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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解讀
生活在城市中的人,對于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周圍的環境或出行、購物、娛樂及其他生活活動有各種不同的期望和不滿;對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的修理改造,對于街道、公園、綠地和不良住宅區等環境的改善有要求及早施行,以形成舒適的生活環境和美麗的市容。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解讀的詳細內容!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的亮點解讀
1、堅持并強調市場化運作,輔以政府組織實施及項目監管;
《實施細則》在《更新辦法》規定的“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基礎之上,繼續堅持并強調市場化運作原則,如在《實施細則》第六條中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通過構建融資平臺、提供貸款、建立擔保機制等方式對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在市場化原則下,將城市更新與金融市場緊密結合,并與深圳市2010年以來構建的投融資平臺相結合。與此同時在《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中規定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以市場化實施為主,單列政府組織實施方式,并在“政府組織實施”一節對此詳細規定。為了保障城市更新項目的順利實施,《實施細則》專門規定了“項目監管”一章。
以上措施充分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市場、政府、業主”三方共同參與的實施機制和利益平衡的三贏局面。
2、合理銜接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土地整備、舊城舊村改造、零散危房改造政策,《實施細則》中將城市更新實施中遇到的各類土地問題處理政策、新舊政策合理銜接,形成完整的體系,使各類問題的處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對癥下藥,對《更新辦法》實施后的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 《更新辦法》實施后,在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實施實踐中,尤其是在舊住宅區的更新改造中出現了混亂情況。《實施細則》規定以舊住宅區為主的城市更新單元,應當由區政府組織開展現狀調研、城市更新單元擬訂、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區城市更新職能部門進行計劃申報,公開選擇市場主體。不再允許開發商自發進駐小區設立各類"改造辦公室"、私自發布公告、進行意愿征集、簽訂改造補償協議等,計劃受理單位也不再受理市場主體上報的舊住宅區改造申請。
二、城市更新政策法規體系健全的意義
《更新辦法》、《實施細則》以及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各區政府在城市更新實施過程中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形成了深圳市完整的城市更新政策法規體系,也是全國范圍內第一個完整的城市更新政策法律體系,創新了舊城改造模式。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推進,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新增大量的建設用地必將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約,各大城市也在積極探索存量土地盤活模式,相比如北京、昆明等地的舊城改造,廣州為核心的“三舊”改造,深圳市的城市更新政策體系更加全面完整、更加市場化、創新化,在鄧小平南巡講話20周年之際公布具有深圳特色的《實施細則》更是印證了深圳特區之特,敢為天下先!
《實施細則》的公布實施,城市更新政策體系的健全,對于房地產市場、房地產開發商、深圳居民而已都是利好消息。
首先,城市更新政策體系的健全,讓城市更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哪些項目可以納入城市更新計劃內,有了明確的標準,城市更新市場也將更加有序、規范。完整的一套政策規章體系可以讓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像做企業上市一樣。
其次,政策明朗化有利于有志于城市更新項目的開發商有了方向感,清晰地知道如何發展,比如對于舊住宅方面的城市更新項目可能就要改變策略了,轉而將較多精力放在其他類型的城市更新項目方面。
第三,存量土地的入市,也使深圳本土開發商或者具有綜合運營能力的大型國有開發商有機會進入或者擴大其在大陸房地產發源地深圳的市場份額,如華潤置地的大沖城市更新項目、保利的南山項目、海航集團的南聯項目、金稻田項目等等。
第四,對于在深圳市持有存量土地,可能實施城市更新項目的上市房地產公司或者其他上市公司,更是利好消息,該類公司可以通過權利主體自行實施模式消化其持有的存量土地,增加收益。
第五,大量的城市更新項目可能入市,對于深圳居民、潛在的購房者也是利好消息,城市更新項目多處于位置較好地段,這些項目的入市可以增加購房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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