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范文
以下是小編為各位同學收集和整理有關醫療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范文 ,希望對大家的學習和寫作有所幫助!
醫療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范文【1】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現飛,男,漢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華縣東夏亭鎮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建麗,女,漢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滎陽市高X鎮石洞村后窯234號,系死者之母。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滎陽市高X衛生院(簡稱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張XX 0371—64866153
地址:滎陽市高X鎮高山街朝陽路56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滎陽市X醫院
法定代表人:X三國 0371—64662207
地址:滎陽市老城鄭上路13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第XXX中心醫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鄭州市鄭上路34號
上訴人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2、改判被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共計200000元:
3、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錯誤
1、上訴人的兒子程軒入院治療期間,滎陽市高X衛生院的業務院長魏志強并未在現場,不可能為患者做任何的診斷治療。
負責為患者治療的是兩位既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生李XX和汪XX。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院很明顯存在非法行醫行為,兩名醫生涉嫌刑事犯罪。
根據患者家屬鄰居的證人證言以及醫院提交的處方箋以及滎陽刑偵大隊調出證據材料完全可以證明這個事實。
而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交充分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魏XX在現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2、滎陽市X醫院在接受患者時候,應該能夠認識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則會出現生命危險。
作為醫療機構,應該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而不是害怕承擔責任而舍近求遠把患者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正是醫院的做法,客觀上又延誤了搶救時機,最終造成患者死亡。
因而,滎陽市中醫院存在過錯,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證據情況下,就認定滎陽市X醫院沒有過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3、滎陽市X醫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對患者搶救治療費用屬于醫院因自己過錯帶來后續費用,該部分理應讓具有過錯醫院承擔,而不是讓患者家屬單獨承擔,因此,法院對于不支持滎陽市X醫院支出的醫療費509.30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支出的醫療費2805.90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另外,患者在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停尸費用,也應該由具有過錯的被上訴人來承擔。
二、一審法院劃分賠償責任顯失公平
1、2011年6月26日,上訴人兒子和女兒以及另外兩個親屬就診于被上訴人滎陽市高X衛生院,入院檢查一般情況尚可。
就入院的情形來看,患者雖然生病,但并無生命危險,上訴人將患者送醫院進行醫治不存在任何過錯。
上訴人兒子進入醫院后,上訴人并沒有任何構成醫療責任的行為,期間也沒有其它行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訴人兒子死亡的行為,只有醫院的單獨的過錯行為,醫院的錯誤行為足以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
2、醫院嚴重不負責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在患者被送到醫院時,患者鄰居明確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
但是并沒有引起醫院足夠的重視,僅僅對患者詢問一下,未做任何常規性檢查,就輕易的作出了“胃腸炎”的結論。
試問一下,當時一塊就診有四個人,同時都患上“胃腸炎”幾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現同樣癥狀,也應該積極做出相應的檢查,進而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
如果醫院工作人員本著積極檢查、組織相關專家會診,給予患者及早、正確的治療,即便洗洗胃,灌灌腸,那么患者也不至于病情進行性加重,最終導致死亡,醫院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
3、醫院延誤搶救時機,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病情危急時,時間對患者來說彌足珍貴,早一分鐘就可能挽救一個鮮活的生命。
如果醫院能夠及時轉診,這樣人間悲劇也不會上演。
4、被上訴人在患者死亡后,醫院本應妥善封存保留治療所使用的藥品、殘液及器械,并及時申請提出尸檢,但其卻未采取相關措施,導致喪失鑒定條件,故對本案糾紛負有主要責任。
5、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雖然被上訴人提出醫療過錯鑒定申請,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提交病歷材料很明顯存在事后補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終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因為我們都知道病歷資料(包括門診、住院病歷)是醫療過錯鑒定的重要依據,病歷資料的真實性會直接影響鑒定程序的進行,更會影響鑒定專家對鑒定結論的判斷。
”因此,造成無法鑒定的結果,完全是醫院自身的責任。
另外,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本案診療過程中,滎陽市高X衛生院未盡到應盡的診療義務,嚴重不負責任,誤診誤治,過錯明顯,正是由于醫院的過錯,直接導致上訴人兒子程軒的死亡,醫院的過錯是導致上訴人兒子程軒死亡的重要原因。
在一審中,我們沒有看到被上訴人舉證證明上訴人有任何過錯行為,更沒有證明上訴人承擔60%責任的依據。
因此,法院酌定醫院承擔40%的賠償責任,顯失公平。
三、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明顯過低
患者的死亡給上訴人造成的精神損害是無法言說的,且不說喪子之痛勝于斷指之痛,單說農村那種 “不孝有三,無后為大”的傳統觀念就足以讓上訴人難以承受。
這種巨大的精神壓力和刻骨的精神痛苦是每天、每時、每刻都將不得不面對的,而且這個負面的感受將伴隨一生。
因此,一審法院酌定醫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萬元明顯過低,未體現出法律給予一個遭遇人間不幸的家庭一個實質的公正和溫暖的呵護。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審理認定部分事實錯誤、劃分賠償責任顯失公平,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保護弱者,依法改判,還上訴人一個公平與正義,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醫療糾紛民事起訴狀【2】
原告: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原告:B,男,19年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區XX街XX號。
被告:XX市婦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醫院;
住所: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兩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康復費、殘者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XX萬元。
二、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9年X月X日,原告A到第一被告XX市婦幼保健所做產前檢查,該所大夫為原告建立了遼寧省孕產婦保健手冊,并做了產前檢查記錄。
此后,原告一共在該所做了8次產檢,同時在第二被告處做產前篩查,并于2009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醫院順產生下一足月男嬰。
男嬰三個月內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綜合癥(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臟病、先天喉喘鳴、先天臍疝等疾病。
原告A是40歲的高齡產婦,并向第一被告的醫生如實陳述其孕6產1流產4的孕產史,如實告知此次懷孕前有過一次胎兒心臟發育不良的孕產史。
第一被告的醫生在其保健手冊首頁右上角標識紅三角以示高危。
但是,在此后的產檢中,第一被告的醫生并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在應當履行告知,應當建議原告A做產前診斷的情況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處違反醫療規定,不履行職責,沒有告知,沒有建議原告進行產前診斷。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2年12月13發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衛生部關于印發《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相關配套文件的通知>、附件1-開展產前診斷技術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和職責、附件4-遺傳咨詢技術規范、附件5-21三體綜合征和神經缺陷產前篩查技術規范、附件7-胎兒染色體核型分析技術規范之規定,導致原告夫婦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癥并伴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嬰兒,給原告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
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為:醫療費:XX元;護理費:XX元;交通費:XX元;住宿費:XX元;必要的營養費:XX元;殘疾賠償金:XX元;殘疾輔助器具費:XX元;康復費:XX元;殘者護理費:XX元;后續治療費:XX;精神損害撫慰金:XX元,合計:XX萬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兩被告違反《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存在明顯過錯,被告的過錯是導致原告A生下患有唐氏綜合癥嬰兒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2010年X月X日
【醫療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相關文章:
醫療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10-01
醫療糾紛案件民事申訴狀范文06-26
民事申訴狀10-09
民事申訴狀01-11
民事申訴狀經典01-09
民事申訴狀11-13
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10-08
民事申訴狀范本12-13
【集合】民事申訴狀12-12
民事申訴狀范本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