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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近親屬
申訴狀可分為: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行政申訴狀、行政附帶民事申訴狀。下面小編整理了刑事申訴狀近親屬,希望對你們有用!
刑事申訴狀近親屬
申訴人:徐XX,男,漢族,xx年8月22日生,農民,文盲,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父親,住XX市XX鄉XX村XX號,聯系電話:137XXXXXXXX。
代理人:肖XX,廣東德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徐XX,男,身份證號: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號。
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弟弟,聯系電話:137XXXXXXXX。
申訴人:徐XX,男,身份證號: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街XX號。
系本案被害人徐XX的哥哥。
申訴人:徐XX,女,身份證號:5303XXXXXXXXXXXX,住XX市XX鄉XX村XX號,系被害人徐XX的大姐。
申訴人:徐XX,女,身份證號:5322XXXXXXXXXXXX,住XX市XX路XX號,系被害人徐XX的二姐。
被申訴人:代XX,男,漢族,xx年10月12日生,小學文化,住XX市XX鄉XX村XX村XX號,現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監獄一監區。
被申訴人代XX入室殺人、搶劫一案,申請人因不服原審判決,以徐XX的名義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訴書和手續。
現因該案同案犯均已歸案,申請人也閱取到了原審全部案卷卷宗材料。
全部申請人除堅持上次申訴請求和意見外,現依法提出以下補充申訴請求和意見:
請求事項:
1、再審時依法撤銷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曲刑初字第72號刑事判決書,將案件發回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并與代XX同案犯肖X、浦XX并案審理;
2、依法建議檢察機關追究代XX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判處被告代XX死刑,并立即執行。
事實和理由
一、代XX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尤其在起訴、第一審程序中,存在諸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1、一審公訴機關沒有依照刑訴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強制性規定,通知作為被害人近親屬的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
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強制性規定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剝奪和變相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參與權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
2、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靖中院)沒有傳喚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受害人近親屬到庭,違法了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的強制性規定,
從而實際上完全剝奪了當事人在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回避申請權,陳述權、舉證和質證權等訴訟權利。
3、曲靖中院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在宣判后向申請人送達判決書。
導致剝奪了申請人的抗訴申請權。
4、曲靖中院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告知作為死者近親屬的申請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另外,曲靖中院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告。
其公告日是xx年5月9日,開庭日為xx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12頁)。
三日以前依法應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遲應在5月8日公告開庭事項。
二、上述程序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造成代XX自首的錯誤認定,甚至也造成代XX所謂“脅迫殺人”謊言的存疑。
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決完全沒有公信力!
正如申請人在《刑事申訴書》所述,代XX被抓獲的情形不符合xx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
最后規定的“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依法不是自動投案。
而所謂“脅迫殺人”的謊言更是有悖常情,代XX在案發前就賒過被害人的煙,但欠錢不還(有被害人生前記賬本為證!),被害人追討過,代XX早就懷恨在心了,其故意殺人的歹意早就有了。
另外,如系被脅迫而殺人為何要暴虐殺人30多刀?!最后,代XX在之后關于“脅迫殺人”的說法與其到案當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見一審卷宗第45、46頁),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請人被剝奪了訴訟權利,這些都無法向法庭陳情。
導致代XX逃脫了應有的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三、原二審完全應當并可以查明原一審及其之前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諸多違法乃至完全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為,從而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糾正。
但二審卻沒有查明并依法發回曲靖中院重新審判,嚴重違法!依法是錯誤和違法的判決。
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30-34頁,為該案的全部送達回證。
這5份送達回證分別是給曲靖市檢察院、代XX(兩份)、XX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檢察院起訴處的,根本沒有給被害人近親屬的任何送達回證。
通過卷宗審查,二審審理完全可以也應當查明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但二審審理既沒有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
也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強制性規定,
對"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進行審查!竟對如此多的違法完全不處理,還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
原二審的違法造成一審法院存在的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剝奪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和第(五)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明顯情形沒有被糾正。
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刑事訴訟存在剝奪當事人權利和法定程序違法的,二審“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這是刑訴法的強制性規定,故原二審也嚴重違法了,依法應當糾正。
四、代XX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應當數罪并罰。
原審定罪錯誤,也應當依法糾正。
1、代XX供述中明確表達了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意愿和預謀。
XX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卷)第48頁、49頁中代XX說,“浦XX說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
...這樣就說定了。
”這說明,搶劫前代XX就有殺死被害人的預謀和主觀意志,其動機是因為被害人是熟人,要殺人滅口。
代XX殺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無疑。
2、代XX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為。
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反映代XX殺人30多刀,殺人意圖明顯,行為極其殘忍,是明顯要致人于死地的;代XX也多次供述殺了被害人很多刀,
在XX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卷】第50頁,代XX說道“我殺第一刀時,她叫了一聲救命,我跳進去殺時,她叫說她不敢了,就說了這兩句話。”
這還說明:一被害人求饒了,代XX仍不放過;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覺了,但代XX之后仍殘忍殺人幾十刀才放手!這樣的行為不是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那還能是什么?!
3、代XX明顯有故意殺人和搶劫兩個獨立犯意,搶劫是為財,殺人是為滅口,顯然是兩個獨立的犯意。
代XX供述系因為熟人,要滅口才殺死被害人,該動機與搶劫好像確有事實的關聯,但卻與刑法上的搶劫罪沒有關聯。
其殺人滅口行為明顯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形,而是必須懲罰的單獨的故意殺人罪行。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是指在搶劫的犯意之內,為了劫到財物的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是死亡的情形。
該情形中的暴力或傷害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暴力僅限于劫到財物的目的范圍之內,范圍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預謀害命;一是暴力的當場性。
而代XX殺人是為了滅口,經預謀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權的殺人罪客體而不是人身財產安全的搶劫罪的混合客體,
殺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難度企圖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當場劫到財物,這已經完全不是搶劫罪中的暴力或是傷害行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體也無法被搶劫罪的犯意、客體所吸收或涵蓋了。
另外,當時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財物的目的完全可以達到了,代XX仍繼續殺人,也不具備搶劫罪中暴力的當場性的特征了。
因此代XX的殺人行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應同時定其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4、從刑罰上來看。
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則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殺人的,首先考慮判死刑。
“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刑罰明顯比故意殺人的輕。
如果搶劫時因為滅口而殺人的,結果只定搶劫罪,這就意味著,故意殺人并且搶劫的,刑罰反而比只是故意殺人的輕了。
這明顯違反了罪罰相當的刑罰原則。
如果這樣,豈不是要在刑罰上“鼓勵”搶劫時殺人滅口?!
五、現在出現了重大和關鍵新證據,完全可以推翻代XX“脅迫殺人”的謊言。
依法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并將代XX和剛抓獲的同案犯肖X、浦XX兩人并案審理。
肖X、浦XX兩同案犯先后已被抓獲,均已被批捕,其中,肖X已被移送審查起訴。
起訴意見書認定肖X仍為“放哨”,兩人也均否認“脅迫”代XX殺人!以上關鍵新證據完全推翻了代XX的謊言,請審查法院進行調取,依法再審,并將代XX和同案犯肖X、浦XX兩人并案審理,當庭對質。
已期能公正審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實。
讓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考驗,告慰亡靈,并給申請人和人民一個滿意的交代!
此致
xx法院
申訴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附件:徐XX生前記賬本和肖X起訴意見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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