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最新刑事申訴狀樣本
刑事申訴狀范式及范文【1】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 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附:
一、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二、證據材料份
【 范 文 】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
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因為劉× 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
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平呢 ?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
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平進行攔截和挑釁 ,這與事實不符。
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 ××毒打。
為此,我母親找到××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
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
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
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
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
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
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
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 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最新刑事申訴狀樣本【2】
申訴人:劉國強,男,漢族,1954年9月生,住平頂山市新華區培新街2號院2號樓6號。
案由:申訴人不服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于1982年12月31日作出的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訴人犯奸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法院認為申訴人犯奸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可是,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根本就沒有提到憑什么證據來認定。
從卷宗材料來看,除了彭藝玲寫的控告材料和對彭藝玲的詢問筆錄提及申訴人犯奸污罪外,沒有其他任何能夠證明申訴人犯奸污罪的證據。
而彭藝玲的控訴材料和詢問筆錄,存在很多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
第一、原判決認定:“被告劉國強以巡邏為名,于1982年7月5日凌晨1點半左右。
實際是申訴人到火車站時間是5日凌晨2點15分,在火車站于賣煙發生爭執時間是凌晨3點,離開火車站時間是凌晨3點以后,詳見卷宗105頁和109頁兩位鐵路民警證言。
不知處于什么目的在整個辦案中把時間確定為1點半左右?第二、據彭藝玲自稱是在凌5點多時發生的事情,當時是夏天天已大亮了,附近有掃大街的環衛工人了,要奸污一個人為什么不在深夜天黑無人而是在天亮有人時才奸污?這個時間不合乎常理;第三、在附近有人的情況下,只要喊一聲,就會被發現,從而免遭奸污,彭藝玲為什么不呼叫求救?彭藝玲明知在申訴人第一次“欲行不軌”的時候,有人出現,申訴人只好作罷。
那么,這一次,周圍也有掃大街的人,不呼叫求救,不合乎常理;第四、彭藝玲被奸污之后,為什么還愿意坐申訴人的自行車,讓申訴人帶其回家?被奸污后,彭藝玲沒有仇恨,沒有悲傷,繼續談話走路,而切送她到家時她仍不愿回去,以天太早家里人沒有上班怕挨大為由。
要求申訴人繼續陪自己,在家附近一個廣場逗留,在此期間申訴人繼續對其盤問和了解當天是否上班,還繼續了解彭藝玲的真是情況,而后彭藝玲又提出讓申訴人送其到同事家,并提出應該走那個路線害怕見到家里人,這些都不合乎常理;
第五、彭藝玲為什么沒有把被奸污的事情告訴自己的同事關義春?凌晨的時候自己的家不愿意回而愿意去同事家,由此可見,彭藝玲與同事關義春關系極為密切,到了關義春家沒有把自己的被奸污的屈辱經歷傾訴出來,也不合常理;
第六、彭藝玲為什么不保留證明申訴人奸污她的最有力的證據,偏偏一到同事關義春家就把內褲洗了?作為成年人非常清楚,保留證據的重要性,悄悄把內褲洗了,這種做法,不合乎常理;既然洗掉內褲,沒有“證據”了,就應該為自己不能提供“證據”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控告信不是一個人的筆跡,這充分說明,控告信不是彭藝玲一個人寫的,為什么會有人幫彭藝玲寫控告信,控告信是彭藝玲的個人真實意思嗎?上述眾多疑點的存在不能得出申訴人奸污了彭藝玲的唯一結論。
刑事案件強調的是“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司法機關最有力的定案證據應當是鑒定結論了。
彭藝玲在當天上午九點就去公安機關報案了,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為什么不提取彭藝玲下體內的精ye液呢?事發只有短短幾個小時,如果真如彭藝玲所說,完全可以提取到彭藝玲下體內的精ye液,經過鑒定,結果將水落石出。
即使內褲洗了在當時夏天時節,彭藝玲的外褲也應該提取。
可公安機關將彭藝玲當天穿的內褲送往公安部126研究所進行法醫物證鑒定,但是鑒定人員告訴送檢的公安人員,未能檢驗出精斑,無法定血型。
既然未能檢出精斑,就是證據不足,不能得出彭藝玲被奸污的結論。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目前,有四份新的證據足以證明申訴人沒有犯奸污罪,一是被害人彭藝玲于1984年5月6日制作的錄音材料;二是被害人于1984年7月31日再次寫的書面材料,三是高好民律師所作并經過恒信公證處公證的對所謂被害人彭藝玲的詢問筆錄;四是2009年11月16日下午彭藝玲與高好民律師談話的錄像資料。
1、錄音材料證明當年的控告是受人逼迫,是對申訴人的誣告
該錄音材料是被害人彭藝玲親自錄制,并親自轉交給申訴人的。
該錄音材料錄制的是被害人打算向有關機關反映誣告申訴人時要說的話。
被害人彭藝玲之所以制作該錄音材料,是擔心向有關機關反映當初誣告申訴人時,現場說不出來,所以事先錄好音。
該錄音材料詳細敘述了事情的經過,的的確確沒有發生奸污案。
被害人彭藝玲在錄音材料中特地聲明當初告申訴人是受當時男朋友王志興的逼迫,是無奈之下的誣告。
2、書面材料也證明當年的控告是受人逼迫,是對申訴人的誣告
該書面材料證明彭藝玲在1984年5月5日就曾給有關部門寫信說明自己錯告了申訴人,由于杳無音信再次寫信反映誣告申訴人的情況。
該書面材料證明申訴人根本沒有實施奸污,由于當時男朋友王志興的毒打、引誘和逼迫,不得不誣告申訴人。
3、經恒信公證處公證的高好民律師對彭藝玲的詢問筆錄證明錄音材料和書面材料確是彭藝玲自己書寫和錄制,內容真實
該詢問筆錄證明彭藝玲當年為了還申訴人一個清白,確實寫過書面材料并制作錄音材料,當年誣告申訴人奸污是因為當時的對象王志興毆打折磨。
該詢問筆錄還證明彭藝玲愿意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但是不要影響到自己的家庭和女兒,否則不惜一死。
4、彭藝玲與高好民律師談話的錄像資料中彭藝玲的多處談話都證明當初是對申訴人的誣告
該錄像資料的2分14秒時高律師說到第一次和司法公證人員一起到彭藝玲家,見到彭藝玲所問彭說:“當年你告劉國強是不是被冤枉的。
”彭說:“是”。
7分40秒~50秒時高律師又問彭藝玲:“你告劉國強他奸污你了是不是真的,還是你真的誣告他了。
彭說:“是我誣告他了,現在我想問問我誣告罪能不能判刑?最低能判多少年?”10分時彭又說:“其實我有點傻了,劉律師也給我說了,你(指高律師)也給我說過,要和有的女人,真的假的我都不說,一哭二鬧三不說,誰能咋的我,我冤枉他一輩子也就冤枉他了。
”11分10秒~20秒左右,彭說:“截止到目前,我愿意到法院去作證,即便是判刑,我也愿意站出來去給劉國強作證,洗清他的冤情。
“12分20秒時,高律師又一次說到去彭藝玲家時,問彭藝玲:“你是不是冤枉人家劉國強了?”彭說:“是冤枉他了。
13分20秒時彭說:“這個事(指誣告我劉國強)除了張愛平(糧站那個女的)還有和我一個單位,也就是那天早上,他送我去的那個姓關的這兩個人,知道這件事情的真相,其實連我的父母、姐妹,包括我老公,我都沒說過。
14分時彭藝玲說:“他(劉國強)漂泊幾十年真不容易,洗清他的罪名,他老了有個工資,到老了他也有個好的歸宿,有個安身的地方。
15分時彭藝玲說:“我要不去給他作證,冤枉他一輩子他活該了。
30分30秒~50秒時,彭藝玲說:“我怎么沒冤枉他(劉國強)現在是我給他洗清了,我又被判刑了,我又沒有了工作,人都是自私的,冤枉他了,他漂泊了,他是個男人,我一個老太婆,上哪兒漂泊呢!只有死路一條。
在38分14秒時,彭藝玲說:“如果涉及到誣告判我的刑,請高律師給我請一個律師。
在39分時彭藝玲說:“我不是現在才給他去作證洗清他的冤情,我不找律師,我也可以為自己辯護。
當年我給他(劉國強)寫材料就愿意給他洗清冤情,當時就是判我、殺我,我就一個人,我都能面對,我有罪就是判我,我就一個人,而現在我有老公和孩子了,有責任了。
44分9秒,彭說:“我這么多年都是先進工作者,我就唯一的就是這一點,我感覺到在我這一生當中我對不住人家,也就是認識個王志興叫我走到這種地步,要不是我絕對不會是這樣的,就因為這個事我這一輩子都自卑死了。
錄像資料中,彭藝玲所說的這些話足以證明當初是誣告申訴人。
三、三級法院裁定駁回申訴于法無據
申訴人向新華區人民法院申訴,后來的裁定是“經復查、核實,你提供的證據與事實不符”。
新華區法院并沒有說明復查、核實了哪些證據,復查、核實證據依據的是什么。
申訴人有這些新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證據認定的事實。
法院并沒有證明申訴人提交的新證據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據。
這一裁定顯然是錯誤的。
申訴人又向平頂山中院提起申訴,結果中院的裁定是“你提供的證據不是出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這一裁定也是明顯錯誤。
高好民律師在2009年6月19日對彭藝玲詢問并經過恒信公證處公證的詢問筆錄充分證明彭藝玲是在自愿的情況下所說的真心話,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說不是出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卻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申訴人只好寄希望于省高院,以為省高院會給申訴人一個清白,然而,省高院的裁定再次擊碎了申訴人的愿望。
省高院裁定書中認為,彭藝玲寫的信件是受到脅迫出具的,彭藝玲有證據證明受到脅迫嗎,法院調取有這方面的證據嗎?被誣告的情況,亦未與你在北山勞改場見過面;高好民律師對彭藝玲的詢問筆錄又經過了公證處的公證,當時的情況是真實合法的,經過彭藝玲的確認,彭藝玲出爾反爾,說出于無奈才配合律師作出虛假陳述。
我國《證據法》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從平頂山到到省高院根本就沒有開庭審理,也沒有主持當事雙方進行質證,就認可了彭藝玲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的一面之辭!法院為什么要采信她呢?!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新華區法院、平頂山中院和河南省高院在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提交的新證據不予支持的情況下,均裁定駁回申訴人申訴,明顯錯誤。
申訴人特向貴院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最新刑事申訴狀樣本】相關文章:
2017刑事申訴狀樣本05-19
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樣本05-19
最新刑事申訴狀格式及范文10-06
最新刑事申訴狀格式范文10-26
2016最新刑事申訴狀范本精選05-19
2017最新刑事申訴狀范本06-24
刑事申訴狀-2017刑事申訴狀范文06-19
最新關于民事申訴狀樣本05-19
最新刑事申訴狀范文(通用8篇)10-31
刑事申訴狀范文精選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