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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全文
導語: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城鎮維護建設的一項重要資金來源,必須認真征收,嚴格管理,?顚S。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吉林省城市維護建設稅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修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以及有關規定,應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在繳納三稅的同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三條 凡是繳納三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以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稅率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包括縣級市的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建制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市區與郊區、鎮區與鎮郊的劃分,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區劃和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納稅人所在地為工礦區的,其工礦區屬于市區的,按市區稅率(百分之七)征稅;屬于縣城或建制鎮的,按縣城或鎮稅率(百分之五)征稅;不屬于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按百分之一稅率征稅。
第四條 納稅人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要與三稅分別計算,單獨填開完稅憑證,單獨統計有關資料。
按照規定代收、代扣、代繳三稅的單位,按其所在地的適用率,在代收、代扣三稅的同時,扣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并與三稅分別繳庫。
個體工商業戶和臨時經營者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額較少,分別計算納稅有困難的,可采取定期定額合并征收的方法。
第五條 進口產品由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增值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交納的工商統一稅,以及農民個人在城鄉集貿市場出售產品交納的產品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六條 納稅人因偷稅、漏納、滯納稅款而被查補三稅、處以罰款或課征滯納金時,應同時對其偷漏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進行補稅、罰款或課征滯納金。由于錯用稅率或計算錯誤多征或少征三稅需要退補稅款時,應同時退補城市維護建設稅。
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對納稅人減免三稅時,相應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但是,對出口產品按規定退還的產品稅、增值稅以及經批準用三稅歸還貸款的,不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采用代收、代扣、代繳和定期定額方法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辦理退稅。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原則上不單獨辦理減免稅事宜。對個別納稅人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市、縣稅務機關審查批準,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八條 納稅人不依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納稅的,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可以罰款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內(只補稅不罰款的,可在應補稅款的百分之十范圍內)酌情獎勵檢舉揭發人,并為其保守秘密。
第九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征收管理、獎罰等事項,除本細則有明確規定外,均比照三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屬于地方財政收入,應保證用于城市、縣城或鎮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具體安排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本細則從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原從企業利潤提取百分之五,按工商稅附加百分之一提取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辦法即行廢止。
第十二條 本細則授權省稅務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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