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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刑事申訴狀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調(diào)解書,認為有錯誤,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給予復查糾正而寫的司法文書。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近親屬的刑事申訴狀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近親屬補充刑事申訴狀一
申訴人:周××,×××× 年×× 月×× 日出生,2010 年3 月23 日被
×× 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維持原判,現(xiàn)羈押于×× 監(jiān)獄。
申訴人因妨礙公務一案,對×× 市×× 區(qū)人民法院(2009)× 刑初字第
148 號刑事判決和×× 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 刑一終字第28 號刑事裁定書, 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 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 市×× 區(qū)人民法院(2009)× 刑初字
第148 號刑事判決和×× 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 刑一終字第36 號刑事裁定 書,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和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事實和理由:
×× 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 刑一終字第28 號刑事裁定書,以申訴人構
成妨礙公務罪,判處申訴人有期徒刑1 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實屬枉法裁判、 故意制造錯案。
首先,申訴人阻止違法拆遷屬于正當防衛(wèi)。
根據(jù)自2001 年11 月1 日起施
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7 條規(guī)定,城市區(qū)人民政府無權頒發(fā)房屋拆 遷許可證。
×× 實業(yè)總公司持申訴人所在區(qū)政府頒發(fā)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除申 訴人的房屋,因此,作為拆遷人的×× 實業(yè)總公司構成違法拆除。
根據(jù)《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 條規(guī)定,在申訴人的房屋遭到非法拆除的情況下對拆遷 人的拆遷行為進行阻止,是為了使本人的財產(chǎn)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屬于正當防衛(wèi),且正當防衛(wèi)并未超過必要限度,因此,申訴人不負任何刑事 責任。
其次,申訴人阻止違法拆遷人拆遷房屋并不屬于妨礙公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277 條規(guī)定,妨礙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人民代表大會 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
這里所指的“公務活動”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 代表大會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所進行的職務活動。
而作為 拆遷人的×× 實業(yè)總公司不屬于國家機關、在其未取得市人民政府頒發(fā)的拆遷 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非法拆遷不受法律保護。
再次,申訴人保護房屋私有財產(chǎn)權利不具有妨礙公務的故意。
申訴人與拆遷 人即房屋開發(fā)商×× 實業(yè)總公司未達成拆遷協(xié)議而受到區(qū)政府和非法拆遷人組 織強制拆遷的情況下,處于本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阻止拆遷,在主觀上只 是出于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協(xié)議考慮的,并無任何妨礙公務的故意。
如果無視房屋 所有人的正當訴求和阻止違法拆遷的正當理由,將申訴人和違法拆遷人發(fā)生的沖 突、頂撞的行為當作犯罪來處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最后,在拆遷行政裁決書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一審和二審法院裁決申訴
人構成妨害公務罪,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2010 年2 月28 日×× 市×× 區(qū) 人民法院作出(2009)城行初字第24 號行政判決,認定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管理局 和該市×× 區(qū)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作出的× 房裁字(2009)第13 號行政裁 決書主要證據(jù)不足,被依法撤銷。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是在該行政案件一直 在訴訟中,尚沒有結論的情況下,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本刑事案件是在以× 房裁字(2009)第13 號行政裁決成立的前提下,才認定×× 實業(yè)總公司的 拆遷行為系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
可見,×× 市×× 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 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申訴人構成妨害公務罪,不具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和法律 依據(jù)。
綜上所述,本案的實質(zhì)就是某些掌握權力的人為了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與房 地產(chǎn)開發(fā)商勾結,利用公權力為申訴人肆意羅織罪名,將申訴人強行關進監(jiān)獄, 以達到對申訴人的私有房屋強拆搶占的目的,消除阻止他們違法拆遷居民私有房 屋的隱患。
本案是一起徹頭徹尾的冤假錯案,請求貴院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撤銷 ×× 市×× 區(qū)人民法院(2009)× 刑初字第148 號刑事判決和×× 市中級人 民法院(2010)× 刑一終字第36 號刑事裁定書,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無條件 釋放申訴人并對申訴人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此致
×× 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簽名)
2010 年3 月29 日
附件:1.×× 市×× 區(qū)人民法院(2009)× 刑初字第148 號刑事判決;
2.×× 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 刑一終字第28 號刑事裁定書;
3.×× 市×× 區(qū)人民法院(2010)城行初字第24 號行政判決書。
近親屬補充刑事申訴狀二
申訴人:徐興能,男,漢族,1938年8月22日生,農(nóng)民,文盲,系本案被害人徐文素的父親,住宣威市樂豐鄉(xiāng)新德村委會38號,聯(lián)系電話:13769155669。
代理人:肖海峰,廣東德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徐文磊,男,身份證號:532224198202234731,住昆明市雙橋路136號。
系本案被害人徐文素的弟弟,聯(lián)系電話:13769155669。
申訴人:徐文果,男,身份證號:530381197812034733,住芒市大街66號。
系本案被害人徐文素的哥哥。
申訴人:徐嬌瓊,女,身份證號:530381197205214740,住宣威市樂豐鄉(xiāng)新德村委會255號,系被害人徐文素的大姐。
申訴人:徐皎月,女,身份證號:532224197603114728,住曲靖市建設路127號,系被害人徐文素的二姐。
被申訴人:代賢峰,男,漢族,1979年10月12日生,小學文化,住宣威市樂豐鄉(xiāng)新德村公所老營村137號,現(xiàn)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監(jiān)獄一監(jiān)區(qū)。
被申訴人代賢峰入室殺人、搶劫一案,申請人因不服原審判決,以徐興能的名義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訴書和手續(xù)。
現(xiàn)因該案同案犯均已歸案,申請人也閱取到了原審全部案卷卷宗材料。
全部申請人除堅持上次申訴請求和意見外,現(xiàn)依法提出以下補充申訴請求和意見:
請求事項:
1、再審時依法撤銷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曲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書,將案件發(fā)回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并與代賢峰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并案審理;
2、依法建議檢察機關追究代賢峰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判處被告代賢峰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
事實和理由
一、代賢峰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尤其在起訴、第一審程序中,存在諸多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1、一審公訴機關沒有依照刑訴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強制性規(guī)定,通知作為被害人近親屬的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剝奪和變相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參與權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
2、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靖中院)沒有傳喚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受害人近親屬到庭,違法了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的強制性規(guī)定,從而實際上完全剝奪了當事人在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回避申請權,陳述權、舉證和質(zhì)證權等訴訟權利。
3、曲靖中院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在宣判后向申請人送達判決書。
導致剝奪了申請人的抗訴申請權。
4、曲靖中院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告知作為死者近親屬的申請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另外,曲靖中院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告。
其公告日是20XX年5月9日,開庭日為20XX年5月12日
三日以前依法應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遲應在5月8日公告開庭事項。
二、上述程序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造成代賢峰自首的錯誤認定,甚至也造成代賢峰所謂“脅迫殺人”謊言的存疑。
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決完全沒有公信力!
正如申請人在《刑事申訴書》所述,代賢峰被抓獲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最后規(guī)定的“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依法不是自動投案。
而所謂“脅迫殺人”的謊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賢峰在案發(fā)前就賒過被害人的煙,但欠錢不還(有被害人生前記賬本為證!),被害人追討過,代賢峰早就懷恨在心了,其故意殺人的歹意早就有了。
另外,如系被脅迫而殺人為何要暴虐殺人30多刀?!最后,代賢峰在之后關于“脅迫殺人”的說法與其到案當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見一審卷宗第45、46頁),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請人被剝奪了訴訟權利,這些都無法向法庭陳情。
導致代賢峰逃脫了應有的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三、原二審完全應當并可以查明原一審及其之前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諸多違法乃至完全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為,從而依據(jù)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guī)定予以糾正。
但二審卻沒有查明并依法發(fā)回曲靖中院重新審判,嚴重違法!依法是錯誤和違法的判決。
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30-34頁,為該案的全部送達回證。
這5份送達回證分別是給曲靖市檢察院、代賢峰(兩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檢察院起訴處的,根本沒有給被害人近親屬的任何送達回證。
通過卷宗審查,二審審理完全可以也應當查明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但二審審理既沒有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也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進行審查!竟對如此多的違法完全不處理,還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原二審的違法造成一審法院存在的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剝奪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和第(五)項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明顯情形沒有被糾正。
根據(jù)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刑事訴訟存在剝奪當事人權利和法定程序違法的,二審“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這是刑訴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原二審也嚴重違法了,依法應當糾正。
四、代賢峰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原審定罪錯誤,也應當依法糾正。
1、代賢峰供述中明確表達了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意愿和預謀。
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jù)卷)第48頁、49頁中代賢峰說,“浦紹丙說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
...這樣就說定了。
”這說明,搶劫前代賢峰就有殺死被害人的預謀和主觀意志,其動機是因為被害人是熟人,要殺人滅口。
代賢峰殺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無疑。
2、代賢峰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為。
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反映代賢峰殺人30多刀,殺人意圖明顯,行為極其殘忍,是明顯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賢峰也多次供述殺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jù)卷】第50頁,代賢峰說道“我殺第一刀時,她叫了一聲救命,我跳進去殺時,她叫說她不敢了,就說了這兩句話。
”這還說明:一被害人求饒了,代賢峰仍不放過;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覺了,但代賢峰之后仍殘忍殺人幾十刀才放手!這樣的行為不是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那還能是什么?!
3、代賢峰明顯有故意殺人和搶劫兩個獨立犯意,搶劫是為財,殺人是為滅口,顯然是兩個獨立的犯意。
代賢峰供述系因為熟人,要滅口才殺死被害人,該動機與搶劫好像確有事實的關聯(lián),但卻與刑法上的搶劫罪沒有關聯(lián)。
其殺人滅口行為明顯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形,而是必須懲罰的單獨的故意殺人罪行。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是指在搶劫的犯意之內(nèi),為了劫到財物的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是死亡的情形。
該情形中的暴力或傷害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暴力僅限于劫到財物的目的范圍之內(nèi),范圍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預謀害命;一是暴力的當場性。
而代賢峰殺人是為了滅口,經(jīng)預謀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權的殺人罪客體而不是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搶劫罪的混合客體,殺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難度企圖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當場劫到財物,這已經(jīng)完全不是搶劫罪中的暴力或是傷害行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體也無法被搶劫罪的犯意、客體所吸收或涵蓋了。
另外,當時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財物的目的完全可以達到了,代賢峰仍繼續(xù)殺人,也不具備搶劫罪中暴力的當場性的特征了。
因此代賢峰的殺人行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應同時定其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數(shù)罪并罰。
4、從刑罰上來看。
刑法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則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的,首先考慮判死刑。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刑罰明顯比故意殺人的輕。
如果搶劫時因為滅口而殺人的,結果只定搶劫罪,這就意味著,故意殺人并且搶劫的,刑罰反而比只是故意殺人的輕了。
這明顯違反了罪罰相當?shù)男塘P原則。
如果這樣,豈不是要在刑罰上“鼓勵”搶劫時殺人滅口?!
五、現(xiàn)在出現(xiàn)了重大和關鍵新證據(jù),完全可以推翻代賢峰“脅迫殺人”的謊言。
依法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并將代賢峰和剛抓獲的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
肖玉、浦紹丙兩同案犯先后已被抓獲,均已被批捕,其中,肖玉已被移送審查起訴。
起訴意見書認定肖玉仍為“放哨”,兩人也均否認“脅迫”代賢峰殺人!以上關鍵新證據(jù)完全推翻了代賢峰的謊言,請審查法院進行調(diào)取,依法再審,并將代賢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當庭對質(zhì)。
已期能公正審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實。
讓案件經(jīng)得起法律和歷史的考驗,告慰亡靈,并給申請人和人民一個滿意的交代!
此致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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