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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
導語: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推廣應用新技術,是指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和落后技術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簡稱限用、禁用)。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設部開展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建設部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是指適用于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等領域,并經過科技成果鑒定、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先進、成熟、適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第五條 建設部限用、禁用的落后技術,是指已無法滿足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等領域的使用要求,阻礙技術進步與行業發展,且已有替代技術,需要對其應用范圍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產品。
第六條 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的發布采取《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領域》(以下簡稱“重點實施技術領域”)、《建設部推廣應用新技術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術公告》(以下簡稱“技術公告”)和《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以下簡稱“推廣項目”)三種方式。
前款三種發布方式的內容,適用于全國或所規定的`適用范圍。
第七條 建設部通過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和新技術產業化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化基地)、科技發展試點城市、企業技術中心及技術市場等形式,推動建設行業推廣應用新技術。
第八條 推廣應用新技術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對技術進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術,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經濟等措施,予以推廣。
第九條 城市規劃、公用事業、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施工、工程監理、房地產開發和物業管理等單位,應當積極采用建設部推廣應用的新技術,嚴格執行限用和禁用落后技術規定,其應用新技術的業績應當作為衡量企業技術進步的重要內容。
第十條 積極鼓勵和扶持建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學會的作用,開展新技術推廣應用與落后技術的限用和禁用工作。
第二章 重點實施技術領域
第十一條 根據產業優化升級和技術創新的`要求,圍繞國家建設事業的工作重點,選擇有先進、成熟技術支撐并需重點組織技術推廣的技術領域發布重點實施技術領域,引導建設行業有重點地開展推廣應用新技術工作。
第十二條 建設部征集有關單位的建議,組織專家論證確定重點實施技術領域,以建設部公告形式每五年發布一次。發布期內可根據需要進行局部調整。
第三章 技術公告
第十三條 技術公告根據重點實施技術領域確定的`技術領域和行業發展要求,組織編制和發布。
第十四條 建設部向有關單位征集技術公告建議案,組織專家論證,經審定后,以建設部公告形式發布。
第十五條 技術公告發布以下內容:推廣應用或限用、禁用技術名稱、主要技術指標、適用對象、適用地域范圍以及適用起止時間等。
第十六條 對技術公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術,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應將其列為審查內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違反技術公告應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術的,視同使用不合格的產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驗收、備案;違反技術公告并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實施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章 推廣項目
第十七條 推廣項目根據技術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需求編制,按年度以建設部文件發布并頒發證書,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條 推廣項目主要發布科技成果名稱、適用范圍和技術依托單位。其中,產品類科技成果發布其應用技術或生產技術。
第十九條 推廣項目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重點實施技術領域、技術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需要;
2、通過科技成果鑒定、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鑒定時間一般在一年以上;
3、具備必要的應用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工法、操作手冊、標準圖、使用維護管理手冊或技術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導性強的標準化應用技術文件;
4、技術先進、成熟、輻射能力強,適合在全國或較大范圍內推廣應用;
5、申報單位必須是成果持有單位且具備較強的技術服務能力;
6、沒有成果或其權屬的爭議。
第二十條 對國家發布的現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未涉及的推廣項目,建設部可根據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和有關標準、規范、規程的要求,指定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出具檢測報告,委托有關單位編制統一的建設部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技術導則,并經建設部組織的技術專家委員會審定后發布使用。技術導則可以作為簽定合同時約定質量指標的考核標準,并作為編制勘察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施工安裝、工程監理、質量檢驗評定驗收和使用維護管理的技術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進入國內建設市場的.境外技術,可按照推廣項目的要求進行評審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凡在三年有效期內,具備有效法定檢測報告的推廣項目,在工程應用時不再重新檢測(國家和行業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推廣項目技術依托單位在推廣應用中,應配合應用單位及時進行應用技術總結,完善技術規程、標準圖集及修訂定額等,并不斷提高技術質量標準和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對推廣項目技術依托單位在推廣應用過程中降低質量標準和技術服務水平,不能滿足推廣應用要求的,建設部將取消推廣項目資格并收回證書;發生質量問題的,技術依托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章 示范工程
第二十五條 示范工程優化集成先進適用成套技術,為不同類型工程推廣應用新技術提供范例,按年度組織實施,納入建設部科技項目計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示范工程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
1.應是國家或地方的重點工程、標志性建筑或量大面廣具有普遍意義的工程項目。可以是擬建、在建或竣工時間在一年內的工程。擬建工程應在申請示范工程立項前辦理有關工程審批手續;
2.以提高工程整體效益為目標,實現技術的集成與優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術;
3.選用技術應為建設部或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發布的推廣項目,且必須是示范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關鍵技術,其它配套技術可根據需要選用,但必須經過申報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組織的技術論證;
4.示范工程申報單位可以是業主,也可以由業主與施工安裝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設計院、選用技術的持有單位等聯合申報,施工安裝單位等也可單獨或各單位聯合申報。
第二十七條 示范工程申報單位作為示范工程實施單位應根據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并及時進行總結,提出相應的`規程、工法、標準圖等標準化應用技術文件,編制必要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對示范工程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總結并提出報告;拍攝示范工程錄像資料,制作光盤等。重點總結提出示范工程推廣應用新技術指南。
第二十八條 經過論證的示范工程推廣應用新技術指南和標準化應用技術文件,可按推廣項目發布。
第二十九條 示范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工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況停建或緩建,實施單位應及時報告所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照實施計劃和示范要求組織實施的示范工程,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資格。
第三十二條 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部組織對示范工程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示范工程頒發建設部科技示范工程驗收合格證書,并對優秀的示范工程和有關人員予以表彰。
第六章 產業化基地
第三十三條 產業化基地以引導行業新技術產業化為目標,以行業優勢企業為載體,推進重點實施技術領域的新技術產業化進程。產業化基地納入建設部科技項目計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申報產業化基地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
1、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利于新技術的產業化,組織機構健全,管理科學合理,人員素質較高;
2、具有一定規模和效益,有實施新技術產業化的資金籌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3、新技術產業化水平較高,產業化模式符合產業化發展方向;
4、技術創新能力較強,成果居行業先進水平。大型企業應設有技術中心;中小型企業應具有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機制;
5、在行業技術創新、產業化和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能為行業發展提供服務;
6、有切實可行的產業化基地建設規劃和工作計劃。
第三十五條 產業化基地實施單位,應根據基地建設規劃和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并負責編制本行業的新技術產業化導則。
第三十六條 產業化基地遇特殊情況不能按計劃組織實施,實施單位應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不能按照計劃和要求組織實施的產業化基地,給予通報批評,直至取消產業化基地資格。
第三十八條 實施完成的.產業化基地建設由建設部組織驗收,通過驗收的產業化基地頒發建設部新技術產業化基地驗收合格證書,并對優秀的產業化基地及其有關人員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建設科技發展試點城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技術市場可參照示范工程或產業化基地的管理方式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廳(建委)依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參照本細則制定本行政區的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施行后,《建設部重點實施技術示范工程管理辦法》(建科[2000]286號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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