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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導語: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實施細則可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建設和管理,。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歡迎閱讀。
第一章 主要任務
第一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任務是:為科技型企業的創業者提供孵化場所和公共設施、咨詢服務、信息服務、投融資服務、培訓服務等,營造創業文化氛圍,培養現代企業的管理人才和高質量、成長性好的科技企業。
第二條 集中各方優勢和力量建設一批服務能力較強、服務特色鮮明、服務業績顯著的.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并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計劃管理予以重點持續扶持,使其成為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骨干力量。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已有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中評估產生,申請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的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兩年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獨立運營經歷。
(二)孵化器的場地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占2/3以上,在孵入駐企業30家以上。孵化器設施齊備,服務功能較強,可為在孵企業提供商務、融資、信息、培訓、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務。
(三)主要負責人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專業知識水平和管理水平。從業人員隊伍結構合理,專職從事管理和服務的人員數不少于15人,且70%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地方政府重視和支持孵化器的工作,有一定的資金投入,有優惠措施扶持。孵化器有一定數量的創業孵化資金,并與金融、投資機構建立緊密聯系,可為創業者和孵化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五)有明確的`宗旨、任務,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按照現代企業管理的運行機制,包括孵化企業管理辦法、孵化基地管理辦法、孵化基(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勞資人事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專家咨詢網工作制度等。有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體系,并通過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年度監督審核。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四條 申報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并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或所在行業省直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申報評估材料。申報評估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福建省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評估申請表(網上下載)。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運行情況與業績報告(提綱:1科技企業孵化器現狀;2、科技企業孵化器運行機制;3、科技企業孵化器服務隊伍建設;4、開展服務取得的業績;5、下一步發展目標。要求:要包括本實施細則第二章申報條件的具體內容。)。
(三)其他材料。
1、財務資料:為使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對科技企業孵化器采用同一指標體系,按企業類和事業類分別考核。
(1)企業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即工商注冊為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注冊為事業單位但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報送的財務報表為:經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三張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同時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鑒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業類科技企業孵化器。即在有關部門登記為事業單位,且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報送按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所報“資產負債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須經審計機構審計鑒定。
2、孵化場地及服務設施證明(資產證明文件、照片等);
3、單位獨立運行的證明文件:事業法人證書、企業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單位帳戶的銀行開戶證明,孵化場地及服務設施證明材料(如資產證明文件、照片)等;
4、創業投資情況證明;
5、科技企業孵化器成立的`批準文件復印件1份;
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的相關文件資料,國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年度監督審核證書復印件;
7、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
8、地方政府支持孵化器發展的措施文件;
9、評估必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或省直有關主管部門應對申報單位所提交申報評估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應提出審查意見并連同上述申報評估材料于當年2月15日前報送省科技廳高新處。
第六條 省科技廳高新處會同計劃處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申報評估。
(一)申報評估通過的單位,列入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頒發相應證書及標牌。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的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系不變。
(二)申報評估未通過的單位進一步改進提高后,可于第二年重新申報。
第四章 評估管理
第七條 省科技廳對已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的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實行動態管理,對其運行情況及業績每2年評估一次。評估材料的提交時間、受理部門和內容要求按本實施細則第三章的第四條、第五條執行。
已列入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在非評估的年份,應于當年1月10日前按原申報渠道上報上一年度工作總結,經所在地設區市科技行政部門或所在行業省直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后于1月20日前報送省科技廳高新處。
第八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評估結果優秀、合格者繼續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評估結果優秀者可優先獲得省科技創新平臺計劃建設經費支持和鼓勵。省科技廳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國家級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第九條 對于一次評估不合格者,限期半年整改,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將不再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逾期不上報評估材料或年度工作總結的,視為自動退出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
連續兩次評估不合格的或自動退出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的,兩年內不得再申報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條 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稱號的,一經核實,取消其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資格,不再納入省科技創新平臺管理體系,并收回證書及標牌,五年內不得再申報省級重點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未盡事項按《福建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計劃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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