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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監理細則全文
導語:為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公路監理細則全文,歡迎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一、目的
為實現五峰工業園區3號路、25號路橋梁工程建設總目標,有效地控制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安全、工程環境和工程費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發揮投資效益,使本項目施工監理法制化、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達到任務明確,標準統一,程序合理。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077--9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發)、《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G F80/1—2004)2005-01-01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2月13日發)以及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五峰工業園區3號路、25號路橋梁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二、監理指導思想及原則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按照“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施工監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制定詳細工作計劃,明確崗位職責,嚴格檢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監理工作。
三、監理依據
1、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條例和規定;
2、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工程建設的質量標準、施工規范和試驗檢測規范;
3、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
4、由業主和承包人簽定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業主和監理單位簽定的監理合同協議;
5、監理單位和承包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有關的會議記錄、函電、監理指令及其他文字記錄;
6、駐地辦根據施工合同文件簽發的所有施工圖紙和指令等。
四、質量保證體系
本項目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四級質量保證體系。
五、監理單位資質
承擔本項目施工監理業務的單位,必須是在監理招標中中標并簽訂監理合同協議書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
六、監理人員資格及素質
凡在本項目中從事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必須是符合所在監理崗位的資質條件要求并經業主批準的合格人員。
七、監理階段劃分
監理階段劃分為三個階段: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交工及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
1、施工準備階段監理
監理合同協議簽定后,即進入施工準備階段監理。監理人員應熟悉合同文件;復核圖紙和放樣定線數據;督促承包人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準備發布開工通知書等。
2、施工階段監理
施工階段的監理,應集中力量做好工程質量監控、工程安全監理、工程環境監理、工程進度控制、工程費用監管以及合同管理等各項工作。
3、交工及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
在工程完工或部分(單位、分部)工程完工后,只要簽發交接證書后即進入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除應對工程缺陷、修補及重建進行監理外,并應視同第二條一樣做好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
第二章 監理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 監理機構
一、湖北省宜昌市華中咨詢監理有限責任公司,五峰工業園區3號路、25號路橋梁工程監理部工程師辦公室(簡稱駐地辦)。
二、駐地辦設總監理工程師1名王正海,監理工程師1名謝文萍。
第二節 監理機構職責
一、駐地辦職責
1、建立并完善全線監理制度和各項程序,監督、檢查制度的落實與執行情況;
2、負責組織全線監理培訓;指導、協調整個工程項目的“三控二管一協調”工作 ;
3、下達工程總開工令,審批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4、督促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對工程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
5、負責組織有關工程及相關人員的業務學習和交流;
6、負責組織解釋、修正技術規范和設計圖紙中的遺漏、錯誤與含糊不清的問題;
7、負責組織解決施工中的重要技術、質量問題,主持重大技術、質量問題的處理;
8、審批工程變更;
9、抽查工程質量,掌握整個工程項目的工程質量動態;
10、參加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和組織交工驗收;
11、審查工程延期、索賠、分包、承包商及高監辦履約情況;
12、審批經駐地辦審查過的承包人總體施工計劃和重要施工方案,檢查和督促各項計劃的實施及駐地辦定期召開的計劃協調會議,審查工程進度計劃,組織生產計劃調度會的相關工作;
13、負責審查和辦理工程的支付與結算手續。
二、駐地辦主要職責
1、承包商的主要人員在場情況按合同規定進行檢查記錄,對不符合合同要求、影響工程工期與質量的人員應向駐地辦提出更換建議;
2、在開工前和過程中檢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對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應堅決拒絕使用并督促將其運出工地現場;
3、負責本監理合同段范圍內的每月已完成合格工程計量支付的匯總、確認,對手續不全、資料不齊、擅自涂改以及其它不符合規定的計量支付報表有權拒絕和退還;
4、對承包商的分項工程開工申請報告單進行審批。
5、對承包商的工序質量進行檢查、認可;
6、根據合同條款的有關規定,對工程延期、費用索賠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收集、整理報駐地辦;
7、隨時檢查工程施工質量。對有疑問的隱蔽工程有權要求開倉檢查;對不合格工程有權要求返工;對嚴重違反要求的情況有權下達暫停施工令,監督承包商整改;
8、按規定完成試驗及質量檢測任務;
9、準備工地會議的有關材料,負責處理工地上一般性技術問題。
三、駐地辦主要監理人員職責
(一)駐地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職責
駐地監理工程師的工作重點應是全面負責工程質量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明確質量目標,評定工程質量;
2、提出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和手段,組織進行質量抽查和抽驗;
3、批準分項工程開工報告,發出分項工程開工通知;
4、經常巡視工地,及時解決處理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
5、向承包人發出質量控制指示;
6、建立部門或專業監理人員的日常匯報制度,每月以表格、圖解及簡報的形式提出質量控制分析報告。
(二)專業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職責
專業監理工程師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承包人實施各項質量控制目標并滿足標準、規范、圖紙的要求。一般應包括以下工作:
1、熟悉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圖紙及其變更或特殊要求,并予以落實和實施;
2、提出各項工作流程及質量控制程序,監督、檢查和測驗工程質量;
3、系統記錄并分析整理各項質量成果;
4、向駐地監理工程師匯報現場質量狀況,每月提出本專業(或項目)的質量報告。
(三)旁站監理主要職責
1、負責所在施工路段的施工監理工作,對駐地辦負責;
2、堅持每天巡視工地,隨時掌握和了解其施工范圍內各個項目的`工程質量、進度完成情況;
3、施工程序實行旁站,對每道工序,每個部位進行監督,現場檢查,對重要工程跟班檢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應報駐地辦要求承包人返工和采取其它補救措施,以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要求;
4、負責核實承包人每月計量支付報表中申報質量合格的工程數量,并認真做好每天的監理日志。
四、監理安全職責
1、監理單位代表指揮部全面負責項目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對所管項目承擔監理責任。駐地辦主要負責人對所管標段的安全監理工作全面負責。
2、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制定內部安全監理責任制和所管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3、按合同規定配足具備資格的安全監理人員。
4、監督施工單位履行安全職責,執行施工工序、規范和標準。
5、負責審查施工安全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技術交底。組織督促施工單位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及專家論證工作。
6、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對各種違規行為行為及時制止,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現場處理。當發現有危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安全管理嚴重失控時,應及時下達停工令,責令施工單位整改,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7、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對不稱職和不合格的人員,責令其更換。
8、審查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注冊登記。
9、負責施工生產中各種不安全因素的分析和預控制,盡力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參與對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監督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的處理。發生事故應及時報告并維護好事故現場。
10、負責建立安全監理檔案;旁站監理人員應在監理日志中詳細記錄施工現場每天的安全監理工作情況,定期進行審閱并簽署意見。
11、組織實施轄區內的安全管理月度考核,編制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統計報表,及時反饋安全生產信息。
12、監理單位還應履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合同文件規定的安全職責。
第三章 施工準備階段的監理
第一節 駐地辦的主要工作
一、監理工作準備
1、監理培訓
監理單位應按監理合同協議規定的時間對監理人員進行的監理培訓。
2、監理人員進場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合同協議規定的日期派監理人員進駐工地開展監理工作。其進場人員及人員更換必須征得業主同意。
3、監理設備
監理合同協議規定的由監理單位自備的監理設備應在實際開工期以前基本完善,保證工作使用。監理合同協議規定的租用的監理設備,監理單位應向業主提供租賃合同。
4、熟悉合同文件
監理人員應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對合同文件中存在的差錯、遺漏、含糊不清等問題應查證清楚,提出合理處理方法,報業主。
5、現場復查
應要求承包人對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圖紙和定線數據進行必要的現場復查核對,糾正差錯,補充漏缺。對于發現的重大錯誤、漏項或方案性問題,應提出報告報業主。
6、施工環境調查
駐地辦應要求承包人對工程用地范圍內尚未拆遷的建筑物及其它障礙物、施工前不能按時交接的工程用地及有爭議的工程用地進行調查,并應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措施報業主。
7、監理圖表
應將業主統一制定的圖表送交承包人制備,供雙方共同使用。
8、建立監理工地試驗室。
二、施工準備階段的主要監理工作
(一)檢查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
1、按合同要求承包人建立一個完整的以自檢為主的質量保證組織體系。各級自檢人員應由富有施工經驗、具備專業技術職稱、熟悉規范和圖紙,并且工作作風優良的技術人員擔任;
2、審查批準承包人在投標書所報負責質量保證和自檢工作負責人的資格,并應要求其一直在工程現場用全部的時間專門進行質量管理;
3、應監督、檢查和批準承包人裝備自己的工地試驗室和流動試驗室,其建筑面積、實驗設備及人員配備應能滿足本工程各項實驗的需要;
4、駐地辦試驗室應派人員對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和流動試驗室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所有試驗儀器都必須經檢驗合格并按期進行標定。所有試驗人員必須持有經過業務培訓和考核的上崗證書,必須嚴格執行試驗規范和操作規程,重要試驗應有監理人員在場監督;
5、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及要求:
(1)承包人試驗室人員必須符合承包人的投標書中人員資質及業績。(2)試驗儀器應符合承包合同的要求,并經試驗室檢查認可;
(3)工作重點:
a、自檢各個單項工程的開工條件,提供自檢資料;
b、對每道工序或工藝進行現場質量自檢,保證整個施工過程中材料、設備及施工質量符合要求并獲得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c、 過程中出現的缺陷及時采取措施;對安全事故進行現場記錄,并及時
報告監理工程師;
d、 按本“辦法”規定的抽樣檢測頻率、時間、方法進行取樣和試驗;
e、 及時檢測工程各部的位置、標高和幾何尺寸,提供資料報監理工程師檢
查,以獲得認可;
f、對每道工序(工藝)或單項(單件)工程交工后進行自檢和測定,配合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
g、 每項工程質量進行規定的分析整理,建立質量檔案,交工驗收時提供詳實的施工資料。
(二)審查承包人的工程進度計劃,提出書面建議報審批。
(三)檢查承包人的進場材料
材料必須符合技術要求,不合格材料不得進場。
(四)審批承包人的標準試驗
(五)審查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
1、進場機械設備(包括計劃進場的機械設備)的數量、型號、規格、生產能力、完好率與投標書所填列的是否符合;
2、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的進場及周轉計劃與工程進度計劃的適應性;
3、各種施工機械設備的配套與滿足施工技術要求的適應性;
4、數量不足或不配套的.施工機械設備,應限期要求承包人補足進場;審驗不合格的施工機械設備,應限期承包人撤離工地,承包人要求替換或更換的機械設備應事先用書面形式報給駐地辦,在合同計量工程師審核,承包人替代或更換的機械設備的生產能力及完好率不能底于被替代或更換的機械設備;
5、已運入現場并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的施工機械設備,未征得同意不得運出工地。
(六)驗收承包人的施工定線
在合同規定的或施工定線之前的合理時間內向承包人書面提供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基準標高的方位及數據,并對承包人的施工定線進行檢查驗收。
1、對設計單位的交樁,進行復核、糾正;
2、對業主提供的圖紙上的原始資料進行復核或校正,由駐地辦要求設計單位澄清,確保數據無誤;
3、發現基準點損壞或丟失,應通過業主由原設計單位補定,費用由承包人自理。
4、對承包人為加密控制點、定線和施工放樣為目的的測量工作,進行現場復核認定。
5、審核承包人對所有測量控制點進行保護的方案,并檢查是否對其進行了有效的保護,直至交工驗收結束。
(七)驗收承包人測定的地面線
要求承包人對全部工程或開工段落的原始地面線進行實際測定,并對測定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簽署意見后報業主審核。
1、承包人的測定工作應在原始地面線未被施工擾動以前進行,測定所使用的儀器精度及操作方法符合勘測設計要求與規定。
2、檢查與復核測量應伴隨承包人的測量同步或平行進行。復測頻率應能判定承包人測定結果是否真實可靠。
3、應對承包人旨在影響土石方工程數量的任何縱向加樁及橫向測點的不合理性加以糾正,使縱向的中樁連線和橫向的測點連線與實際地面線相符合。
4、應要求承包人根據施工合同文件中標準橫斷面圖、縱斷面圖及實際測定的地面線資料,提交用于施工放樣的橫斷面施工圖和用于確定實際土石方數量的土石方計算表以供審核。
5、對于業主已經移交了工程場地占用權,但承包人尚不施工或尚未測定的施工段落,應要求承包人對工程場地的地面線進行有效的保護,不得隨意開挖或傾倒垃圾,由此而增加的工程數量或工程費用也不應認可。
(八)審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圖
在各項工程開工前合同規定或合理的時間內,應對承包人依據合同規定完成并提交的各種施工圖進行審核批準。
1、要求承包人在未進行施工測量之前或在施工測量的過程中,對合同圖紙中各類結構物進行現場核對和補充,必要時就地補充測量,以保證原始資料的準確和完整。
2、所有施工圖的圖幅應有統一規定,竣工圖應與其一致。
第四章 工程質量監理
第一節 工程質量監理概述
一、質量監理的任務
監理人員應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消除影響工程質量的各種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項目符合合同圖紙、技術規范、使用要求和驗收標準。
二、質量控制的基本步驟
駐地監理工程師在開工以前,向承包人提出一個(或一套)對所有工程項目進行質量控制的程序及說明,以供所有監理人員、承包人的自檢人員和施工人員共同遵循,使質量控制程序化。質量控制按以下流程進行:
(一)工程開工報告:工程開工報告應提供材料、設備、勞力及現場管理人員等項的準備情況,并提供放線測量、標準試驗、施工圖及施工方案等必要的基礎資料。
1、單位工程:承包人提出開工報告后,通過駐地辦審批。 2、分部工程:承包人提出開工報告后,通過駐地辦審批。3、分項工程:承包人提出開工報告后,報駐地辦審批。
(二)工程自檢報告:承包人的自檢人員按照專業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藝流程和提出的工藝檢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工藝)完工后首先進行自檢,自檢合格后,申報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
(三)工序檢查認可:駐地辦在承包人的工序自檢后,48小時內進行每道工序(工藝)完工后的檢查驗收,對不合格的工序(工藝)應指令承包人進行缺陷修補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經檢查驗收,后道工序不得進行。
(四)中間交工報告:當組成一個工程的單位工程,分部或分項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檢人員應再進行系統的自檢,匯總各道工序的檢查記錄及測量和抽樣試驗的結果提出交工報告。由駐地辦組織驗收,自檢資料不全的交工報告,拒絕驗收。
(五)中間交工證書:駐地辦組織對完工的單項工程進行一次系統的檢查驗收,必要時作測量或抽樣試驗;檢查合格后提請駐地監理工程師簽發《中間交工證書》。未經中間交工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進行下項工程項目的施工。
(六)中間計量證書:對填發了《中間交工證書》的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方可進行計量并填發《中間計量證書》。完工項目的交工資料不全或結束整理工作未完,不得計量支付。
三、工序(工藝)質量檢查步驟
駐地辦在分項工程開工之前,提出一個(或一套)工序(工藝)檢查程序說明,以供現場旁站監理人員、承包人的自檢人員及施工人員共同遵循。工序(工藝)檢查程序按以下原則提出:
1、設計圖紙和工程量清單的分項相一致;
2、與技術規范及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藝流程相協調;
3、與國家或合同規定的驗收標準、檢驗頻率和檢驗方法相配合;
4、工序(工藝)檢查程序宜采用框圖的形式表示,以便直觀;并應與相應的檢查記錄、報表、證書等相配套。
四、測量放樣監理
測量的監理檢查工作由測量監理工程師(配備測量員)專門負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向承包人移交準確無誤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承包人的定線控制測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認定;
2、在各項工程開工之前,對承包人的施工放線測量進行監督檢查和認定;
3、在各項工程的施工進行中,對控制工程的導線及軸線位置、標高和尺寸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和認定;
4、在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工程段落或總體工程項目的中間交工和竣工驗收時進行測量檢查,匯總并提出各項工程的測量準確性成果資料。
五、驗證試驗
驗證試驗是對材料或商品購件進行預先鑒定,以決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按以下要求進行:
1、在材料或商品購件訂貨之前,由承包人提供生產廠家的產品合格證書及試驗報告,必要時監理人員還應對生產廠家的生產設備、工藝及產品的合格率進行現場調查了解,或由承包人提供樣品進行試驗,以決定同意采購與否。其一切費用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2、材料或商品購件運入場地后,按規定的批量和頻率進行抽樣試驗。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購件不準用于工程,不準入庫混雜,并在監理規定的時間內由承包人及時運出場外。
3、在施工進行中,對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購件,進行符合性的隨機抽樣試驗檢查。
六、標準試驗
標準試驗是對各項工程的內在品質進行施工前的數據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導施工的科學根據,包括各種濕度—密度關系試驗、集料的級配試驗、混合料的配合比試驗、結構的強度試驗等。標準試驗按以下進行:
在各項工程開工前按合同規定或在試驗監理工程師指定的合理時間內,由承包人先完成標準試驗,并將試驗報告及試驗材料提交監理試驗室審查批準。試驗監理工程師派出試驗監理人員參加承包人試驗的全過程,并進行有效地現場監督檢查,并作復核試驗。
七、工藝試驗
工藝試驗是依據技術規范的規定,在動工之前對路基、路面及它需要通過預先試驗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項工程預先進行的試驗,然后依其試驗結果全面指導施工。工藝試驗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駐地辦應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藝試驗的施工方案和實施細則并予以審查批準。
2、工藝試驗的機械組合、人員配額、材料、施工程序、預埋觀測以及操作方法等應有兩組以上方案,以便通過試驗作出選定。
3、駐地辦應對承包人的工藝試驗進行全過程的旁站監理,并應作出詳細記錄。
4、試驗結束后應由承包人提出試驗報告,并經高駐辦審查批準。
八、抽樣試驗
抽樣試驗是對各項工程實施中的實際內在品質進行復核性檢查,內容應包括各種材料的物理性能、混凝土的強度等的測定和試驗,還應按以下要求進行:
1、駐地辦應隨時派出試驗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各種抽樣頻率、取樣方法及試驗過程進行檢查。
2、在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流動試驗室)按技術規范的頻率抽樣試驗的基礎上試驗監理工程師按一定頻率獨立進行抽樣試驗,以鑒定承包人的抽樣試驗結果是否有效。
3、當施工現場的旁站監理人員對施工質量或材料產生疑問并提出要求時,試驗監理工程師隨時進行抽樣試驗,必要時還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樣頻率。
4、承包人工地試驗室抽樣頻率為100%,監理試驗室抽樣頻率為5%-10%。
九、驗收試驗
驗收試驗是對各項已完工程的實際內在品質作出評定。按以下要求進行:
1、駐地辦應派出試驗監理人員,對承包人進行抽樣試驗的頻率、抽樣方法和試驗進行有效的監督。
2、在承包人的工地試驗室(流動試驗室)進行全頻率抽樣試驗的基礎上,試驗監理工程師按規范規定的頻率獨立進行抽樣試驗,以鑒定承包人抽樣試驗的結果。
3、試驗工程師對承包人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檢測試驗項目的'試驗方案、設備及方法進行審查批準;對試驗的實施進行現場監督;對試驗結果進行評定。
十、旁站監理
旁站監理的目的是對承包人的各項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藝進行有效的控制。旁站監理由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及監理員擔任,實行全方位、全過程、全環節的監理.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檢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設備、現場施工人員及其它施工條件與批準的分部(項)工程開工報告相符合。
2、檢查各種集料的組成、配合比及用量與批準的標準試驗通知單是否一致。
3、檢查施工方法和工藝,對低劣的產品及時報請駐地辦發出監理指令。
4、進行每道工序或單項工程完工后的檢查。
5、對隱蔽工程進行覆蓋前的檢查。
6、監督承包人的施工人員進行試樣抽取和控制參數的測定及記錄。
7、觀察了解影響工程進度和質量的自然風險、隱患及外部干擾的信息,及時報告。
十一、質量缺陷的處理
在各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或完工以后,現場監理人員如發現工程項目存在著技術規范不容許的質量缺陷,或不能與合格的工程質量相符合時,根據缺陷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質量缺陷的判定方法
1、首先是憑經驗進行目測檢查,而且目測檢查的結論能被承包人的施工人員所接受。
2、如果監理人員無法以目測對質量缺陷作出準確判斷,或監理人員的目測判斷不能使承包人的施工人員所接受,應立即通知材料、測量或試驗等有關監理人員并會同承包人的自檢及試驗人員,進行實際的檢驗測試,并根據檢測結果作為認定質量缺陷存在與否的依據。
(二)質量缺陷的處理方式
1、當質量缺陷發生在萌芽狀態時,及時發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換不合格的材料、設備或不稱職的施工人員或要求立刻改變不正確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藝。
2、當質量缺陷正在出現時,立刻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指令(先口頭后書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證施工質量的有效措施,并對質量缺陷進行了正確的補救處理后,再書面通知恢復施工。
3、當質量缺陷發生在某道工序或單項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質量缺陷的存在將對下道工序產生質量影響時,拒絕檢查驗收或工程計量,并要求承包人進行返工或進行處理。
4、當嚴重程度將影響工程安全時,通過業主邀請設計單位進行現場分析或驗算,及時決定采取處理措施。
5、對任何質量缺陷的修補,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補方案及方法,經監理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節 工程質量監理程序
一、開工程序
1、各合同段的開工
由駐地監理工程師發布各合同段的開工令。
2、分項工程開工程序
二、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無論何時,一旦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緊處理。
①事故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包括暫停施工),同時填寫質量事故報告單報告駐地辦。
②駐地辦接到質量事故報告后,隨即組織有關人員現場查看,同時根據事故現場情況下達指示;
③承包人根據駐地辦的指示,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駐地辦,并根據質量經濟損失額度,按部頒《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確定質量事故等級;
④若為重大質量事故,承包人、駐地辦應立即書面報告。
⑤組織由有關各方人員參加的聯合調查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并抄送有關各方;
⑥若事故原因遲遲不能查明,駐地辦認為事故隱患未消除,則不發復工令,或根據合同條款再次發出暫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恢復施工,下達進行處理的指令。
三、試驗室工作程序
(一)駐地試驗室工作程序
1.原材料的試驗程序
2.混合料設計配合比的復核試驗程序
3.現場檢測試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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