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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銷假及考勤管理實施細則范例
第一章 員工請銷假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紀律,保障員工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規范請假手續,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本制度對全體員工均有效力。員工請假須事先及時請假,無特殊情況事后請假按曠工論處。
第三條 法定節假日
1、屬于全體人民的節日:
(1)元旦(元月1日)放假一天。
(2)春節(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二)放假三天。
(3)清明節(4月4日)放假一天。
(4)“五一”國際勞動節(5月1日)放假一天。
(5)端午節(農歷五月初五)放假一天。
(6)中秋節(農歷八月十五)放假一天。
(7)國慶節(10月1、2、3日)放假三天。
2、屬于部分人民的節日:
(1)3月8日婦女節放假半天。
(2)5月4日青年節放假半天。
(3)在“爾德”節、“古爾邦”節,對少數民族員工放假一天。
(4)其它節日如需要參加活動者,準假半天或一天。
3、屬于全體人民的假日,如逢周六、日休息日,假期相應順延,屬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逢周六、日休息日,則不再補假。
第四條 各類假期規定、辦理及審批程序
1、事假
(1)事假:員工因個人原因(不含其他規定假別原因)并經單位同意不能正常出勤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事假的辦理:先由本人填寫《采油六廠員工請假單》,注明請假理由。請事假一至三天以內的,由各單位領導審批;四至十天的,由基層主要領導審批;按規定員工一年內請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如有特殊情況請事假超過7天者,須報經廠人事(組織)科備案;在試用、見習期間的員工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一律由人事(組織)科批準;請假累計滿一個月者,相應延長試用期和實習期。
2、病假
(1)病假:員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正常出勤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病假的辦理:本人必須持社保中心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及請假單,病假在7日以下的,并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在醫院建議的病休期內休息者,方可按病假考勤。住院人員應提交入院證明并經本單位領導審批。病假超過7日者,必須持社保中心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及相關檢查證明(單據),填寫請假單由基層主要領導在請假單上簽字同意后,在廠人事科辦理備案。
員工在探親假期滿,因患急、重病而不能及時返回時,應向單位續假;歸隊后,憑縣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由基層主要領導在請假單上簽字同意,超過7天的在廠人事科補辦審批手續。
3、工傷假
(1)工傷假:由廠安全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致使員工無法正常出勤而形成的假別;
(2)工傷假的辦理:員工經廠安全部門認定為因工負傷,需要休息治療時,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在請假單上簽字,經安全部門審核同意后,在人事科(組織科)辦理審批手續。
4、婚假
(1)婚假:員工因結婚而形成的假別;
(2)婚假的期限:員工結婚,如不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可享受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齡婚假延長到一個月;一方夠晚婚年齡的,一方享受一個月的婚假,另一方只享受三天婚假;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處結婚者,可給予適當的路程假。
(3)婚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經基層領導簽字后,由廠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到人事科(組織科)備案。
5、喪假
(1)喪假:是指因員工直系親屬死亡而形成的假別。直系親屬專指員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2)喪假的期限:員工在直系親屬死亡時,可享受喪假三天,路程假另計。喪假如在探親期間,不再另給假期;
(3)喪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到廠工會備案。
6、產假:
(1)產假:是指女員工生育子女所形成的假別;
(2)產假的期限:已婚婦女生育第一胎子女產假為98天,年滿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為晚育,其產假可延長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可延長到50天;女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根據縣以上醫院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0天產假;
(3)其它相關規定:女員工按計劃懷孕,因特殊原因需保胎休息,經縣以上醫院開據證明,可按病假處理。保胎休息和病假合并計算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月發放長期病假工資,但按計劃生育時,從生育之日改執行產假的政策。產假期滿后仍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并計算。不按計劃生育的女員工,其保胎期間按事假處理;女員工非婚生育時,不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息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4)產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經基層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到人事科(組織科)備案;
7、計劃生育假:
(1)計劃生育假:是指女員工因計劃生育需要休息而形成的假別;
(2)計劃生育假的期限:懷孕帶環人工流產手術者,休息21天,人流手術加絕育手術者休息50天;懷孕6-7個月單純引產者,休息40天;引產加絕育手術者休假60天;放置節育環休息2天,取環休息1天;做結扎術,男性休息10天,女性休息30天。
(3)計劃生育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經基層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到企業文化科辦理審批手續。1個月以上的計劃生育假,在計劃生育部門審批后到人事科(組織科)備案;
8、撫育假
(1)撫育假:是指女員工在產假期滿后因哺育嬰兒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撫育假的期限: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女員工,因哺育嬰兒而申請撫育假的,經組織批準后,可以享受6個月的撫育假;
(3)撫育假的辦理:員工本人申請,經基層主要領導簽字同意,由計劃生育部門審批簽字后,到人事科(組織科)備案;
9、健康療養假
(1)健康療養假:由廠工會組織員工療養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健康療養假的期限:凡屬長慶油田公司的在崗員工,工齡滿10年的可享受健康療養。工齡滿10年-19年,每間隔3年享受健康療養一次;工齡滿20年-29年的員工,每間隔2年享受健康療養一次;工齡滿30年的員工,每間隔1年享受健康療養一次。
(3)健康療養假的辦理:根據工會年初健康療養計劃,個人申請經本單位審核,廠工會審批并統一安排;
10、帶薪年休假
(1)帶薪年休假:指員工工作一年以上后,每年應享受的有薪假期;
(2)帶薪年休假的期限: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連續工齡的計算方法:上半年(6月30日以前)工齡達到規定年限的,當年可享受相應的假期;下半年工齡達到規定年限的,從次年開始享受相應假期。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
②當年請事假累計30天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③當年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被勞動教養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當年受開除廠籍留廠查看處分的;
④當年已享受油田公司規定的療養、旅游、出國考察的;當年參加脫產培訓累計兩個月以上的。
其中第④條情況未達到本人帶薪年休假天數的,剩余天數可以繼續使用。
(4)帶薪年休假的辦理:年休假由各單位每年元月安排休假計劃,根據生產情況自行審批,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將年休假季報上報人事科。
(5)帶薪年休假其它相關規定:帶薪年休假每年安排一次,對于因工作需要不能較長時間離開工作崗位的員工,可以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在一年內分三次享受,最多不超過三次,當年未休的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
11、探親假
(1)探親假:員工與父親、母親、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而形成一種探望的假別;
(2)探親假的適用范圍:員工與父親、母親、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公休假團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家居油田管轄范圍以內的只享受年休假、輪休假,不享受探親假。在油田工作未滿一年的員工見習期滿后的次年享受探親假。
(3)探親假的期限:
①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又不能給予假期,或者員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②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③員工探望配偶或父母,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探親假的辦理:員工本人填寫請假單,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到人事科(組織科)備案。
12、陪護假
1、生育陪護假
(1)生育陪護假:因配偶生育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陪護期限:員工因配偶生育的護理假期為15天,在產假期間領獨生子女證增加陪護假5天;
(3)陪護假的辦理:員工個人填寫請假單,經基層主要領導簽字,持請假單及醫院出具的生活不能自理需陪護的證明到人事科審批;
2、因工或因病住院陪護假
(1)因工或因病住院陪護假:因員工直系親屬住院或治療而形成的一種假別;
(2)陪護期限:因直系親屬住院,在居住地住院陪護假最長不得超過15天,在居住地以外陪護,假期最長不得超過20天;
(3)陪護假的辦理:員工個人填寫請假單,經基層主要領導簽字,持請假單及醫院出具的生活不能自理需陪護的證明到人事科審批;
第五條、銷假的相關規定
員工在本單位權限范圍內請假的,在返回崗位當日在本單位銷假;如不履行銷假手續的一律按事假處理。并由本單位人事員每月對請銷假情況報人事(組織)科備案。
第六條、有關要求
1、全體員工必須堅持請銷假制度,履行請銷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所有請假人員在請假前須安排好請假期間的工作。
2、請銷假實行誰批假、誰負責的原則,批假領導要掌握請假人的事由,并予以嚴格把關。所有請假人員回到崗位后及時履行銷假手續。
3、因公或因私離開工作單位的,均需辦理請銷假手續。填寫《第六采油廠員工請銷假單》,注明請假事由,請假天數按審批程序逐級審批。
4、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請銷假程序、無故缺勤、擅自脫離生產(工作)崗位、不服從分配而造成停工、假期期滿逾期不歸并且無特殊情況和未辦理續假手續等缺勤的時間,均按曠工處理。
5、越權審批請假手續的,誰審批誰負責,一經發現,視情節罰款50-100元。
6、人事(組織)科不定期組織人員抽檢各單位考勤和請假制度執行情況,并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二章 員工考核管理細則
第七條 為加強企業勞動力管理,促使員工嚴格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證工作時間的充分利用,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八條 考勤,是企業行政方面為考查每個員工的出勤情況而實行的一種勞動考核制度;是解決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重要依據;同時,在現行工資制度下,考勤情況也是計發工資和獎金的主要依據。因此,各單位應建立健全考勤制度,每個員工也應自覺遵守考勤制度,接受考勤員的考勤。
第九條 為準確反映員工日常出勤情況,考勤工作應以班組為單位進行,以月為周期,按工作日考勤、記錄。
第十條 對考勤員的要求
(一)考勤員應當由敢于堅持原則,大公無私、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的員工擔任,并經班組內群眾民主選舉產生。
(二)考勤員的職責是對本班組員工的出勤情況及時進行登記、每月按時匯總上報作業區(隊),各班(站)經管員協助本單位領導搞好本單位的勞動考勤工作。
第十一條 班組領導要充分信任考勤員,對考勤員的工作給予熱情支持和大力幫助,全體員工必須自覺的服從管理,不得借故抵制和刁難。對考勤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隊領導或基層單位人事員反映,與考勤員交換意見后再作處理。
第十二條 考勤記錄
(一)為考查員工在一定時期內的出勤情況,各單位必須使用人事(組織)科下發的全廠統一式樣的考勤卡片,由班組考勤員對班組內的員工出勤情況進行逐日記載。
(二)考勤記錄每月呈報基層勞資部門之前,應由班組(車間、小隊)領導審查簽字,同時向員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三)考勤記錄必須字體工整清楚,使用符號準確清晰;記錄卡片表面干凈整潔。凡有修改的地方,必須加蓋考勤員的印章。
(四)考勤記錄是計發工資、計算出勤率等指標和對員工進行考核的一項原始依據,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和準確性,任何領導和個人未經考勤員同意,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記錄。經管員對員工的考勤卡片、請銷假單、病假條等要妥善保管,保存期至少8年。
第十三條 下列情況均為出勤:
(一)按照制度規定的時間實際到達并堅守工作崗位;
(二)工作時間內參加會議或經組織安排從事本職工作之外的其它工作;
(三)六個月以內的短期崗位(包括業務培訓、學習)培訓;
(四)因公出差。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視同為出勤,但要在員工卡片上加以說明:
(一)實行輪班制度的員工在輪休期間;
(二)經組織批準外出療養期間;
(三)經組織批準長期脫產學習期間。
(四)符合條件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員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
第十五條 特殊情況下的考勤
(一)考入各類成人教育院校和脫產學習在六個月以上的員工,學習期間所在班組不再作每日考勤記錄,作“長期學習”處理。上述人員由辦學單位進行日常考勤,在每個學期終了將考勤資料提供給學員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人事部門根據辦學單位的考勤支付員工該學期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無考勤資料的人事部門不予支付工資。
(二)因工作需要在油田公司內單位之間借調的員工,借調期間沒有轉移臨時關系的,原所在班組(單位)不再作每日考勤記錄,作“借調”處理,借調單位應每月向原單位提供考勤資料,原單位人事部門根據考勤資料計發工資,無考勤資料者,人事部門不予支付工資;借調期間轉移了臨時工資關系的,借調單位負責考勤并計發工資。
第十六條 缺勤
由于員工本身原因未能在制度規定的時間內參加生產(工作)的均為缺勤,包括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哺育假、工傷假、曠工等。
曠工是員工違犯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對經常曠工的員工,企業應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曠工的認定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不能隨意從事,必須經員工所在班組的考勤員、班組長和基層隊(車間)領導共同研究確定并填寫員工考勤卡片,報廠人事(組織)科審查備案。曠工一天,原則上扣發一天工資,但對生產(工作)造成較大影響的,可以酌情加重處罰;對于一月內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遲到早退
無故不按制度規定的時間到達生產(工作)崗位者,即為遲到。一次遲到在十五分鐘以內的給予警告;超過十五分鐘不足兩小時者,按一次遲到考勤,兩次遲到折算為一日曠工;一次遲到在兩小時以上四小時以內者按半日曠工考勤;一次遲到超過四小時者,按一日曠工考勤。
無故不按制度規定的時間提前脫離生產(工作)崗位者,即為早退。早退的處理原則與遲到相同。
第十八條 因生產(工作)的特殊需要,非倒班員工必須在制度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包括法定節假日、周休息日)加班時,應事先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查批準,并對加班員工盡量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確實不能補休的,方可按加班考勤。員工在出差期間遇有法定節日、公休假日,按正常工作處理,回單位后不再補休,也不按加班考勤。
第十九條 為了加強對勞動考勤的管理,各單位應定期對所屬隊(站)的考勤情況進行檢查。對考勤員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廠人事組織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往相關規定與本細則有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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