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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的語言文化涵義論文
一、“某場”類地名的語言文化意蘊
這或即《說文》所言:“場,一曰治谷田也。”當用來收獲或儲藏時,需將“場”碾壓成平整的地塊。《漢書·郊祀志》:“能知四時犧牲,壇場上下,氏姓所出者以為宗。”顏師古注:“積土為壇,平地為場。”不過,早期“場”中所種植的并非一般的菜蔬或谷物,而是珍異之物,并由專人管理,且為此設立了官職,稱作“場人”。《周禮·地官·場人》:“場人掌國之場圃,而樹之果蓏珍異之物,以時斂而藏之。”又《序官》“場人”孫詒讓正義:“場人者,掌園地之官也。”《國語·周語上》:“工協革,場協入,廩協出。”韋昭注:“場人掌場圃,委積珍物,斂而藏之也。”鹽城東臺地名中所含的“場”指的或即這樣一種機構。早在漢代,官府就在盛產海鹽的地區設立了這一管理機構,其中東臺歷史文化的發祥地西溪即于漢高祖十二年(前195年)設立鹽場,稱“西溪鹽亭”。但與一般意義上的“場”不同,該機構所司并非菜蔬、莊稼或蓏果等物,而是關乎人類生命的鹽。掌管場圃的稱“場人”,掌管鹽業的則被稱作“鹽人”,此稱《周禮》亦見,為《天官·鹽人》:“鹽人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之所以會有眾多含“場”的地名出現于東臺,這與東臺的海鹽文化歷史密切相關。東臺東瀕黃海,自然地理條件于產鹽而言可謂得天獨厚,自古即以盛產海鹽著稱。據載,“(東臺)因位于西溪之東,且燒鹽亭場林立,故又名東亭。”由此即可見東臺當時海鹽生產的繁榮程度。
二、“某總”類地名的語言文化意蘊
鹽城還有不少成序列的以“總”入名之地,如二總、三總、五總。欲探求以“總”入名的理據,首先應清楚“總”的語義。《說文·糸部》:“總,聚束也。”段玉裁注:“謂聚而縛之也。悤有散意,系以束之。”《釋名·釋首飾》:“總,束發也,總而束之也。”《淮南子·原道訓》:“萬物之總,皆閱一孔。”高誘注:“總,眾聚也。”[9]可見,“總”的本義為動詞“聚攏成束”。《詩·齊風·甫田》:“婉兮孌兮,總角丱兮。”鄭玄箋:“總角,聚兩髦也。”孔穎達疏:“總角聚兩髦,言總聚其髦以為兩角也。”[2]353由動詞“聚攏成束”引申為名詞“束狀物”。如《書·禹貢》:“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孔傳:“禾稿曰總。”所謂“禾稿”,就是有莖有穗的谷類收獲物。《周禮·春官·巾車》“錫面朱總”賈公彥疏:“凡言總者,謂以總為車馬之飾,若歸人之總,亦既系其本,又垂為飾,故皆謂之總也。”此處“總”是一種用于古代車馬的裝飾品,指下垂的以五彩羽毛或絲線等制成的穗狀飾物。《管子·弟子職》:“錯總之法,橫于坐所。”郭沫若等集校引王筠曰:“燭、總、蒸者,一物也。以其既然而取明言之,謂之燭;以其成束而未然言之,謂之總。”該“總”指的是用麻桿等扎成的火把。此三例中“總”的語義均重在其形———條狀。厘清了“總”的相關語義,就不難獲知以“總”入名的理據。為了便于管理并最大限度榨取灶民的勞動所得,各鹽場將沿海的草蕩劃為若干長條狀地塊,租給灶民用于煎鹽,這種長條狀地塊就稱作“總”。鹽城作為海鹽的重要產區,“總”的數量自然相對較多。那些在不同“總”內的灶民們長期共同生活勞作,聚居成落,于是便以“總”為名。
三、“某蕩”類地名的語言文化意蘊
鹽城尚有較多含“蕩”的地名,該類地名覆蓋面相對較廣,結構上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姓氏+蕩”,如薛蕩、韓蕩、孔蕩;另一類是“蕩+方位”,如蕩東、蕩西、蕩中。“蕩”具體指什么?為何鹽城地名中有如此多的“蕩”?關于上述地名中“蕩”的語義,《蕪湖縣志》進行過辯證,即《地里志·方言》之“濱江地謂之邵家蕩”條:“案,史傳多載水名為蕩,如菱蕩、草蕩,皆指水言也。其陸地寬廣平易處亦曰蕩,《詩》‘魯道有蕩’是也。蕪地有梅家蕩、魯家蕩,地皆空闊坦易,以名此,宜。亦若邵家蕩系水旁沙灘,偏頗不平。《爾雅》云:‘潬(音但),沙出。’郭注:‘河中呼水中沙堆為潬。’《白孔六帖》載唐明皇詔:‘張說制河橋,贊樹于中潬之上。’昌黎《此日足可惜》詩:‘中流上灘潬’,皆本《爾雅》‘沙出’之義。今不曰潬而曰蕩,誤。”此條語料指出“陸地寬廣平易處亦曰蕩”,確。但又認為“蕩”本當為“潬”,義亦當為“沙出”,似可商。“蕩”有“平坦”義。《詩·齊風·南山》:“魯道有蕩,齊子由歸。”毛傳:“蕩,平易也。”積水長草的淺水湖或沼澤地亦稱“蕩”。如《宋史》卷一百七十三:“乾道二年四月,詔漕臣王炎開浙西勢家新圍田,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筑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英烈傳》第四十七回:“常遇春等無計可施,遙看三面俱是蘆蕩,約有二十余里。”[12]《水滸傳》第十九回:“再到廳上稟復府尹道:‘原來這石碣村湖泊,正傍著梁山水泊,周回盡是深港水汊,蘆葦草蕩。’”這里之所以強調“積水長草”,是因為至今鹽城仍有一種說法,即:“蕩為草源,草為鹽母。”意思是說,“蕩”是生長葦草的地方,而葦草又是煎煮海鹽最重要的原料。官府為了控制鹽業生產,將生長煮鹽原料葦草的“蕩”以及煮鹽的重要器具“灶”等均劃歸官屬,再按煮鹽灶戶的人丁多寡進行分配,并以此作為征收鹽稅的依據。上文所說的“總”,就是由“蕩”劃分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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