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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保險集團風險和防范倡議
我國金融保險集團風險和防范倡議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哦!
摘要:隨著金融服務的深化和發展,外資保險集團進入中國,它們在全球集團層面的混業經營實踐,使其具備了未來在中國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能力,這對中國保險公司形成了巨大的競爭壓力。本文從金融保險集團公司和市場監管兩個角度,對如何防范和化解我國金融保險集團風險提出倡議。
關鍵詞:金融保險集團;風險;防范
一、從公司的角度,對防范和化解金融保險集團風險的倡議
1.建立科學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1)金融保險集團(母公司)的股權多元化
金融保險集團的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結構有著密切的關系,不同的股權結構會給公司帶來不同的影響。當股權過于集中時,小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權力的積極性減弱,從而使股東大會成為大股東的內部會議。股東大會對公司治理作用非常微弱,不足以約束經理層的道德風險傾向,從而出現經理層的內部人制約現象,控股股東通過一些不當的關聯交易損害小股東的利益,這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并不鮮見。
(2)完善金融保險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治理關系
金融保險集團要想發揮協同效應、進行一體化的風險管理,就要求母公司對子公司有很強的制約力。然而,母公司與子公司均為獨立的法人,因此,如何構建良好的母子公司治理模式,既實現協同效應、又不存在侵害子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2.建立金融保險集團風險管理制度
(1)建立公司內部制約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理論上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垂直一體化的風險管控和審計模式,一種是雙重風險管控和審計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優劣。在垂直一體化的模式下,金融保險集團直接參與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審計,這種模式的特點是風險集中管理、集中制約,控股公司能及時全面地了解子公司的風險狀況,有利于實現金融保險集團架構下特殊風險的管理,但可能造成風險管理與業務經營配合不夠緊密。而雙重風險管理和內部審計模式下,金融保險集團間接參與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審計,控股公司行使控股股東的職責,通過影響子公司董事會及其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間接實現對子公司風險管理工作的指導。
這種模式有利于風險管理和具體業務的配合,子公司風險管理職責完整,具有較大的自主權,但控股公司對子公司風險管理制約力度減弱,協調難度增加,控股公司管理金融保險集團特殊風險的難度加大。不管采用那種模式,都必須明確母子公司各自的風險制約職責,將風險制約落到實處。
(2)建立起風險預警體系,尤其是財務風險預警體系
預警體系可以結合公司經營指標分析體系的建立一并進行實施。在經營指標體系中可以選出具有代表性的指標,確定這些指標的安全底線,對異常波動的指標值及時分析理由,發現潛在的風險并采取相應策略。
(3)建立人力資源風險管理制度
明確的制定人力資源風險管理制度是國際上大型保險集團在風險管理中的普遍做法,而我國目前這方面還還比較缺乏。對人力資源的制度約束,必須明確強調保險集團規章制定和業務行為的核心原則及價值觀,對各級員工在遵守法律、道德標準等方面進行明確要求,并針對如何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執行準則提出了指導性規定。
二、從監管的角度,對防范和化解金融保險集團風險的倡議
1.加大法制建設,加強立法監管
一是要盡快清理現行金融法律、規章,查找法規真空,通過類似“司法解釋”的辦法填補“漏洞”;其次要建立、健全中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體系。二是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體系,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法》,及相關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行政法規和規章。三是確保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穩定性。
2.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強信息的透明度
對保險集團內部的關聯交易必須制定強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時對內部交易予以明確的限制,超過一定金額的交易必須經相關部門或監管機構的審批;建立定期報告制度,保險公司應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當期關聯交易的全部情況,增強信息透明度,也便于監管部門加強監督與管理。此外,監管部門還應加強對場外交易市場的規范,完善金融機構對金融衍生品等表外業務的信息披露。
3.加快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步伐
我國的三大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監管中一些重大理由進行磋商,交流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彌補行業監管部門各自為政的弊病,堵塞監管漏洞。但是,從前文分析中也可以看到,“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并非常設的辦公機構,并不能實現對金融事項的及時監管,并且這種合作的結果往往缺乏強制力。雖然在我國金融保險發展初期,這種制度基本適用,但隨著混業經營的不斷擴大,這種監管力度明顯是不夠的。
而且,在合作監管中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主監管制度,這種監管容易產生由于子公司的權利結構、資本結構變化,而使得監管歸口也發生變化,甚至出現監管真空。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快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根據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倡議可以考慮成立一個專門負責監管金融集團的機構,該機構成員由三大監管機構抽調工作人員組成。該機構的規模可以比較精簡,但可以隨金融集團的發展適時調整。這一模式兼具了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的優勢。獨立的集團監管機構設立利于從整體上評估集團風險,同時又可以充分發揮專業監管機構的專業優勢,達到規范金融保險市場,推動行業創新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康華平:金融控股公司風險制約研究[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10.
[2]張瑩華:集團公司財務風險制約體系的建設[J].會計之友,2013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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