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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
《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共分五章二十八條,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保護原則、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職責和義務、保護規劃的編制與修改、保護措施與管理和法律責任。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條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水體保護工作,維護城市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內山體水體的規劃、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山體水體保護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赫山區人民政府、資陽區人民政府是山體水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山體水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人。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處理有關山體水體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保護的山體水體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制止侵占和破壞山體水體的違法行為,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條益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湖南長株潭城市群兩型社會示范區益陽東部新區管理委員會在職權范圍內履行山體水體保護職責。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主管山體水體保護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民政、農業、旅游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山體水體保護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山體水體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體水體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破壞山體水體的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對山體水體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的編制與修改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務等主管部門編制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
第十條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應當確定山體水體保護名錄、保護級別、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
市城市規劃區內山體水體實行分級保護,分為一級保護山體水體和二級保護山體水體。保護的具體范圍,由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確定。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并將草案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在批準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前,應當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并報告處理情況。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經批準并公布實施的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因國家、省級重大項目建設等,確需占用一級保護山體水體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修改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并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因國家、省級、市級重大項目建設等,確需占用二級保護山體水體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修改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修改的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涉及保護的山體水體時,應當先進行山體水體保護專題論證,并將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納入重要內容。
第三章 保護措施與管理
第十五條一級保護山體范圍內不得進行影響山體地質地貌、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等的開發與利用。一級保護水體范圍內不得進行影響水體生態功能、水質等的開發與利用。二級保護山體水體范圍內不得進行破壞山體水體生態整體功能的開發與利用。
第十六條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建筑風格、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色調、容積率等方面實行嚴格的規劃管制。
在一級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周邊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時,應當保持山體水體的景觀通透。
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符合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逐步遷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禁止在山體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開墾林地;
(二)非法采伐、移植、毀壞林木,采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非法狩獵;
(三)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
(四)傾倒或者堆放垃圾、工業廢渣、砂石等廢棄物;
(五)其他破壞山體生態、景觀的行為。
第十八條禁止在水體保護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采砂,填埋水體;
(二)傾倒垃圾、工業廢渣等廢棄物;
(三)排放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廢水和油類、酸液、堿液等有毒有害液體;
(四)投肥、投餌養殖;
(五)隨意丟棄動物尸體,排放未經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
(六)其他破壞水體生態、景觀,影響水質的行為。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在一、二級保護山體水體的適當位置設立保護標識,公示保護依據和規劃,標明保護范圍和責任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退耕、退養等機制,提升保護山體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二十一條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不得新設礦權。已設礦權的,應當依法退出。
第二十二條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經許可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施工時,應當嚴格保護施工場地周圍的山體水體,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山體水體的修復按照“誰開發誰修復、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實施。
對于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山體水體破壞,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治理。
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違反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非法侵占、破壞山體水體的違法行為,依照各自法定職責依法進行查處;涉及多個執法部門的,由聯席會議明確執法主體,或者決定聯合執法。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山體水體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建立檢查及考核評議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和山體水體保護狀況進行評估。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水體保護工作實施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未按規定程序編制和修改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的;
(二)在山體水體保護范圍內擅自批準建設項目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受保護山體水體損害的。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等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條例項目背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益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內自然山體水體保護的決定》、益陽市人民政府《益陽市城市規劃區自然山體水體保護與利用管理辦法》,保護好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自然山水資源,創建園林城市與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特編制《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水體保護規劃》。
一、基本認識
1、規劃區山體水體現狀
在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水體進行全面普查的基礎上,經統計分析,規劃區內現有自然山體水體總面積約350.18平方公里,約占益陽市規劃區總用地面積的33.1%。區內山體總面積為256.6平方公里,有山體共366個,其中中心城區有山體46個,最高點位于碧云峰,海拔約為502.8米。區內現有水體面積約93.58平方公里,各類水體共265處,有河流19條、湖泊42個、塘池47處、水庫132個、溝渠25條,主要有資江、黃家湖、南門湖、魚形山水庫、迎風橋水庫等,水面面積最大的為黃家湖,約6.49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區內有水體23處,以梓山湖最為典型。
2、現狀山體水體的主要特征
(1)山體水體絕對面積較大,自然稟賦得天獨厚。
(2)山體水體類型多樣,生態環境總體較好。
(3)山體水體分布廣泛,呈現大分散、小集中的格局。
(4)山體水體景觀優美,特色明顯。
3、現狀主要問題
(1)經濟發展與山水生態保護之間的矛盾逐步體現,資江、秀峰湖、梓山湖沿岸的部分房地產項目占山侵水,部分水體如先鋒湖等水產養殖過度。
(2)因城市建設需要,破壞山體水體的現象屢禁不止。特別是工業園區內,見山挖山,見水填水的情況較為常見。
(3)山體水體的生境欠佳,生物多樣性單一,如資江南岸的部分山體黃土裸露,部分水體,特別是馬良湖水質日趨惡化。
(4)城市景觀與山體水體的結合不夠,山水城市的城市景觀特色不明顯。 中心城區的山水視覺廊道不明晰,部分高層建筑形式與山體不協調。
(5)自然山水保護的機制與體制還需進一步加強,缺乏一個統一的機制對山體水體實施管理。
二、規劃思路與目標
以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益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益陽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為基礎,在借鑒武漢市、福州市山體水體保護先進經驗的基礎上,以保護優先、山水共生、生態安全、景觀特色等為原則,通過生態保育和綜合治理,改善山體水體的生態功能,控制地質災害,提升規劃區內山體水體景觀的旅游價值和地域特色,各類山體的森林覆蓋率達到60%,各類水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達到國家Ⅲ級標準,最終營建“城在山中、山在城中、城在水中、水在城中”,山、水、城、人、綠相依共融的城鄉空間。
三、山體保護規劃
采用Arcgis軟件,以山體的絕對高程、植被覆蓋度,山體體量,山體坡度與坡向作為因子指標,計算后確定保護山體共259座,保護總面積為220.8平方公里。規劃要求分兩級予以保護:一級保護山體93座,其中城市建設用地內共有34個,包括梓山、云霧山、會龍山、兔子山等;二級保護山體166座,其中城市建設用地內共有36個,包括新橋山、石嶺山、高侖子山等。規劃編制了山體水體的保護名錄,確定了山體的保護范圍、保護界線坐標與保護級別,用以指導、規范開發利用行為。對一級保護山體、二級保護山體提出不同的保護要求,對保護山體內禁止進行的各類行為進行了規定,對因重要建設活動而可能造成山體保護變更的相關程序進行了界定。
四、水體保護規劃
按照水體的系統性、功能性、景觀性與多樣性的特征,以水體面積、水質(水體污染程度)、水體周邊的植物覆蓋情況、生物多樣性等作為指標因子,運用加權疊加法進行計算,確定保護水體共222處,保護水體的總面積為68.77平方公里。規劃分兩級予以保護:一級保護水體65處,其中城市建設用地內有17處,重點為資江、志溪河、蘭溪河、梓山湖、魚形山水庫等;二級保護水體157處,其中城市建設用地內共有32處,包括猴栗沖水庫、銀河主干渠、花子辦湖等。規劃確定了保護水體的位置、保護界線坐標與保護級別,編制了水體的保護名錄,具有現實性與可操作性。并對水體提出不同的保護要求,對保護水體內禁止進行的各類行為進行了規定,對因重要建設活動而可能造成水體保護名錄調整的程序進行了解釋。
五、山體水體生態恢復規劃
對45處山體、55處水體實施生態修復,其中中心城區內需修復自然山體30處,修復水體20處。規劃采用人工和自然的方法進行修復,積極運用生態復綠和功能再造法,積極恢復山體水體的功能性、修復水域的景觀效益。
六、山體水體利用規劃
規劃在嚴格保護的基礎上,對山體采取生態公益林、商品經濟林、城市公園或郊野公園等方式進行利用,對水體采取建立農漁一體綜合示范區、濕地公園或生態旅游區的形式予以利用。到規劃期末,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水體上將規劃有21個城市公園,3個郊野公園,11個濕地公園,1個旅游度假區,蘭溪湖等2-3個農漁一體綜合示范區,實現人與山水的交匯、交融。
七、山水城市空間格局規劃
通過對益陽市城市規劃區內山體水體的保護、利用和生態修復,將形成資江、志溪河與蘭溪河為軸線,清溪河、泉交河、新橋河、甘溪港河、新河等八條水系和綠色廊道為紐帶,碧云峰、寨子侖、四方山與梓山湖、黃家湖、迎風橋水庫、蘭溪鎮湖泊群、先鋒湖等八大湖泊水庫相互滲透的山水特征,構筑出“一江兩帶,八河八湖,群山多點”的山水生態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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