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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流程
刑事訴訟程序的流程是怎樣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刑事訴訟程序流程吧。
刑事訴訟流程
刑事訴訟流程及重要期限
一、拘留期限。
拘留為逮捕前的一種臨時羈押措施,拘留終結的標志即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時間為3+(1~4)+7,或者30+7,偵查機關應當在3天內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天,對于具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長至30天,報請檢察院逮捕后,檢察院有7天的時間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對于檢察院的自偵案件中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時間為14+(1~3),即應當在拘留后14天內決定是否逮捕,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3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
本階段開始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結束為移送審查起訴。
從決定或者批準逮捕之日起即為偵查羈押期限,計算公式為2+1+2+2+∞。
即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因為案情復雜,經過上一級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經過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刑訴法156條:交通不便,重大疑難,流竄作案,取證困難),對于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不宜交付審判的,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可以無限延長。
三、審查起訴。
開始即為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結束為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接下來即為審查起訴期限,1+0.5,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做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四、一審。
本階段開始即為檢察院提起公訴,結束為做出一審判決。
審限為2+1+3+∞,法院在手里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即+1)個月,對于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刑訴法156條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難,流竄作案,取證困難),經過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自訴案件的審限要視被告人是否被羈押而定,如果被告人被羈押,審限與一審公訴案件一致。
如未羈押,審限為六個月。
簡易程序的審限為20天,如果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延長到1.5個月。
五、上訴期。
10天,接到判決書起第二天起,10日內,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
公訴案件被害人自收到判決書后5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抗訴。
六、二審受理。
二審受理后審限為2+2+∞,應當在2個月內審結,對可能判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或者具有156條規定的情形(交通不便,重大疑難,流竄作案,取證困難)可以經過省高院批準延長2個月,如特殊情況仍需延長,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終結的標志即為做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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