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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博客申訴狀
申訴狀申訴人:宗福浪,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東鄉縣人,住江西省東鄉縣XXXXXXXXX村
申訴人:孫綠英,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東鄉縣人,住江西省東鄉縣XXXXXXXXX村,系宗福浪之妻
申訴人:宗仁會,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東鄉縣人,住江西省東鄉縣XXXXXXXXX村,系宗福浪之子
被申訴人:肖益紅,男,漢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人,司機,住,湖北省孝感市朱湖農場朱湖路3號
被申訴人:武漢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慈惠墩農場場部,法定代表人:范國忠,經理
被申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地址:武漢市江岸區球場路44號,負責人:馮賢國,總經理
被申訴人:胡木根,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新建縣人,住江西省新建縣XXXXXXXXX村
被申訴人:胡承登,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漢族,江西省新建縣人,住江西省新建縣XXXXXXXXX村
被申訴人:江西萬靈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洪都中大道145號
法定代表人:左志偉,總經理
申訴請求:
1、依法撤銷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2007)進民三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進行改判;
2、判令被申訴人肖益紅、武漢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胡木根、胡承登、江西萬靈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申訴人宗福浪各項經濟損失74886元,孫綠英32175元,宗仁會53740元;
3、判令被申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鄂A8L150車輛保險范圍內對申訴人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2007)進民三初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有以下錯誤:
一、原審判決未判決被申訴人江西萬靈實業有限公司、武漢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申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錯誤。
根據申訴人向法庭舉證的贛AE3485和鄂A8L150車輛行駛證證明,贛AE3485車輛和鄂A8L150車輛登記所有權人分別是被申訴人江西萬靈實業有限公司和武漢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車輛所有權是要式法律行為,即以車輛行駛證上載明車主為法定車主。交通法規規定的由車輛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既包括法定車主 (人戶注冊登記的車主),也包括實際車主(機動車的實際支配人),故實際車主(掛靠人)應當對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至于被掛靠人,盡管其和掛靠人約定有免責條款,但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自始無效,作為法定車主的被掛靠人,不得以此來對抗第三人的主張。根據民法理論,連帶責任的實質是相互承擔履行債務 的擔保責任。因此,作為被掛靠人的被申訴人江西萬靈實業有限公司和武漢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應當對申訴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更有利于保護處于弱勢一方的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審判決未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在鄂A8L150車輛保險范圍內對申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錯誤。
被申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是鄂A8L150車輛的保險人,雖然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但此約定僅限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不能約束因被保險車輛肇事致害的受害人。《保險法》第50條第1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被申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應在鄂A8L150車輛的保險范圍內對申訴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對被申訴人江西萬靈實業有限公司、武漢順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三單位的責任認定是錯誤的,應當予以糾正。為此,申訴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申訴。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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