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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狀

刑事申訴狀

時間:2024-11-26 13:29:32 雪桃 申訴狀 我要投稿

刑事申訴狀(通用16篇)

  申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刑事申訴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刑事申訴狀 1

  申訴人:___,男。

  申訴人因盜竊一案,對_縣人民法院(____)某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____)某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

  2、判決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嚴重錯誤,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訴人根本未參與盜竊。

  基本事實是:20__年6月14日晚12點,同鄉___在某縣某公園睡覺,被巡防員帶走調查,隨后___被放出來,打電話要申訴人接他回旅店,申訴人打車去接___,結果巡防員將兩人一起扣押,民警在___放在旅店的黑包里發現贓物,就認定是共同盜竊。可申訴人根本就不知道___黑包里是什么東西。民警就開始實施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讓申訴人跪地,戴手銬,然后踢足球一樣拳打腳踢地暴打,申訴人牙齒碰掉了,痛得頭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盡,民警才暫停暴打。此后,不斷折磨我,逼迫我簽字,為了保命,我只有先簽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發現申訴人多處青紫,牢友也發現申訴人已成殘疾。申訴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四次庭審過程中,都作無罪辯解,一再強調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強迫自己簽字的,與自己所說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審認定申訴人犯盜竊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訴人根本未參與盜竊,指控申訴人的證據也不足。具體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證據之一是同案犯___的供述,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其他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僅有___的口供也不能認定申訴人參與盜竊,而且___在第四次的庭審中,也改變了供述,承認申訴人未參與盜竊。可見,僅憑___矛盾的供述不能認定申訴人參與犯罪,否則就會產生冤案。

  2、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二是申訴人自己曾經作過有罪供述。可是申訴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四次庭審過程中,都作無罪辯解,一再強調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強迫自己簽字的,與自己所說的完全不相符。這樣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而且刑訊逼供是明顯可以認定的,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都是違法無效的。

  3、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三是鐵皮剪,可是鐵皮剪根本與犯罪無關,可以現場勘查,而且___也承認他不是用鐵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四是其他證據,可是其他證據都不能直接證明申訴人參與犯罪。

  由此可見,本案明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人參與盜竊。

  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人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受傷致殘,法律規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1、檢察員、法官、律師、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勸說申訴人認罪,小小的盜竊案,又退贓又認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訴人對此冤案決意抗爭,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機關明察。刑滿釋放后,拋下事業和家庭不顧,馬上到江西申訴。這抗爭的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據證明申訴人蒙冤。

  2、申訴人現有的牙齒脫落、腰間盤突出、手腳傷殘都足以證明刑訊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___也供述公安人員對其實施了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這與申訴人的供述能夠相互映證。同案犯___一直被司法機關認為態度很好,即便這樣,民警都要對其刑訊逼供,可見申訴人不認罪就更加要面臨暴打。

  4、申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某縣人民醫院的檢查報告單也可以反映申訴人受傷致殘的事實。

  5、申訴人出獄后到附屬醫院所作的檢查報告單也反映申請人的傷殘情況和受傷時間能夠相符。

  6、申訴人出獄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險合同,還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均足以證明申訴人以往身體健康,沒有傷殘。

  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未能排除刑訊逼供重大嫌疑的`情況下不應采信的證據卻予以采信,未按照《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本案。

  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在偵查工作實務中幾乎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只是該種現象越來越隱蔽,難以取證,弱勢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難以保存和獲取證據證明。有鑒于此,《刑法》第247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原審程序違法,剝奪申訴人的上訴權。某縣人民法院有關法官勸申訴人不要上訴,某縣看守所不讓申訴人上訴,不給紙筆,剝奪申訴人的上訴權。

  六、出獄后,申訴人多次向某縣、市的法院、檢察院等機關懇求調取案件材料復查,但是沒有人理睬。不調取案件材料,錯案申訴的渠道就被堵死。有關機關踢皮球的做法剝奪了申訴人的法律規定的申訴權。在此,我懇請貴機關監督此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疏于審查,懇請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申請人無罪,否則申訴人會一直申訴,以死抗爭!

申訴人:

  20__年十月九日

  刑事申訴狀 2

  申訴人:___,男,19__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出生于遼寧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現住黑龍江省海林市。

  申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____)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____)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之規定,提出申訴,并要求重新審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一)申訴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條合同詐騙罪法定要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1、原審判決第2頁經審理查明中“20__年元月,被告人___伙同___(己死亡)等人,在沒有經海林卷煙廠委托授權的情況下,便以海林卷煙廠監察室的名義與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法定代表人___簽訂購銷葦席和葦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貨20天后由海林卷煙廠付清全部貨款”。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申訴人伙同___實施合同詐騙。___所簽訂的相關合同中,也并不能證實申訴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審判決第3頁第2段本院認為“被告人___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經他人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己經構成合同詐騙罪”,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訴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更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沒有得到授權情況下,出具了由我廠負責付款的擔保字條,也不能由此推斷申訴人主觀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而且簽訂合同的供需雙方也是申訴人經過考察了解的,并非虛構,即便后期證明需方主體不真實,存在欺詐,但也不能由此認為,申訴人同樣構成詐騙,因為申訴人一直都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的目的。而本案當中,申訴人在合同上簽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為了促成合同的盡快履行。

  不可否認,申訴人___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有一些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欺騙性,比如其出具的貨到20天內由我廠負責結賬等內容,但是申訴人主觀上并不具有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___和___財產的目的,申訴人與___、___簽訂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___、___的貨物能成功出售給吉林市西關糧庫(以下簡稱“西關糧庫”)和黑龍江省雞西市農墾糧油食品購銷中心(以下簡稱“雞西糧油”),而申訴人可以從中賺取一些差價,得到一些中間利益。客觀上來說,申訴人也確實是通過其朋友___介紹認識到___和___等人,從他們這些人口中得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需要葦席和葦折,申訴人還查看了___、___等人帶來的雞西市農墾糧油購銷中心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見___的詢問筆錄)。而本案中報案人___、___等人,雖然其簽訂的合同中是有申訴人本人的簽字并加上海林卷煙廠監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確實是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申訴人從根本也是促成供需雙方簽訂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擔擔保付款責任的角色。所以,從申訴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證據來看,申訴人完全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和想法。

  2、報案人___、___的財物,申訴人從客觀上并沒有占有,實際上也并沒有進行收取或處置。雖然申訴人曾給___出具“我收到___發到雞西、吉林穴子三車席子三車”的收條,但實際上,申訴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單,知道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收到了上述貨物,才給___出具的,而實際收到貨的人是雞西糧油的___和吉林的西關糧庫(后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申訴人本人并沒有從中間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明申訴人收貨或從中受益,或主觀有占有財物目的的證明,這些也進一步證明了,申訴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案認定申訴人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1、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人員尚有___、___、___、___等人。___和___是介紹合同需方即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給申訴人的人員,也是這兩個人提供給申訴人蓋有上述兩單位公章的合同,申訴人基于上述合同,才與___等人簽訂購銷合同,但是案發后,該兩人一直沒有找到。而本案另一關鍵人員___(代表雞西糧油簽訂合同的人)僅做過兩次筆錄,在其筆錄也證實,其簽過兩份購銷合同,供貨的廠家是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___),相關貨物在98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處理了一部分貨,___拉走了一部分貨,合同也是其簽訂的,其簽的是___的名字,蓋了單位的公章。從___所述事情來看,至少證明,第一,申訴人是確認葦折與葦席的需方后,又與___簽訂的供貨的合同,申訴人主觀上沒有編造莫須有的需方,其主觀上認為己經找到了合適的貨物的供需雙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礎;第二,申訴人并沒有實際占有控制貨物也沒有出售處理過涉案貨物。而案發后,偵查機關也一直都沒有查到___、___等人的下落,___本來亦被取保候審,但在案件后期偵辦過程中也竟然沒有了下落。作為查清本案的關鍵,上述幾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詐騙犯罪的人員,但原審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和取得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申訴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證據的不確實、不充分的體現。

  2、本案另一關鍵人員___死亡,從原審證據中,無法得出申訴人伙同___實施合同詐騙的證據。

  從公安機關對案件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___是聯系報案人___、___等人的主要聯絡人員,___之前就曾與___有過葦折、葦席的貨物交易,___也是通過___才接觸到申訴人,而___完全不認識申訴人,僅是通過幾次電話。申訴人聯系葦折、葦席的購銷也是基于對朋友___的信任,出于朋友幫忙,且也能從中獲得一些差價好處等想法,為了促成購銷雙方成交,才幫助朋友___作出了一些帶有欺騙性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幫忙,相信___說的'10天就應當能夠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___是否具有詐騙目的,申訴人無法做出判斷,但是從現有證據來看,___伙同申訴人合同詐騙的結論并沒有證據支持。原審判決作出上述認定,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符。也屬于定罪證據不確實。

  (三)縱觀本案全部證據得出的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訴人并沒有犯罪行為。原審判決認定證據不全面。

  從本案證據,可得出的基本事實是:20__年申訴人通過___與___認識,___稱其有葦穴和葦席等貨品,讓申訴人幫助聯系銷路,后申訴人向朋友___提起此事,___介紹了___、___認識,___、郭稱有門路銷售給雞西糧油、西關糧庫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帶了己經蓋好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公章的合同給申訴人,申訴人后將合同給了___,98年初,___又將合同給了___等人去簽訂合同。___發貨后不久。___告訴申訴人,稱他們被騙了,雞西糧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關糧庫也沒有___這個人。98年5月20日,申訴人讓___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報案內容主要是被___和___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名義進行的合同詐騙,簽訂的購銷合同中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章是假的。后東安公安分局進行了調查,___于98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98年9月1日,吉林市西關糧庫的三車皮葦折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雞西糧油的3車葦席被___轉移。以上事實有申訴人的供述,___的詢問筆錄、___的報案筆錄、___的詢問筆錄及泗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說明等相互佐證。從以上證據及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其也是受了___、___、___茂林、___、___等人的欺騙,期望從中獲得中間差價的利益,對___等人實施了一些欺騙性的行為,但從這些行為中,并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訴人受到欺騙,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審判決中,并沒有審查全部證據,考慮案件證據之間的矛盾性,實屬對證據認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贓物價值有誤,需追繳的數額與實際不符。

  在原審判決書判決內容的第二項(判決書第3頁最后一行)“被告人___騙取的贓物價值計人民幣632920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本案中,在案發后的20__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縣公安局扣押了葦穴子(折子)三火車皮,三火車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糧庫(見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而該三火車皮葦折共計9460片,每片22元,即價值208120元,在20__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法定代表人___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糧庫的387件(見___手寫的收條一份)。

  所以從以上內容可見,即便申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需追繳返還給被害人的贓物價值也決非是原審判決中認定的632920元。實際數字與判決相差甚遠,從此內容也可以看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認定不清,定罪證據亦不確實、不充分。

  申訴人認為,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應當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證據根本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因此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即便申訴人出具過擔保付款之類的內容,也和合同詐騙罪沒有關系,申訴人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原審判決中確定的應向申訴人追繳的需返還被害人的贓款數額與實際不符,相差甚遠,將己被公安部門扣押及返還給被害人的財物數額也均計算追繳數額之內,實屬事實不清。為洗脫申訴人的冤屈,申訴人特依法提出申訴,懇請貴院能夠查明事實,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還申訴人清白,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所在。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刑事申訴狀 3

  申訴人:劉______(受害人劉___平之兄),男,______歲,漢族,______區建設局第三施工隊工人;住______區同勝胡同甲1號。

  我因“_________傷害致死”一案,不服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我是受害人劉___平的哥哥。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收到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終字第______號)判決書,我認為判決書對殺人犯彭______在定性和量刑上均失公正,敘述事實有出入,我們無法接受。

  1、判決書定彭______為傷害致死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______應定故意殺人罪。因為劉___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______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___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上,并一刀刺死劉___平呢?

  2、判決書敘述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___平進行攔截和挑畔,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______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均遭到修建隊長彭______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______區委和______法院,但都未作處理,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______月______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______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去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上,因此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毋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醫院了。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___平根本不在場,怎么會“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十二點,劉___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______用從倉庫拿出的三棱刮刀,一刀刺在劉___平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只身一人,而彭______他們人多勢眾,我弟弟沒帶兇器,彭______卻帶著兇器,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______刺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判處彭______有期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由于定性不當,所以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治罪。

  為此,我們全家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______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___平伸冤,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此致

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劉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申訴狀 4

  申訴人:__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_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

  __年__月__日

  刑事申訴狀 5

  申訴人:____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____

  事實與理由: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申訴狀 6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為申訴人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申訴人對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刑終號刑事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申訴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申訴狀 7

  申訴人:楊__,男,漢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河南省濟源市___居委會,系被害人楊洪武長子。

  申訴人:楊__,男,漢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洪武次子。

  申訴人:楊__,女,漢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__區__家屬院,系被害人楊洪武之女。

  被申訴人:楊__,男,19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__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__,女,19__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__的妻子。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__,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

  負責人:張__,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___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___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___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___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___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___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___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___5年11月6日楊__同楊洪武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__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0326號牌轎車及楊洪武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__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__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__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0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__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__將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__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洪武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洪武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洪武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洪武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__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__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__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__、朱__、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80%,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

  本案中楊__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__等人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___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___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___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850.95_2=43701.90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__,朱__,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護理費(21850.95_2=43701.90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0903.99元。楊__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400903.99元_80%=320723.19元,扣除楊__已支付的42600元,楊__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8123.19元。

  四、關于朱__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楊__與朱__系夫妻關系,楊__駕駛豫L20326號牌機動車載朱__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__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0326號牌機動車系商橋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商橋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0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商橋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__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__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0年,該車1993年8月2日注冊登記,商橋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商橋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商橋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商橋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商橋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商橋鎮計生辦是商橋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商橋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__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__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__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80%,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___6年度河南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__,商橋鎮人民政府、商橋鎮計生辦與楊__共同連帶承擔278123.19元民事賠償責任。此致

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__

  _________

  刑事申訴狀 8

  申訴人:___(被害人死者___之兄),男,31歲,漢族,__市人

  案由:__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___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___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___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____平并未對___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___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___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___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__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___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__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___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___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___找我母親回家吃飯,___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___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_____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___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_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___從嚴懲處,替我弟弟___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_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__年__月__日

  刑事申訴狀 9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要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同被告人關系,并加一段介紹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___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19__年_月_日__字第__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申訴人:(簽名蓋章)

  __年_月_日

  刑事申訴狀 10

  申訴人:劉__(被害人死者劉_平之兄),男,31歲,漢族,__市人

  案由:__市高級人民法院(__)高刑終字第__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__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__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_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__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_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_平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_平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__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__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__區委和__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__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_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_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__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_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_ _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__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___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__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_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刑事申訴狀 11

  申訴人:___珍女、漢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鐵東區城東鄉永樂村七組。

  我丈夫___因敲詐勒索罪于20__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在四平市英城監獄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申請我丈夫因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不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南關區人民法院(20__)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有關南關區人民法院(20__)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___無罪。

  申請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實真相,給予公開裁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

  1、此次競標拍賣屬正常的民事行為,其目的是競買中標,并非違法行為。

  2、未交足保證金一事認定有罪是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拍賣原則,以此定罪有些牽強。

  3、對圍標主體認定存在錯誤,___和___在競買中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是進行圍標的主體之一,其表現有兩點:一是利用購買的方式阻止他人競買的圍標。二是用假的競買人身份方式陪標,事后___、張二人卻偽裝成受害人,從主觀謀利改稱為受到威脅。

  ___、張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脅之下交出的錢財,而是他們為了確保順利得到標的,事實是___等人強行阻止他進入拍賣現場,通過賄買才給對方__0萬元。8給月后,當他們得著知對方未交夠足額保證金之后,產生有一種“被算計”而不是“受到威脅”的感覺的理由去報的案。因此,本案的發生說明不基于敲詐但未交足保證金是違約責任,不屬于犯罪。

  二、本案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___有欺詐___、張二人的主觀故意,更沒有證據證明___等人有敲詐、脅迫、吼嚇的客觀行為。沒有證據證明___與___、張二人進行非法交易和溝通,但有證據證明___、張二人主動與___,進行惡意串通之事實。本案證明皆為言詞證據,且相互之間互相矛盾,許多不能成為證人而只能屬于見證人的言詞,亦被列為證人證言。從以上幾點本案認定___犯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應當按無罪處理。

  三、一審法院審判長的'言詞暗示、引誘、使我產生了錯覺,造成錯誤判斷。

  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審前到關押的囚籠前跟___他們在案的每一個人說,“你們就不要辯論了,認罪吧,說刑訊逼供沒有依據,更沒有證人,爭取個好態度能從輕處理。當時他們認為能判無罪或緩刑呢,就沒有辯論。因為關押已經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勢力如此強大,我丈夫整個身心都難以承受、疲憊不堪達到了極限,感覺辯護也無用,不如按審判長的意圖,違心認罪得到清判,能夠早日回家與親人團聚,一切都無所謂了,因此在一審法院沒有做出無罪辯護,但沒想到判下來是4年6個月的重判。

  四、公安機關暴力取證致使___挺刑不過屈打成招。(事實舉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員嚴刑逼供___在經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種意識模糊的狀態下違心簽字畫押,事實冤屈。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不顧客觀事實不清導致錯誤認定事實,在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運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判決___有罪是錯誤的。懇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宣告___無罪,使___的冤情得以昭雪為盼。

此致

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珍

  20__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申訴狀 12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為申訴人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申訴人對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刑終號刑事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申訴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申訴狀 13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___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19__年_月_日__字第__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__年_月_日

  刑事申訴狀 14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___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刑事申訴狀 15

  申訴人:___,男,30歲,漢族,_省__縣__鄉人,農民,住_省__縣__鄉__村,現在押。

  勝訴人___對__縣人民法院_年8月1日作出的_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對此案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事實和理由

  20__年7月5日,申訴人在自家責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鐵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___路經此處,并將頭湊在井口看熱鬧,申訴人在井下對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鐵锨正中___的頭部,引起頸動脈血管破裂大出血,經緊急搶救無效,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_縣人民法院認定申訴人為過失殺人,判處8年有期徒刑。申訴人認為法院認定的罪刑性質不當,但申訴人在整個過程中驚恐不定,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申訴人在此事件中雖有一定的.責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屬于過失,而純屬不能預見的意外事故。因此,_現法院認定申訴人犯有過失殺人罪與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過重,且對申訴人有機會設法補償___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顧其雙親極為不利。有鑒于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對此案進行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此致

_省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

  20__年12月1日

  刑事申訴狀 16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沙__________,男,漢族現羈押于__________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上訴人沙__________并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__________,但是,隨后就被受害人李__________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于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__________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十一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后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復,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后上訴人也被李__________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輕判。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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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通用16篇)

  申訴狀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刑事申訴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刑事申訴狀 1

  申訴人:___,男。

  申訴人因盜竊一案,對_縣人民法院(____)某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____)某刑初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書。

  2、判決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嚴重錯誤,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訴人根本未參與盜竊。

  基本事實是:20__年6月14日晚12點,同鄉___在某縣某公園睡覺,被巡防員帶走調查,隨后___被放出來,打電話要申訴人接他回旅店,申訴人打車去接___,結果巡防員將兩人一起扣押,民警在___放在旅店的黑包里發現贓物,就認定是共同盜竊。可申訴人根本就不知道___黑包里是什么東西。民警就開始實施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讓申訴人跪地,戴手銬,然后踢足球一樣拳打腳踢地暴打,申訴人牙齒碰掉了,痛得頭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盡,民警才暫停暴打。此后,不斷折磨我,逼迫我簽字,為了保命,我只有先簽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發現申訴人多處青紫,牢友也發現申訴人已成殘疾。申訴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四次庭審過程中,都作無罪辯解,一再強調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強迫自己簽字的,與自己所說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審認定申訴人犯盜竊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訴人根本未參與盜竊,指控申訴人的證據也不足。具體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證據之一是同案犯___的供述,可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在沒有其他目擊證人的情況下,僅有___的口供也不能認定申訴人參與盜竊,而且___在第四次的庭審中,也改變了供述,承認申訴人未參與盜竊。可見,僅憑___矛盾的供述不能認定申訴人參與犯罪,否則就會產生冤案。

  2、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二是申訴人自己曾經作過有罪供述。可是申訴人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公安補充偵查、法院四次庭審過程中,都作無罪辯解,一再強調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員刑訊逼供,強迫自己簽字的,與自己所說的完全不相符。這樣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而且刑訊逼供是明顯可以認定的,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都是違法無效的。

  3、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三是鐵皮剪,可是鐵皮剪根本與犯罪無關,可以現場勘查,而且___也承認他不是用鐵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訴人的有罪證據之四是其他證據,可是其他證據都不能直接證明申訴人參與犯罪。

  由此可見,本案明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人參與盜竊。

  三、充分證據證明,申訴人被公安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受傷致殘,法律規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辭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應予排除。

  1、檢察員、法官、律師、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勸說申訴人認罪,小小的盜竊案,又退贓又認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訴人對此冤案決意抗爭,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機關明察。刑滿釋放后,拋下事業和家庭不顧,馬上到江西申訴。這抗爭的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據證明申訴人蒙冤。

  2、申訴人現有的牙齒脫落、腰間盤突出、手腳傷殘都足以證明刑訊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___也供述公安人員對其實施了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這與申訴人的供述能夠相互映證。同案犯___一直被司法機關認為態度很好,即便這樣,民警都要對其刑訊逼供,可見申訴人不認罪就更加要面臨暴打。

  4、申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某縣人民醫院的檢查報告單也可以反映申訴人受傷致殘的事實。

  5、申訴人出獄后到附屬醫院所作的檢查報告單也反映申請人的傷殘情況和受傷時間能夠相符。

  6、申訴人出獄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險合同,還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均足以證明申訴人以往身體健康,沒有傷殘。

  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未能排除刑訊逼供重大嫌疑的`情況下不應采信的證據卻予以采信,未按照《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本案。

  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在偵查工作實務中幾乎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只是該種現象越來越隱蔽,難以取證,弱勢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難以保存和獲取證據證明。有鑒于此,《刑法》第247條規定了刑訊逼供罪和暴力取證罪。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第二條規定:“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第十一條規定:“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充分的,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五、原審程序違法,剝奪申訴人的上訴權。某縣人民法院有關法官勸申訴人不要上訴,某縣看守所不讓申訴人上訴,不給紙筆,剝奪申訴人的上訴權。

  六、出獄后,申訴人多次向某縣、市的法院、檢察院等機關懇求調取案件材料復查,但是沒有人理睬。不調取案件材料,錯案申訴的渠道就被堵死。有關機關踢皮球的做法剝奪了申訴人的法律規定的申訴權。在此,我懇請貴機關監督此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疏于審查,懇請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公正再審,判決申請人無罪,否則申訴人會一直申訴,以死抗爭!

申訴人:

  20__年十月九日

  刑事申訴狀 2

  申訴人:___,男,19__年8月24日出生,漢族,出生于遼寧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現住黑龍江省海林市。

  申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____)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____)洪刑初字第122號刑事判決書,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和理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之規定,提出申訴,并要求重新審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一)申訴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條合同詐騙罪法定要件。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1、原審判決第2頁經審理查明中“20__年元月,被告人___伙同___(己死亡)等人,在沒有經海林卷煙廠委托授權的情況下,便以海林卷煙廠監察室的名義與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法定代表人___簽訂購銷葦席和葦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貨20天后由海林卷煙廠付清全部貨款”。原審判決依據的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申訴人伙同___實施合同詐騙。___所簽訂的相關合同中,也并不能證實申訴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審判決第3頁第2段本院認為“被告人___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經他人授權和同意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己經構成合同詐騙罪”,申訴人認為,這種認定是完全錯誤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申訴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更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沒有得到授權情況下,出具了由我廠負責付款的擔保字條,也不能由此推斷申訴人主觀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而且簽訂合同的供需雙方也是申訴人經過考察了解的,并非虛構,即便后期證明需方主體不真實,存在欺詐,但也不能由此認為,申訴人同樣構成詐騙,因為申訴人一直都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合同詐騙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的目的。而本案當中,申訴人在合同上簽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為了促成合同的盡快履行。

  不可否認,申訴人___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有一些行為確實具有一定的欺騙性,比如其出具的貨到20天內由我廠負責結賬等內容,但是申訴人主觀上并不具有以欺騙手段非法占有___和___財產的目的,申訴人與___、___簽訂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___、___的貨物能成功出售給吉林市西關糧庫(以下簡稱“西關糧庫”)和黑龍江省雞西市農墾糧油食品購銷中心(以下簡稱“雞西糧油”),而申訴人可以從中賺取一些差價,得到一些中間利益。客觀上來說,申訴人也確實是通過其朋友___介紹認識到___和___等人,從他們這些人口中得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需要葦席和葦折,申訴人還查看了___、___等人帶來的雞西市農墾糧油購銷中心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見___的詢問筆錄)。而本案中報案人___、___等人,雖然其簽訂的合同中是有申訴人本人的簽字并加上海林卷煙廠監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確實是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申訴人從根本也是促成供需雙方簽訂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擔擔保付款責任的角色。所以,從申訴人的主觀目的和客觀證據來看,申訴人完全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和想法。

  2、報案人___、___的財物,申訴人從客觀上并沒有占有,實際上也并沒有進行收取或處置。雖然申訴人曾給___出具“我收到___發到雞西、吉林穴子三車席子三車”的收條,但實際上,申訴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單,知道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收到了上述貨物,才給___出具的,而實際收到貨的人是雞西糧油的___和吉林的西關糧庫(后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申訴人本人并沒有從中間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中,沒有任何證明申訴人收貨或從中受益,或主觀有占有財物目的的證明,這些也進一步證明了,申訴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案認定申訴人合同詐騙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1、認定本案事實的主要人員尚有___、___、___、___等人。___和___是介紹合同需方即西關糧庫和雞西糧油給申訴人的人員,也是這兩個人提供給申訴人蓋有上述兩單位公章的合同,申訴人基于上述合同,才與___等人簽訂購銷合同,但是案發后,該兩人一直沒有找到。而本案另一關鍵人員___(代表雞西糧油簽訂合同的人)僅做過兩次筆錄,在其筆錄也證實,其簽過兩份購銷合同,供貨的廠家是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___),相關貨物在98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處理了一部分貨,___拉走了一部分貨,合同也是其簽訂的,其簽的是___的名字,蓋了單位的公章。從___所述事情來看,至少證明,第一,申訴人是確認葦折與葦席的需方后,又與___簽訂的供貨的合同,申訴人主觀上沒有編造莫須有的需方,其主觀上認為己經找到了合適的貨物的供需雙方,合同有可以履行的基礎;第二,申訴人并沒有實際占有控制貨物也沒有出售處理過涉案貨物。而案發后,偵查機關也一直都沒有查到___、___等人的下落,___本來亦被取保候審,但在案件后期偵辦過程中也竟然沒有了下落。作為查清本案的關鍵,上述幾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詐騙犯罪的人員,但原審在沒有查清上述事實和取得關鍵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申訴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證據的不確實、不充分的體現。

  2、本案另一關鍵人員___死亡,從原審證據中,無法得出申訴人伙同___實施合同詐騙的證據。

  從公安機關對案件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中可以看出,___是聯系報案人___、___等人的主要聯絡人員,___之前就曾與___有過葦折、葦席的貨物交易,___也是通過___才接觸到申訴人,而___完全不認識申訴人,僅是通過幾次電話。申訴人聯系葦折、葦席的購銷也是基于對朋友___的信任,出于朋友幫忙,且也能從中獲得一些差價好處等想法,為了促成購銷雙方成交,才幫助朋友___作出了一些帶有欺騙性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幫忙,相信___說的'10天就應當能夠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___是否具有詐騙目的,申訴人無法做出判斷,但是從現有證據來看,___伙同申訴人合同詐騙的結論并沒有證據支持。原審判決作出上述認定,與案件事實嚴重不符。也屬于定罪證據不確實。

  (三)縱觀本案全部證據得出的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訴人并沒有犯罪行為。原審判決認定證據不全面。

  從本案證據,可得出的基本事實是:20__年申訴人通過___與___認識,___稱其有葦穴和葦席等貨品,讓申訴人幫助聯系銷路,后申訴人向朋友___提起此事,___介紹了___、___認識,___、郭稱有門路銷售給雞西糧油、西關糧庫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帶了己經蓋好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公章的合同給申訴人,申訴人后將合同給了___,98年初,___又將合同給了___等人去簽訂合同。___發貨后不久。___告訴申訴人,稱他們被騙了,雞西糧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關糧庫也沒有___這個人。98年5月20日,申訴人讓___到牡丹江市公安局東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報案,報案內容主要是被___和___以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名義進行的合同詐騙,簽訂的購銷合同中雞西糧油和西關糧庫的章是假的。后東安公安分局進行了調查,___于98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98年9月1日,吉林市西關糧庫的三車皮葦折被泗洪縣公安局扣押。雞西糧油的3車葦席被___轉移。以上事實有申訴人的供述,___的詢問筆錄、___的報案筆錄、___的詢問筆錄及泗洪縣公安局經偵大隊的說明等相互佐證。從以上證據及基本事實可以看出,申訴人根本沒有犯罪的故意,也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其也是受了___、___、___茂林、___、___等人的欺騙,期望從中獲得中間差價的利益,對___等人實施了一些欺騙性的行為,但從這些行為中,并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訴人受到欺騙,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審判決中,并沒有審查全部證據,考慮案件證據之間的矛盾性,實屬對證據認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贓物價值有誤,需追繳的數額與實際不符。

  在原審判決書判決內容的第二項(判決書第3頁最后一行)“被告人___騙取的贓物價值計人民幣632920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本案中,在案發后的20__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縣公安局扣押了葦穴子(折子)三火車皮,三火車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糧庫(見泗洪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單),而該三火車皮葦折共計9460片,每片22元,即價值208120元,在20__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蘇省泗洪縣四河蘆柴制品廠法定代表人___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糧庫的387件(見___手寫的收條一份)。

  所以從以上內容可見,即便申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需追繳返還給被害人的贓物價值也決非是原審判決中認定的632920元。實際數字與判決相差甚遠,從此內容也可以看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認定不清,定罪證據亦不確實、不充分。

  申訴人認為,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應當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證據根本不能證明,申訴人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因此申訴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即便申訴人出具過擔保付款之類的內容,也和合同詐騙罪沒有關系,申訴人的行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而原審判決中確定的應向申訴人追繳的需返還被害人的贓款數額與實際不符,相差甚遠,將己被公安部門扣押及返還給被害人的財物數額也均計算追繳數額之內,實屬事實不清。為洗脫申訴人的冤屈,申訴人特依法提出申訴,懇請貴院能夠查明事實,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還申訴人清白,真正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所在。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刑事申訴狀 3

  申訴人:劉______(受害人劉___平之兄),男,______歲,漢族,______區建設局第三施工隊工人;住______區同勝胡同甲1號。

  我因“_________傷害致死”一案,不服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終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我是受害人劉___平的哥哥。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收到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______高刑終字第______號)判決書,我認為判決書對殺人犯彭______在定性和量刑上均失公正,敘述事實有出入,我們無法接受。

  1、判決書定彭______為傷害致死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______應定故意殺人罪。因為劉___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______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___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上,并一刀刺死劉___平呢?

  2、判決書敘述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___平進行攔截和挑畔,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______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均遭到修建隊長彭______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______區委和______法院,但都未作處理,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______月______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______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去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上,因此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毋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醫院了。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___平根本不在場,怎么會“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十二點,劉___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______用從倉庫拿出的三棱刮刀,一刀刺在劉___平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只身一人,而彭______他們人多勢眾,我弟弟沒帶兇器,彭______卻帶著兇器,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______刺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判處彭______有期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由于定性不當,所以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治罪。

  為此,我們全家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______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___平伸冤,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

此致

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劉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申訴狀 4

  申訴人:__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__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

  __年__月__日

  刑事申訴狀 5

  申訴人:____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____

  事實與理由: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刑事申訴狀 6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為申訴人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申訴人對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刑終號刑事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申訴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申訴狀 7

  申訴人:楊__,男,漢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河南省濟源市___居委會,系被害人楊洪武長子。

  申訴人:楊__,男,漢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洪武次子。

  申訴人:楊__,女,漢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__區__家屬院,系被害人楊洪武之女。

  被申訴人:楊__,男,19__年__月__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__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__,女,19__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__的妻子。

  被申訴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__,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

  負責人:張__,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___8年11月18日收到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___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___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___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___8)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___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___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__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___5年11月6日楊__同楊洪武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__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0326號牌轎車及楊洪武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__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__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__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0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__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__將10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__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洪武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洪武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洪武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洪武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洪武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洪武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__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__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__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__、朱__、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80%,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

  本案中楊__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__等人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0%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___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___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___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850.95_2=43701.90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__,朱__,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人民政府,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商橋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8123.19元。護理費(21850.95_2=43701.90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00903.99元。楊__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400903.99元_80%=320723.19元,扣除楊__已支付的42600元,楊__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8123.19元。

  四、關于朱__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楊__與朱__系夫妻關系,楊__駕駛豫L20326號牌機動車載朱__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__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0326號牌機動車系商橋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商橋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0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商橋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商橋鎮計生辦、商橋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__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__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0年,該車1993年8月2日注冊登記,商橋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商橋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商橋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0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商橋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商橋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商橋鎮計生辦是商橋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商橋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商橋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__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__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__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80%,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___6年度河南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__,商橋鎮人民政府、商橋鎮計生辦與楊__共同連帶承擔278123.19元民事賠償責任。此致

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楊__

  _________

  刑事申訴狀 8

  申訴人:___(被害人死者___之兄),男,31歲,漢族,__市人

  案由:__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___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___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___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____平并未對___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___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___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___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__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___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__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___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___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___找我母親回家吃飯,___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___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_____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___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_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___從嚴懲處,替我弟弟___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_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__年__月__日

  刑事申訴狀 9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要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同被告人關系,并加一段介紹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___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19__年_月_日__字第__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申訴人:(簽名蓋章)

  __年_月_日

  刑事申訴狀 10

  申訴人:劉__(被害人死者劉_平之兄),男,31歲,漢族,__市人

  案由:__市高級人民法院(__)高刑終字第__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__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__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_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__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_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_平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_平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__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__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__區委和__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__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_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_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__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_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_ _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__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___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__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_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刑事申訴狀 11

  申訴人:___珍女、漢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鐵東區城東鄉永樂村七組。

  我丈夫___因敲詐勒索罪于20__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現在四平市英城監獄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個月。

  申請我丈夫因涉嫌敲詐勒索一案不服,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南關區人民法院(20__)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長刑終字第16號刑事判決書維持的有關南關區人民法院(20__)南刑初字第275號刑事判決書,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___無罪。

  申請理由:

  一、一審、二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實真相,給予公開裁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

  1、此次競標拍賣屬正常的民事行為,其目的是競買中標,并非違法行為。

  2、未交足保證金一事認定有罪是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拍賣原則,以此定罪有些牽強。

  3、對圍標主體認定存在錯誤,___和___在競買中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是進行圍標的主體之一,其表現有兩點:一是利用購買的方式阻止他人競買的圍標。二是用假的競買人身份方式陪標,事后___、張二人卻偽裝成受害人,從主觀謀利改稱為受到威脅。

  ___、張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脅之下交出的錢財,而是他們為了確保順利得到標的,事實是___等人強行阻止他進入拍賣現場,通過賄買才給對方__0萬元。8給月后,當他們得著知對方未交夠足額保證金之后,產生有一種“被算計”而不是“受到威脅”的感覺的理由去報的案。因此,本案的發生說明不基于敲詐但未交足保證金是違約責任,不屬于犯罪。

  二、本案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本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___有欺詐___、張二人的主觀故意,更沒有證據證明___等人有敲詐、脅迫、吼嚇的客觀行為。沒有證據證明___與___、張二人進行非法交易和溝通,但有證據證明___、張二人主動與___,進行惡意串通之事實。本案證明皆為言詞證據,且相互之間互相矛盾,許多不能成為證人而只能屬于見證人的言詞,亦被列為證人證言。從以上幾點本案認定___犯罪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應當按無罪處理。

  三、一審法院審判長的'言詞暗示、引誘、使我產生了錯覺,造成錯誤判斷。

  一審法院審判長在庭審前到關押的囚籠前跟___他們在案的每一個人說,“你們就不要辯論了,認罪吧,說刑訊逼供沒有依據,更沒有證人,爭取個好態度能從輕處理。當時他們認為能判無罪或緩刑呢,就沒有辯論。因為關押已經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勢力如此強大,我丈夫整個身心都難以承受、疲憊不堪達到了極限,感覺辯護也無用,不如按審判長的意圖,違心認罪得到清判,能夠早日回家與親人團聚,一切都無所謂了,因此在一審法院沒有做出無罪辯護,但沒想到判下來是4年6個月的重判。

  四、公安機關暴力取證致使___挺刑不過屈打成招。(事實舉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員嚴刑逼供___在經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種意識模糊的狀態下違心簽字畫押,事實冤屈。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法院不顧客觀事實不清導致錯誤認定事實,在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運用法律不當的情況下判決___有罪是錯誤的。懇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宣告___無罪,使___的冤情得以昭雪為盼。

此致

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珍

  20__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申訴狀 12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為申訴人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出生地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申訴人對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_刑終號刑事裁定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申訴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申訴狀 13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___因____一案,不服____人民法院于19__年_月_日__字第__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__年_月_日

  刑事申訴狀 14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人_________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寫明請求事項的要點。

  事實與理由:

  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審判結果以及具體的申訴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刑事申訴狀 15

  申訴人:___,男,30歲,漢族,_省__縣__鄉人,農民,住_省__縣__鄉__村,現在押。

  勝訴人___對__縣人民法院_年8月1日作出的_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對此案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事實和理由

  20__年7月5日,申訴人在自家責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鐵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___路經此處,并將頭湊在井口看熱鬧,申訴人在井下對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鐵锨正中___的頭部,引起頸動脈血管破裂大出血,經緊急搶救無效,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_縣人民法院認定申訴人為過失殺人,判處8年有期徒刑。申訴人認為法院認定的罪刑性質不當,但申訴人在整個過程中驚恐不定,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申訴人在此事件中雖有一定的.責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屬于過失,而純屬不能預見的意外事故。因此,_現法院認定申訴人犯有過失殺人罪與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過重,且對申訴人有機會設法補償___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顧其雙親極為不利。有鑒于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對此案進行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此致

_省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

  20__年12月1日

  刑事申訴狀 16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沙__________,男,漢族現羈押于__________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上訴人沙__________并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__________,但是,隨后就被受害人李__________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于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__________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十一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后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復,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后上訴人也被李__________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輕判。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