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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完整版」
導語:《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由銀川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律法規。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細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城市綠地包括以下七類: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市級、轄區級、居住區級公園、小游園、街道廣場綠地以及植物園、動物園、特種公園等;
(二)單位附屬綠地是指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廠礦等行政企事業單位庭院內以及公共設施附屬的環境綠地;
(三)居住區綠地是指居住區內除居住區級公園、小游園和行道樹以外的庭院樓間綠地;
(四)生產綠地是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五)防護綠地是指城市中用于環境、衛生、安全、防災的.林帶、綠地;
(六)風景林地是指城市內依托自然地貌、美化改善環境的林地和近郊風景名勝區;
(七)城市道路綠地是指所有道路的分車綠化帶、中心綠島、綠化林蔭道及行道樹。
第四條 各單位應組織開展創建園林式單位(居住區)等活動,搞好單位綠化和小區綠化。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倡導、組織和開展單位及個人認建認養城市綠地,建市民林、紀念林等綠化活動。
第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各縣、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綠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發改委、水務、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綠化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城市綠化規劃應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城市綠化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需報經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
第七條 城市綠化實行“綠線”管制制度。城市規劃內作為城市綠地的區域在規劃中應當明確界定,綠地區域周邊的線稱為“綠線”。明確劃定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變的,按程序報批。
城市范圍內的河岸、湖岸、渠岸、主干道等地帶作為“綠線”管理的重點部位。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應廣泛借鑒先進經驗,因地制宜,充分體現本地特色和民族風格,突出科學性和藝術性。植物種類應當注重喬、灌、花、草的合理配置,優先發展喬木,以鄉土植物為主,引進適合本地區生長發育的園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廣力度,創造園林精品。
第九條 城市公共綠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勻,服務半徑達到500m(1000m2以上公共綠地)的要求。
第十條 城市建設項目的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即綠地率。鼓勵垂直、屋頂、平臺等綠化形式,對平臺高度不大于地面基準標高1m,且從地面有道路可進入,平均覆土厚度大于1.2m,其綠化面積可以參與綠地率計算,否則綠化面積不得計入綠地率。各建設項目綠地率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公園、居住區、公建、工業企業等建設項目綠地率
公園、居住區、公建、工業企業等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表
2 2 2
其中居住區內公共綠地指標:組團不少于0.5m /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 /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 /人,在設置上應當至少一個邊與相應居住區級別的道路相鄰,且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休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當同時滿足國家園林行業設計規范的規定。
(二)道路綠地率
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得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m的綠地率不得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m的道路綠地率不得小于20%。
(三)市區內鐵路及干渠、干溝等按照規劃要求執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綠化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對確有困難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進行易地綠化。建設單位不具備易地綠化條件的需按有關規定繳納易地綠化補償費,由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實施易地綠化。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進行跟蹤管理,被檢查者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單位現有綠化不達標,且有空地的,必須按規定留足綠化用地后,方可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綠化既不達標,又無空地的,應積極采取拆建還綠、拆墻透綠、見縫插綠、立體綠化、擺放盆花、盆栽植物等多種措施進行綠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將建設項目平面規劃圖及配套綠化規劃設計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加蓋“銀川市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后,方可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城市綠化及涉及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應按下列規定審批:
(一)全市性、區域性公園、大型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二)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區及其他建設工程配套綠化設計方案,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三)大型綠地(含市級、轄區級公園)內配套建筑工程的設計方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批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需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由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不得違反資質標準,超越等級承攬工程設計和施工。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管理權限,負責園林綠化資質證書的審查、報批和年檢工作。
第十七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應按照規定的綠化面積,根據建設項目及綠地功能,確定綠化標準,按每平方米100元以上的標準進行配套綠化建設,并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十八條 有礙城市綠化景觀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項目審批時,應征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九條 城市建成區內超過六個月的閑置土地,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實施臨時綠化。對依法收回的土地要優先用于城市綠化。對拆除違章建筑后騰出的土地盡可能用于綠化。
第二十條 凡涉及園林綠化的建設項目,綠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加蓋“銀川市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后,方可辦理其他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章 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綠地和綠化設施,并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壞城市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建設維護和管理好責任范圍內的綠地、樹木花草以及綠化設施。臨街單位門前的綠地、樹木,由各臨街單位負責管護。
開展城市綠地認建、認養活動。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應當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認建、認養協議書,并按照協議書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三條 嚴禁擅自占用城市規劃綠地和已有綠地。因國家建設確需占用城市規劃綠地和已有綠地的,需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經自治區或銀川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基礎設施及公益事業的重要建設工程,規劃綠地不達標或占用城市綠地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易地綠化或占用綠地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與綠地管護單位簽訂臨時使用綠地協議書,按規定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補償費。占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在期滿后按原樣恢復綠地。
第二十五條 嚴禁擅自砍伐、移植公有或私有樹木。因建設或其他原因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必須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數量在30株以上或規格較大的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對樹權所有者給予補償,并按“伐一補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原地無法補栽的,要繳納補栽所需費用(按砍伐時的樹木計算費用),由綠化部門易地補栽。
因搶險救災和處理事故等緊急情況需要砍伐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事后須及時向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市政府報告并補辦手續。
第二十七條 因敷設通信電纜、輸電、燃氣、供水、排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設施需要損毀城市綠地、樹木的',在施工前,施工單位要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商定保護措施和補償事宜。
第二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就樹搭棚、蓋房或者圍圈樹木;
(二)在綠地放牧、狩獵、捕鳥、堆放物品,亂倒、亂扔雜物或者取土采石;
(三)在樹木、花卉、綠籬及園林建(構)筑物附近堆放有毒有害、易燃等物品,焚燒樹葉及雜物;
(四)向樹木、花草傾注污水、熱水等危害物;
(五)在樹木上釘拴刻劃、攀折花木和任何采摘樹葉、花果、踐踏草坪;
(六)在公共水面炸魚、毒魚,破壞水生動、植物;
(七)損壞園林建(構)筑物、綠地燈具、綠地噴灌設施等綠化設備、園林小品、園景標識等;
(八)翻越公園、風景點圍墻;
(九)機動車輛在城市綠地、行道樹空間停放或穿越;
(十)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園林建筑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木的,需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請市政府批準,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遷移工作,遷移費用由申請遷移單位承擔。
對影響古樹名木和重點保護樹林生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保護措施。
第四章 義務植樹
第三十條 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男18歲至60歲,女18歲至55歲),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履行義務植樹或完成相應勞動量的.其他綠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在銀單位實行義務植樹卡制度。義務植樹卡由首府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作,各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應當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確實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繳納相當于完成義務植樹任務所需的綠化費。
義務植樹綠化費上繳市財政專戶儲存,用于園林綠化建設。
第三十三條 未完成各項綠化任務的單位,在整體工作檢查評比及申報市級文明單位中采用一票否決制,取消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各項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非本市單位,可為其所建設的城市綠地或綠化設施冠名。對個人可授予“銀川市榮譽市民”稱號。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銀川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10%至20%的罰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規劃綠地或者城市中已有綠地的,責令限期歸還城市綠地,恢復原狀,并處以占用綠地面積應繳納占用綠地補償費5至10倍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已形成的非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三)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期滿后未及時按原樣恢復綠地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仍未恢復的,處以應繳納占用臨時綠地補償費5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四)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綠籬的,責令停止損害,并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五)損害(壞)城市綠化和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已建的非法設施,可以并處5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六)擅自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重點保護樹木的,責令停止砍伐或者遷移,賠償損失,并處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處以所缺綠化用地面積建設費用的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超越資質等級或無資質證書承攬綠化工程設計、施工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至5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城市綠化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不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由綠化委員會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除按規定收繳綠化費外,并由市、縣(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應繳綠化費二倍的罰款,對單位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處以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由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不履行義務的,由綠化委員會按規定收繳綠化費,并由市、縣(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繳綠化費二倍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及三區所轄鄉鎮規劃區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5月4日起施行。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銀川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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