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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員工守則
在一個空間里有著高強度手工操作的制作區域里,必須要有“行”與“不行”的硬性制度制約每一個人的行為,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辦公室員工守則,歡迎閱讀!
辦公室員工守則1
為了規范辦公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公司《廠紀廠規》制定本守則。
一、 上班時著裝整齊、服裝統一、坐姿端正。樹立良好的公司和個人形象。
二、 辦公室謝絕吸煙、嚴禁大聲喧嘩,吵鬧、嚴禁閑聊。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三、 未經許可,員工上班時間, 不得接待私人探訪。
工作時間辦公室內不準吃零食食物,四、有需要者可到指定地點進食(茶水間)。
五、 禁止使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或用公司電話聊天,包括打入的電話。接撥 電話言語盡量簡潔,做到長話短說。
六、 辦公室人員在工作接觸中或在接聽電話中要使用文明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
七、 辦公室傳真機、復印機由專人負責,出現問題及時通知專業人員維修。不得用傳真機撥打電話,不得傳真復印個人資料。
八、 辦公桌上私人物品不得超過三件(茶具、手機、其他),其余私人物品請放入自己的更衣柜。
九、 辦公室人員要樹立服務意識,要在上級與下級、部門與部門之間起橋梁作用。
十、 公司電腦專人使用,并有保密措施。上班時間不得使用電腦練習打字、玩游戲、上網瀏覽與工作無關內容,下班要及時關閉電腦電源。
十一、上班要自覺樹立企業形象, 時常保持辦公環境整潔, 辦公臺面文件擺放整齊。不準躺或坐在辦公臺上。
十二、做好保密工作。尊重別人隱私和公司制度。做到不聽、不問、不傳。
十三、下班時隨手整理自己的辦公桌,保持衛生整潔。關閉空調,關窗,斷電,
鎖門。
十四, 使用完衛生間后,要關閉水籠頭等水源設施。當日值日人員下班時應檢查辦公室門窗及各使用的電器電源。
十五, 所配備辦公用品由本人妥善保管,人為損壞和丟失有自己負責。
十六, 本守則自201*年10月1日起生效實施。
辦公室員工守則2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日及紀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
第四條 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五)產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計算)。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 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 例由保險機關支付,并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余人員均由直屬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 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 第九條 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 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范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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