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你知道《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內容是什么嗎?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細則原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鐵序,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證旅館業合法經營和旅客人身財產安全,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的所有賓館、旅店、車馬店;營宿的飯店、浴池、貸棧、辦事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軍隊對外營業的招待所等均按本細則管理。
第三條、開辦旅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設旅館的地點,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廠、庫保持安全距離;
二、房屋建筑要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標準,必須堅固安全,無倒塌危險,無漏雨現象,應有安全、消防等各項設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須便于人員疏散和通過;
三、具有相應數量的服務人員和工作人員;
四、具有店簿室、寄存處等必要的工作場所。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由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安全檢查合格并核發《旅館業登記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衛生檢查合格并核發《衛生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鐵路系統在鐵路站、段、廠(場)內開設旅館,由鐵路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實行發證管理。
第五條、《旅館業登記證》由省公安廳統一印制,按照《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有關管理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條、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合并、遷移地址、變更負責人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備案。停止經營旅館業的,應將《旅館業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七條、經營旅館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承擔保障旅客人身、財產安全和防止發生違法犯罪活動的責任。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制度和從業人員的治安崗位責任制,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八條、旅館接待旅客,必須憑旅客的居民身份證或工作證、介紹信以及足以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登記,登記簿存留三年,以備查驗。
會議集體包房,可由會議承辦單位按店簿項目統一登記。
夫妻包房須憑婚姻關系證明。
無證件旅客由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接待。
城鎮個體旅店不準接待軍、警和其他攜帶槍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十條、旅館應設置旅客財物保管柜、箱或者保管室、保險拒,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奇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寄存設備差的旅館,不得接待攜有巨額現金和貴重物品的旅客。
第十一條、旅館從業人員治安職責:
一、嚴格執行住宿登記、驗證、會客、寄存等項安全制度,積極做好防特、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
二、對違反住宿規定的旅客,要報告旅館負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出處理;
三、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被通緝的罪犯和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及其他行跡可疑人員,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積極協助公安相關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在旅館內開辦舞廳(會)、音樂茶座等娛樂場所,除按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外,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吉林省文體市場管理條例》管理。
第十三條、旅館客房原則上不準出租,確需出租的,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根據當地情況,可由縣以上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指定專門旅館承辦出租業務。
第十四條、旅館客房不得作為職工家屬宿舍和單身宿舍,如確有需要必須另辟通道,嚴禁與客房混雜。
第十五條、居民住宅內開設的旅館,出入口、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必須單設,不得與居民混用,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條、接待機動車輛的旅館,須經當地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接待機動車輛投宿。
第十七條、旅館內嚴禁存放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品。
第十八條、旅館內嚴禁進行賣淫嫖宿、賭博、吸(扎)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旅館內嚴禁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妨害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維護旅館的治安秩序,依法懲辦危害治安和侵犯旅館及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一條、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應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禮貌待人;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協助。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館違反安全規定經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機關可發出警告通知書或傳喚負責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業整頓。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構成犯罪活動場所,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旅館應予查封,繳回《旅館業登記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細則第八、九、十七、十八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自覺遵守本細則,在安全管理、預防和發現違法犯罪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旅館和從業人員,應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相關文章:
最新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06-02
處方管理辦法實施細則05-10
吉林省居住證管理辦法03-21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01-01
員工實施細則與管理辦法(精選5篇)08-26
最新吉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03-22
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2-28
最新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辦法(全文)08-10
關于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