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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申訴狀
申訴人:吳**,男,1968年2月14日,身份證號碼:42212119680214****,職業為汽車駕駛員,住深圳市**客運有限公司宿舍,聯系電話:137234*****(代理人)。被訴人:深圳市**客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皇崗北路車管所東側**公司綜合大樓,電話:8331****。 法定代表人:鄭** 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依法裁決如下:
一、 解除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868元;
三、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472元;
四、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間減少的工作待遇(工資等)24000元;
五、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被克扣工傷待遇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 六、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868元;
七、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治療期間的護理費7500元;
八、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000元;
九、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計86930元)
十、 被訴人承擔仲裁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2004年10月入職被訴人處,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曾與被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2005年6月24日,申訴人在深圳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傷,醫院診斷為 腦損傷、右下肢多處骨折、胸腹外傷,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次損傷為工傷,并經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訴人構成九級傷殘。申訴人在停工留薪期間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被訴人均未依照規定支付,且被訴人未按申訴人的工資基數投保工傷險,導致申訴人從社保部門少獲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訴人現依法提出申訴,請予裁處!
此致 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吳** 20XX年7月17日
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我依法作為申訴人吳**的代理律師參加吳**與深圳市**客運有限公司工傷補償糾紛勞動仲裁一案的開庭,下面本代理人針對案件的焦點問題發表幾點代理意見,供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參考。
一、關于申訴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請求。 雖然申訴人與被訴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訂,但他們之間一直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于被訴人拖欠申訴人在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不發,根據有關規定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另外,《工傷保險條例》也規定了工傷職工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二、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申訴人與被訴人對此爭議的焦點是本人工資的計算即工資基數的問題。結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此項工資基數是指申訴人發生工傷之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即是2934元,而不是被訴人隱瞞之后向申訴人所申報的1531元(它相當于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是按社保機構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確定的,其大大低于申訴人的實際工資水平)。仲裁機構應當對此依法確認、公正處理,支持申訴人的請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關于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問題。 《工作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申訴人請求的該部分即24000元,是被訴人少支付的部分,即使被訴人的集體勞動合同與國家規定不同,也應嚴格執行國家法規。
四、關于拖欠停工留薪期間工資待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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