在“法令”之外講仁愛、道德,韓非子明確指出:“明其法禁,察其謀計。
法明,則內無變亂之患;計得,則外無死虜之禍。
故存國者,非仁義也。”他認為,“任法而治”要排除一切人為的因素,以免“人存政舉,人亡政息”。
正所謂“廢常上賢則亂,舍法任智則危。
故曰:上法而不上賢。”
刑無等級
法家認為,法一旦頒布生效,就必須“官不私親,法不遺愛”,君臣要“任法去私”。
強調“法”作為規范社會的統一標準,乃“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
”形象說明了“法”的客觀性和穩定性,在運用過程中不因人的主觀因素不同而發生變化,對任何人都應當做到一視同仁。
所謂“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法不阿貴,繩不撓曲”,“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皆體現了法家公平執法的決心。
保持法律穩定
“壹法”、“一尊”強調統一法律的內容、立法權,并保持法的穩定性,即:“壹法”、“一尊”。
“法莫如一而固”,“一”指的就是“法”的內容,不能“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固”則指保持法的穩定性,“朝令夕改”只會是亡國之道,這也反映了戰國末期,法家從“變法”到“定法”的立場之轉變,
只有“政法獨制于主”,才能保證“政不二門”,達到統一立法權之目的。
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春秋戰國時期,法家思想作為一種主要派系,他們提出了至今仍然影響深遠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和觀念,這就足以見得他們對法制的高度重視,以及把法律視為一種有利于社會統治的強制性工具,這些體現法制建設的思想,
一直被沿用至今,成為中央集權者穩定社會 動蕩的主要統治手段。
當代中國法律的誕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響,法家思想對于一個國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約束還是很強的,對現代法制的影響也很深遠。
法律絕對
我們知道法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不是從來就有的。
比如涉及人們思想、認識、信仰等領域就不能用法律調節,因為人是理性的動物,他有自己的是非善惡評價標準,而這些東西用法律強制,只能促成逆反心理。
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問題,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應用道德來約束,給人們一個自我約束的空間。
這是人類精神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
法自君出
法家認為“權制斷于君則威”,主張立法權掌握在君主(國家)手里,臣下不得行使,建立起一種“天下之事無小大皆決于上”的君主極端專制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皇帝本人則凌駕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
至秦始皇時更加剛戾自用,法完全成了君主實現個人欲望的工具。
我們知道一個沒有約束的權力,是可怕的,《史記·秦始皇本記》記載:“上樂以刑殺為威,天下畏罪持祿,莫敢盡忠。
上不聞過而日驕,下懾伏謾欺以取容。
秦法,不得兼方,不驗,輒死。
然候早氣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諱諛,不敢端言其過”。
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的思想是難能可貴的。
但在封建專制社會,一切用法來衡量和判斷,是很難做到的。
那些權貴是不會甘心受法律約束的,所以法家代表人物,如楚國的吳起、秦國的商鞅,最后都為變法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在統一中國的過程中,法家的目標是富國強兵,如何實現這一目標,法家認為是農戰,但法家認識到“民之內事,莫苦于農,民之外事,莫難于戰”。
農事之苦,戰事之難是推行農戰的極大障礙,那么如何驅民耕戰昵?法家認為,必須置民于貧窮困弱之中,然后利用賞罰的手段,民才有可能從令如流,克已之難,以赴耕戰,只有人民努力耕戰,國家才會強盛。
在法家看來,富國與富民,強國與強民是對立的,二者不可兼得,商鞅說:“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
法家的“強國弱民”理論上,體現了國家與人民的權利義務界限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法家主張無限的擴大國家權力而縮小人民的利益,這是法家理論的一個危機。
如果當人民貧弱到不能生存時,他們就不會再抑儀國家的食祿,而會起來奪食,屆時任何賞罰都將失去作用,國家強盛將不復存在。
這個簡單的對立統一規律法家沒有認識到。
“刑用于將過”
法家認為在人們將要犯罪而尚未構成犯罪時,就應處以刑罰。
《商君書.開塞》說:“刑加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于民所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兩賞不能止過者,必亂。
故王者刑用于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于告奸,則細過不失”。
就不應定罪處罰。
因此,處罰“將過”實質上是按人們的思想定罪而不是按行為定罪。
法家將有犯罪思想的人和有犯罪行為的罪犯等同起來,給予同樣的刑罰,這與現代意義上的法理是極不相符的。
此外,法家這種“刑用于將過”的理論,還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無疑是重刑主義的表現。
思想概論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干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于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并戰爭的勝利。
性論評價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表現性質
法家被認為只是在戰國時期才發揮其歷史作用。其實不然,中華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現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現的重要作用,其中最為顯然的就是吏治。中華所謂的法治其實是強意志理論。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種對權勢的體現方式,而幾乎沒有重要的理念。它沒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認識,其主要的表現就是無“法”精神的律治,著重于對統治者意志的律令體現,從而助長了中華形成了權力單極的社會形態,政治強盛而民間力量無有。而且正是由于這一點,古代中華的人的權力被極大的壓迫。而且人民也有被壓迫的意識,使得中國的國民性極其的淡漠,在近代戰爭中表現出無國家性的麻木。中國社會的這一性質可以說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對政治建設的最大功績。可惜它是反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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