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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
導語: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的動態管理,規范示范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確保績效評價結果公開、公正、科學和客觀,制定本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績效評價工作細則,歡迎閱讀。
一、組織實施
(一)由科技部組織開展示范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包括制定評價指標體系、評價程序和評價標準,并負責評價結果的認定和發布。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局)和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門,協助科技部做好本地區、本行業示范中心的績效評價工作。
二、工作步驟
(一)指定評價機構。科技部指定客觀公正的評價機構,負責承擔示范中心績效評價的具體工作。
(二)報送相關材料
參與評價的'示范中心于每年1月25日之前報送《生產力促進中心統計報表》。3月31日之前報送經過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年度監督審核)證書復印件。逾期不報者,視同自動放棄示范中心資格(在規定時限之前書面申請并經科技部批準延期上報的除外)。
為使評價工作客觀公正,對示范中心采用同一指標體系,按企業類和事業類分別考核排序。
1.企業類中心。即工商注冊為企業,會計制度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注冊為事業單位但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報送的財務報表為:經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三張表,即:"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同時報送經審計機構審計鑒定的"收入支出表"。
2.事業類中心。即在有關部門登記為事業單位,且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報送按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所報"資產負債表"及"收入支出表"必須經審計機構審計鑒定。
(三)組織績效評價和公布結果
1.科技部采取組織專家組、委托專門機構等方式對所有參與評價的示范中心進行績效評價,獲得評價結果。
2.科技部高新司每年6月30日前公布通過績效評價的生產力促進中心名單。
三、評價指標體系
(一)評價指標及權重
一級指標 | 權重 | 二級指標 | 權重 | 三級指標 | 權重 |
財務數據評價指標 | 70 | 中心規模 | 40 | 資產總額 | 30 |
職工人均資產 | 30 | ||||
實收資本 | 20 | ||||
職工人均資本 | 20 | ||||
發展能力 | 30 | 收入總計 | 30 | ||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 30 | ||||
主營業務收入凈額 | 20 | ||||
業務增長率 | 20 | ||||
財務效益 | 30 | 主營業務利潤率 | 30 | ||
平均凈資產 | 40 | ||||
凈資產收益率 | 30 | ||||
統計數據評價指標 | 30 | 人力資源 | 40 | 職工總數 | 40 |
學士學位以上人員比例 | 30 | ||||
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比例 | 30 | ||||
服務成效 | 30 | 服務企業總數 | 50 | ||
聯系科研院所及專家總數 | 50 | ||||
溝通交流 | 30 | 報表及時與準確性 | 30 | ||
參加行業活動情況 | 30 | ||||
信息溝通情況 | 40 |
(二)指標解釋
1.財務數據指標
(1)資產總額
取值于評價當年"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計"的"年末數"。
(2)職工人均資產
職工人均資產=年末資產總額/年末職工人數。
(3)實收資本
取值于評價當年"資產負債表"的"實收資本"的"年末數"。
(4)職工人均資本
職工人均資本=年末實收資本/年末職工人數。
(5)收入總計
取值于評價當年"收入支出表"的"收入總計"的"年末數"。
(6)非政府性收入比率
非政府性收入比率=非政府性收入總額/本年度收入總額×100%。
(7)主營業務收入凈額
企業類中心:"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取值于評價當年的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的"本年實際數";
事業類中心的"主營業務收入凈額"=本年收入總計-本年其他收入。
(8)業務增長率
業務增長率=(本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上年主營業務收入總額×100%。
(9)主營業務利潤率
主營業務利潤率=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收入×100%。
(10)平均凈資產
企業類中心:平均凈資產=(所有者權益年初數+所有者權益年末數)/2。
事業類中心:平均凈資產=(凈資產年初數+凈資產年末數)/2。
(11)凈資產收益率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
2.統計數據指標
(1)職工總數
指在本中心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不包括停薪留職人員)以及聘期在一年以上的中心長期聘用人員的數量。
(2)學士學位以上人員比例
指獲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職工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3)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比例
指具備中級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職工數占職工總數的.比例。
(4)服務企業總數
指當年接受過中心提供某項服務的企業數量。若某企業接受過多項或多次服務,仍按一個企業計數。
(5)聯系科研院所及專家總數
指當年聯系的科研院所的數量以及通過生產力促進中心聯系實際為企業開展咨詢或培訓的專家數量之和。
(6)報表及時與準確性
按時、認真填報統計快報和年報,報表中未發現虛報、瞞報、漏報指標。
(7)參加行業活動情況
按要求參加行業相關活動。
(8)信息溝通情況
及時向科技部和協會報送中心相關活動訊息,及時編寫報送中心簡報等,通過各種媒體加強對生產力促進中心工作宣傳的情況。
四、計分方法和采集渠道
(一)單項指標的最終得分 1.財務數據評價指標 每個三級指標數據按變換公式處理,計算出該指標的變換值,變換值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變換公式為 其中,i代表第i項指標,j代表第j個參評中心, 為第j個參評中心的第i項指標數據, 為該指標在全部參評中心該項數據的最大值, 為該指標在全部參評中心該項數據的最小值, 表示第j個參評中心第i項指標數據的變換值。 2.統計數據評價指標 (1)人力資源和服務業績中的三級指標,根據上報的統計年報的數據,分段給出相應的分值,即為變換值。
三級指標 | 取值區間 | 變換值 |
職工總數 | ≥100 | 1.0 |
100> ≥70 | 0.8 | |
70> ≥40 | 0.6 | |
40> ≥15 | 0.4 | |
<15 | 0.2 | |
學士學位以上 人員比例 |
≥85.0% | 1.0 |
85.0%> ≥75.0% | 0.8 | |
75.0%> ≥60.0% | 0.6 | |
<60.0% | 0.3 | |
中級職稱以上 人員比例 |
≥80.0% | 1.0 |
80.0%> ≥70.0% | 0.8 | |
70.0%> ≥60.0% | 0.6 | |
<60.0% | 0.3 | |
服務企業總數 | ≥2000 | 1.0 |
2000> ≥1500 | 0.8 | |
1500> ≥1000 | 0.6 | |
<1000 | 0.3 | |
聯系科研院所 及專家總數 |
≥500 | 1.0 |
500> ≥300 | 0.7 | |
<300 | 0.4 |
(2)溝通交流中的三級指標根據評價年度的情況,由評價機構按照優、良、中、差分四檔,相應給出1.0、0.8、0.6、0.3的分值,即為變換值。
3.單項三級指標的`最終得分=變換值×該項三級指標的最終權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
(二)評價指標的最終得分 評價指標的最終得分為所有三級指標的算術和。
(三)指標采集 1.財務數據的獲取 上報的財務報表。 2.統計數據的獲取 各中心報送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統計數據。
五、評價結果及其應用
(一)科技部根據評價機構提供的評價結果,確定抽查對象,并組織相關工作組進行抽查,核實評價結果。
(二)對評價結果排在前20%的示范中心,同等條件下,將在國家或地方生產力促進中心業務能力建設項目優先考慮。
(三)對評價結果排在后10%的示范中心,將給予警告;連續兩年排在后10%的,視為未通過年度績效評價,并取消其國家級示范生產力促進中心資格。
(四)對在申報過程中弄虛作假,或串通中介機構弄虛作假的`示范中心,一經核實后,取消其示范中心資格。
(五)自動放棄或被取消示范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再申報示范中心。
六、附則
(一)本細則適用所有示范中心。
(二)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來實行的細則同時廢止。
(三)本細則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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