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狀范文(精選)
被告對該處罰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其違法,撤銷其決定。以下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行政申訴狀范文,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行政申訴狀范文 :篇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鐵甲小擼,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縣石安鎮刺竹村,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梁平縣石安鎮人民政府,地址:梁平縣石安鎮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平縣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后田XX便杳無音訊。2010年XX月上訴人向梁平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鐵甲小擼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
行政申訴狀范文 :篇二
原告:張三,男,年月日生漢族住江濱139號。電話:xxx 被告:SA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法定代表人:職務:住所地:
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201100089《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1年間原告在江濱路139號建有房屋一棟,建房時原告在房屋的西側搭建了一鋼架棚,用于停放小車。搭建的鋼架棚既無占道搭建,也未影響城市規劃,原告僅僅是在屬于原告自有的綠地帶建造鋼架棚,鋼架棚建成后從未有任何部門要求原告拆除。
SA綜執罰告字2011第76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后,被告又作出了《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決定責令原告在2011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臨時(搭蓋)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原告認為搭建的鋼架棚已建10多年了,超過了二年的'期限,又未影響城市規劃,搭建在屬于原告的綠化地帶,被告認定屬于違法建設,其程序違法。被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適用法律依據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作出的行
政行為其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屬于違法行政,應當對其所
作的行政行為予以撤銷,為此,特具狀前來,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SA縣城鄉規劃建設局頒發201100089《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 此致
SA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20xx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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