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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優秀新產品獎勵實施細則全文
導語:對于研發出優秀的科技產品的科技人員,應該加以獎勵,增加其積極性。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本溪市優秀新產品獎勵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和科技人員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步伐,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本溪市優秀新產品獎,對在新產品、新技術開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獎金由市財政從市科技三項經費或高科技創新資金列支(每年列支35萬元)。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產品是指工業企業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有一定作用的.產品(包括新材料、新設備)。
第四條 市優秀新產品獎的獎勵范圍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所有制工業企業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
第二章 條件
第五條 申報市優秀新產品獎的項目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市以上新產品鑒定或評審驗收,在本行政區域內首次生產,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以上的;
(二)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以及我市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方向,已經形成批量生產一年以上三年以內,性能穩定可靠,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項目未曾獲得其他市級以上獎勵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消化吸收國外技術再創新開發的新產品也可申報本獎:
(一)對引進設備消化吸收后創新研制的,技術性能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的新設備;
(二)利用引進設備生產,對生產工藝或原材料有所改進的新產品。
第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制的科研成果獲得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獎后,轉讓到企業或與企業合作開發的.新產品,可以申報本獎。
第八條 獲獎人員必須是從事研究設計、生產工藝等方面的工程技術人員,排序按照其承擔技術工作的責任和貢獻大小確定。沒有直接參與項目的研制開發,僅承擔組織領導的有關人員不在獎勵范圍內。
第三章 標準
第九條 市優秀新產品獎設立三個等級,評比標準如下:一等獎: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重大突破和創新,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際同類產品水平,或填補國內空白,已批量投產,年產值達1000萬元、利稅100萬元以上,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二等獎:在設計、制造技術上有所創新或重大改進,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或填補省內空白,已批量生產,年產值達到500萬元、利稅50萬元以上,具有很大經濟社會效益。三等獎:在設計、制造上有重大改進,主要指標達到省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已批量生產,年產值達到200萬元、利稅達20萬元以上,具有較大經濟社會效益。
第四章 評價
第十條 申報項目采取綜合評議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法,從產品的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兩個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一)技術水平分三項考核內容1.“先進程度”反映產品在技術上的先進性;2.“創新程度”反映項目承擔單位在產品設計、研制過程中所做技術工作的深度;3.“難易程度”反映項目承擔單位在產品研制、生產過程中的技術難度,所涉及專業的寬度。
(二)經濟效益分三項考核內容1.“生產批量”反映新產品投產后在國內外市場銷售情況和產品的生命力;2.“經濟效益”反映新產品投產后本企業獲得的實際經濟效益;3.“社會效益”反映新產品對社會發展與進步產生的影響。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做定量評價要有科學依據。
(一)技術水平的確定要以投產技術鑒定結論意見和產品主要技術性能指標的比較數據為依據。產品主要技術指標達到當代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即為國際先進水平;國內首次研制的,為填補國內空白;產品主要技術指標在國內居領先地位的,為國內先進水平;對比數據中本產品技術性能指標要以國家指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為準;與國內產品對比的,對比數據亦由國家指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為準;與國外產品對比的,對比數據可通過國家有關部門檢索查詢,也可提供其它可說明其水平的材料。
(二)“經濟效益”中新增產值、利潤指標按照投產鑒定后實際發生的年產值、年利潤計算,以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證明為依據。
第五章 機構
第十二條 市政府成立優秀新產品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主任由主管工業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經委主任擔任,成員由市經委、發改委、人才辦、科技局、人事局、財政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市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經委。市評審委員會職責是:
(一)審批、聘任市專家評審組成員,指導各縣(區)、本鋼、北鋼評審組和市專家評審組工作;
(二)終審評定獎勵項目,確定獎勵級別;
(三)將評選結果報市政府批準;
(四)對有爭議的項目組織市專家評審組進行裁定;
(五)對全部評審工作進行總結,并向市政府上交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市經委負責組建市優秀新產品獎專家評審組,聘請各專業學科領域的專家和工業主管部門科技管理人員擔任,評審組成員應在7人以上。各學科領域的.專家須具備高級技術職稱,專家人數要占評審組成員總數的60%以上。專家評審組職責是:
(一)受理各縣(區)、本鋼、北鋼等部門推薦的優秀新產品初審項目;
(二)對申報項目進行復審,做出定量評價,填寫《定量評價表》,提出建議獎勵等級;(三)將復選結果及其申報材料上報市評審委員會。
第十四條 各縣(區)經貿局和本鋼、北鋼集團技術管理部門負責組建縣(區)、本鋼、北鋼優秀新產品獎評審組,人數不得少于5人,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評審組職責是:(一)受理本地區、本集團內部所屬企業申報參評的新產品項目;
(二)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推薦獎勵等級,報送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六章 申報
第十五條 市優秀新產品獎每年評選一次,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對上一年度新產品項目進行申報。
第十六條 市優秀新產品獎項目按下列規定逐級申報:
(一)縣(區)企業項目向所屬縣(區)經貿局申報;
(二)本鋼、北鋼所屬企業項目向本集團公司申報;
(三)中央、省、市屬企業向市經委直接申報;
(四)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要完成單位負責組織申報。各縣(區)、本鋼、北鋼評審組經審查匯總后報市經委。
第十七條 申報市優秀新產品獎,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溪市優秀新產品申報書(一式6份);
(二)項目投產鑒定證書、技術報告、檢測報告、技術標準、用戶意見等材料(一式3份);
(三)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新產品經濟效益證明(一式3份);
(四)環保、安全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新產品社會效益證明(一式3份);
(五)食品、紡織產品要提供樣品。
第七章 評審
第十八條 市優秀新產品獎項目按以下程序評審:
(一)各縣(區)和本鋼、北鋼集團公司評審組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二)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專家評審組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報市評審委員會;(三)市評審委員會采取會議形式評定獎勵項目,確定獎勵等級;
(四)公布評選結果,廣泛征求意見,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有異議的,由市評審委員會組織市專家評審組裁決;
(五)評定結果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予以獎勵。
第八章 獎勵
第十九條 對一、二、三等獎分別授予“本溪市優秀新產品金獎”、“本溪市優秀新產品銀獎”、“本溪市優秀新產品獎”稱號,并分別獎勵2萬元、1萬元和5000元;對項目主要研制人員頒發榮譽證書,一等獎不超過10人,二等獎不超過8人,三等獎不超過5人。
第二十條 獎勵業績要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評定、晉升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一條 獎金要按獲獎人員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分配原則由企業負責人組織項目參與人員確定。
第九章 異議
第二十二條 對獲獎者持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第四項規定的公示期內,向市評審委員會提供異議理由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明材料,并寫明本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過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市評審委員會應在接到異議材料起10日內將異議材料移送到項目的'推薦部門。
第二十四條 推薦部門接到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移送的異議申請材料后,應及時將異議內容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10日內提供有效的答辯材料和證明文件,逾期未答復的,取消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申報單位、獲獎者有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或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一經查明屬實,撤銷獎勵,追繳榮譽證書和獎金,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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