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
導語: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制度,贛州市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贛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制度,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新進人員素質,根據國家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2005年第6號部令)、《江西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試行)》(贛人發7號)和贛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我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贛市府發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市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細則。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和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公開招聘要按照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公開招聘要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二章招聘范圍與條件
第六條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必須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按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的人員、政策性安置的人員、涉密崗位人員以外,都要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第八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所需的任職資格、職業資格及技能要求;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三章招聘程序與形式
第十條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報招聘計劃。事業單位根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下達的增人計劃和工作需要,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呈報招聘計劃,同時,到編制部門申請辦理核編手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匯總招聘計劃后,呈報同級政府審批予以組織實施。
(二)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事業單位的編制情況及撥款方式;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采用的招聘方式;考試的科目與方式等相關內容。
(三)報批招聘方案。市直屬事業單位招聘方案須報市人事局核準;市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人事局核準。
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方案須報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四)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由用人單位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后,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于報名前15個工作日在報刊、電視臺、網站等新聞媒體發布。
《招聘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1)用人單位情況簡介;(2)招聘崗位及人數;(3)應聘人員條件;(4)崗位薪酬與保險福利待遇;(5)招聘辦法;(6)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范圍;(7)報名方法,如報名時間、地點、需提供的材料與聯系方式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五)報名和資格審查。
(六)考試、考核。
(七)體檢。
(八)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九)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十)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分為定期招聘與不定期招聘兩種形式。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每年根據同級政府審定的招聘計劃,統一組織一至二次的招聘考試;對特殊行業和工作崗位,用人單位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后,可視情組織實施。
第四章報名、資格審查與考試
第十二條報名與資格初審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
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報名時,須填寫《應聘人員報名登記表》。報名及資格初審工作結束后,用人單位應填寫《應聘人員考試報名匯總表》,連同《應聘人員報名登記表》分別報送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查、審定。
第十三條每位報考人員只能報考一個崗位,如發現同時報考二個或二個以上崗位的,報名無效。每個崗位的報名,經資格審查后符合條件的應聘人數與招聘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1,達不到這一比例的,應減少該崗位的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計劃,允許報考該崗位的人員改報其他崗位。特殊崗位的招聘,如達不到這一比例的,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比例。
第十四條考試內容應為招聘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科目和方式可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筆試分公共科目考試和專業水平能力測試。對于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考試工作,采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用人單位)共同組織兩種形式。
第十六條公開招聘中公共科目考試、專業科目考試、面試、考核分數占總成績的比例為:20:40:30:10。對特殊行業和工作崗位,根據實際需調整筆試、面試占總成績比例的,應由用人單位提出意見,報主管部門審核,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筆試、面試成績,應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對聘用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查。資格審查貫穿于公開招聘的全過程,凡發現考生與公告職位所要求的招聘資格條件不符的,即取消其招聘資格。
第五章考核與體檢
第十九條考試結束后,根據應聘人員的總成績,按每個職位1:2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取前2名作為考核對象(與入闈最后一名成績并列者一并列入)。
第二十條考核工作由用人單位具體承擔。用人單位應組織對考核對象的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進行全面考核,并形成書面材料,報單位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二十一條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短缺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后,由用人單位和主管部門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條根據筆試、面試、考核總成績,按計劃招聘數從高分到低分等額確定參加體檢對象。在國家還沒有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體檢標準前,有行業標準的,可執行行業體檢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可參照公務員體檢標準執行。因體檢不合格出現的空缺崗位,按考生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
體檢工作由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或用人單位具體組織實施。
第六章聘用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考試、考核、體檢結果,經集體研究,擇優確定擬聘人員,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公示期滿,用人單位填寫《擬聘人員名冊表》,呈報擬聘人員請示,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予以批復。事業單位憑聘用批復、核編通知單到編制部門辦理上編手續。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聘用批復,辦理聘用等相關手續。招聘人員的人事檔案交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交流中心實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必須與新進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須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鑒證。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憑聘用合同、聘用人員的人事代理合同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領取增人計劃卡。憑聘用批復、增人計劃卡、上編通知單等辦理工資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組織管理實施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共同組織實施。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事業單位招聘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招聘的組織協調工作。
用人單位負責承辦招聘計劃申報、報名、資格初審以及考試、考核、體檢和聘用的有關具體工作。
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需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可授權所屬考試、人才服務機構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應成立由用人單位及主管部門的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律檢查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回避。
第三十二條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紀檢、監察部門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三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細則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條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聘人員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細則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須按程序逐級申報,經省人事廳核準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從二00八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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