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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訴狀
交通事故申訴狀1
申訴人:
申請事項:申訴人因不服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于x年5月18日作出的宛公交認字[]第FB12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特提請重新認定本次事故,請予核準。
事實與理由:
x年4月22日12時許,由馬駕駛的18路公交車(車號:豫)自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駛,與由我駕駛的同方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車號:豫)發生擦碰,導致我左肱骨外側開放性粉碎性骨折。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我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我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認定是不正確的。應當認定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該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車輛在沒有超車條件的情況下不得超車。事故發生地在仲景路與路交界處,屬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正是由于上述兩個原因,才導致我受傷的后果。而這一后果,都是由于馬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
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認為我駕駛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避讓其他車輛而與馬駕駛的公交車相掛撞。我認為此項認定不符合事實,我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低速行駛,因公交車高速從我左側超車,右側非機動車內同向行駛的自行車很多,在此情況下,我盡力保持直線行駛,卻被其掛碰倒地受傷。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認為我駕駛摩托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未按交通信號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對此項認定,我有異議,我駕駛兩輪摩托車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低速行駛,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處,卻被認定負主要責任。而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反而只負次要責任?
3、現場在事故處理大隊到場前,摩托車已被馬扶起至路中間,當時有一人自稱是事故大隊工作人員,就認定是我碰撞公交車。其后,在第六大隊做筆錄時,經辦劉甲曉警官畫示意圖,根據現場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貼近非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認為我是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對此我有異議,摩托倒在非機動車道內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為我駕駛兩輪摩托車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在發生掛撞后,難以保持平衡,且對方行駛速度快,把摩托車掛倒后,摩托車因外力掛碰倒在非機動車道內。
4、事發后對方找的證人證言,我有疑議:當時在公交車超速行駛,且事后馬稱車廂內乘客很多,證人是如何看到事故發生的全過程?
5、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僅僅說明車輛車況良好,但不能說明駕駛員馬在駕駛過程中無過錯。
綜上所述,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車駕駛員馬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駕駛不當,未能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號汽車駕駛員馬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隊
申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申訴狀2
原告:__________,女,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被告:__________,男,____族,________歲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承擔醫藥費________元、護理費________元、住院伙食補助費________元、誤工費________元、營養費________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上午________時許,被告無證駕駛____________牌正三輪摩托車沿____________線由南向北行駛至____________段避讓由西向東過公路的汽車,造成正三輪側翻過程中與騎自行車沿________線由東向西至____________路口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________________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對此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診于____________衛生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院。住院期間,因其屬骨盆骨折,需臥床休息,故由原告丈夫陪同護理,期間,原告花費了一定的醫藥費和護理費等,但被告除支付了________元的醫藥費外,對此不聞不問,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打擊,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申訴狀3
申訴人:
申請事項:
事實與理由:
20xx年xx月xx日日12時許,由馬駕駛的18路公交車(車號:豫)自中州路行至仲景路南向北行駛,與由我駕駛的同方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車號:豫)發生擦碰,導致我左肱骨外側開放性粉碎性骨折。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我負此事故主要責任。
我認為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之認定是不正確的。應當認定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對該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車輛在沒有超車條件的情況下不得超車。事故發生地在仲景路與中州路交界處,屬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正是由于上述兩個原因,才導致我受傷的后果。而這一后果,都是由于馬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
x年5月18日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以下問題:
1、“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認為我駕駛摩托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避讓其他車輛而與馬駕駛的公交車相掛撞。我認為此項認定不符合事實,我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低速行駛,因公交車高速從我左側超車,右側非機動車內同向行駛的自行車很多,在此情況下,我盡力保持直線行駛,卻被其掛碰倒地受傷。
2、“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認為我駕駛摩托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未按交通信號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對此項認定,我有異議,我駕駛兩輪摩托車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低速行駛,不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之處,卻被認定負主要責任。而馬駕駛公交車沒有保持安全車速,且沒有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反而只負次要責任?
3、現場在事故處理大隊到場前,摩托車已被馬扶起至路中間,當時有一人自稱是事故大隊工作人員,就認定是我碰撞公交車。其后,在第六大隊做筆錄時,經辦劉警官畫示意圖,根據現場摩托倒地后的擦痕(貼近非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認為我是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對此我有異議,摩托倒在非機動車道內不代表我就一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因為我駕駛兩輪摩托車當時是在機動車道內靠近白色實線處,在發生掛撞后,難以保持平衡,且對方行駛速度快,把摩托車掛倒后,摩托車因外力掛碰倒在非機動車道內。
4、事發后對方找的證人證言,我有疑議:當時在公交車超速行駛,且事后馬稱車廂內乘客很多,證人是如何看到事故發生的全過程?
5、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僅僅說明車輛車況良好,但不能說明駕駛員馬在駕駛過程中無過錯。
綜上所述,這次事故的原因完全是由于公交車駕駛員馬沒有盡到注意義務,駕駛不當,未能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致,因此,豫號汽車駕駛員馬應當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此致
xx市交警支隊
申訴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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